1、律师事务所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帮助本所律师的成长与发展,正确、有效的使用律师事务所事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结合本所律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账户中设立“事业发展基金”专户,依照“民主议定、公平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本发展基金的使用对象为本所专职律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所成立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发展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议产
2、生。管理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名并报合伙人会议通过。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六条 发展基金的来源如下: (一)抽取每年可分配利润的0.8%。 (二)基金孳息。(三)上一年度结余的发展基金自然转入次年发展基金账户。 第七条 专职律师每年人均不低于800元。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律师在从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因经济困难需要援助的: 1、受本所指派参加国内外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2、受本所委托和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进行的交流学习活动; 3、响应国家号召为经济不发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 4、经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需要使用发展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象或情形不
3、属于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不再是在本所注册的专职律师; (二)参加的培训或交流活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与律师行业及履行律师职责无关的培训或活动; (四)在发展基金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条 每位律师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本发展基金的资助。 第十一条 国内培训的资助不超过人民币两千元,国外培训、交流活动的资助不超过人民币五千元。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律师因出现本办法所示之情形,且经济困难需要发展基金援助的,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意见。 (二)经管理委员会查实后,报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由管理委员会予以发放。 律师
4、事务所及管理委员会应从以下方面查实: 1、申请人的资格; 2、申请事项所依据的诸如:律协文件、培训邀请函、交流邀请函,以及相关的计划和实施办法等资料。 3、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4项情形的费用开支,应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相关使用意见,送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开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1至3项费用的开支,由律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有特殊情形至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审议不同意使用发展基金的,应在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据或材料需要
5、补充的,可自接到书面回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基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 发展基金只能用于本所专职律师的成长与发展之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使用本基金后,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律师,经申报评议后,可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负责对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随时查询发展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发展基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驳回其申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发展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应作为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并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应对每一笔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