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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现代农业产学联盟章程.doc

1、湘潭现代农业产学联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联盟名称:湘潭现代农业产学联盟。第二条 联盟性质:以服务现代农业为宗旨,以行业为依托,以涉农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项目开发为纽带,以校际交流、校企协作和工学结合为基本形式,以资源共享、合作育人、集团化办学、构建湘潭农业职业教育体系为主要目标,在湘潭市农办和教育局的指导下,由湘潭生物机电学校牵头,联合湘潭市范围内办有涉农专业的职业院校、农业类行业协会、农林牧渔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组成的多法人联合体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联盟宗旨: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实现市场运作、产学结合、互利共赢、科学发展;

2、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就业指导、产业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强校际交流和校企协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办学与经营的活力和效益;构建网络化、一体化、社会化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农业教育水平和质量,打造职业教育品牌,培育能满足产业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湘潭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湘潭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和湘潭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各成员单位原有的所有制结构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人事关系不变,会计核算形式不变。第二章 职能范围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职能范围(一)加强联盟成员校际、校企、城乡之间不同层次

3、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营造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的良好舆论环境,联合培养现代农业高素质技能人才,为湘潭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二)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沟通农业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信息、农业职业教育改革信息以及农业职业技术技能人才供求信息。(三)建立农业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共同制定专业设置标准、专业教学标准、核心课程标准、技能考核标准以及教学质量考评体系的建设,共同开发地方特色教材和校本教材,促进联盟内涉农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规模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四)合理评估并充分利用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资源,促进学校和企业的教学、培训、实训、实习、考核、鉴定等短缺资源的集成与共享,发挥比

4、较优势,为农业类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及专业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合作共建实训实习基地,企业根据实践教学方案和进程,合理调配生产经营项目,加强指导和管理,实现学生顶岗实习的教育功能。(五)建立教师培训体系和培训基地,健全教师校际交流与联合培养机制,落实教师企业锻炼制度,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完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实践专家参与学校教学的机制,为职业学校提供充足而又优质的兼职教师,为兼职教师参与教学提供便利条件。(六)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推行“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加大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力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七)合作共建培训基地,共同开展农村实用技

5、术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并为联盟内企业岗前培训、在职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八)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和预测,协调学生就业,建立联盟内企业优先安排学校成员毕业生、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等制度,使联盟成为优化就业环境、拓展就业渠道、促进优质就业的重要平台,缩短供求距离,提高学校人才推介与企业人才招聘效益,满足企业用人需求。(九)开展联盟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举办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论坛和有关专业建设交流会以及联盟内校际间的职业技能竞赛;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定期举办湘潭市农业产业交流洽谈会;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产学联盟或职教集团的横向交流活动。(十)组织成员单位及其学校专业教师

6、和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共同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更新、项目攻关、咨询服务、文化建设,促进产业发展。通过上述活动,逐步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联、信息链、人才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促进联盟内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第三章 联盟成员第六条 凡承认本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愿为现代农业职教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办有涉农专业的职业院校、农业行业协(学)会及行业教育培训机构、知名农业企业及科研机构等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联盟。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签订相应协议。(四)颁发会员证。第八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联

7、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第九条 成员单位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联盟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第十条 联盟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联盟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联盟重大决策的权利。2.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联盟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3.接受理事会颁发的联盟成员证书和铜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4.拥有对本联盟名称的使用权。5.拥有无偿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的权利,优先有偿享受科研成果转让、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二)联盟成员必须履行

8、以下义务:1.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2.落实理事大会的决议,按照理事大会决定的工作计划,做好相应的工作。3.及时向联盟秘书处通报情况,提供资料。4.加强联盟成员单位间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5.自觉维护联盟信誉,保护本联盟名称的使用权。6.完成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一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一)成员学校的权利1.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2.优先了解成员企业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3.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4.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5.优先在成员企业设立实训基地。6.到成员行业协(学)会、成员企业调研考察的权利。7.与行业协(学)

9、会、成员企业合作办学的权利。(二)成员学校的义务1.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2.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按照企业成员的要求培养学生,为成员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毕业生。3.建立培训基地,与成员企业共享教育资源,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4.与成员企业联合进行科研活动,将科研成果转化到企业。第十二条 成员企业和行业协(学)会的权利和义务(一)成员企业和行业协(学)会的权利1.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2.优先与成员院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3.优先获得成员院校提供的优质毕业生。4.优先获得成员院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5.根据需要由成员院校对本单位员工

10、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6.与成员院校合作进行科研活动。7.与成员院校联合办学的权利。(二)成员企业和行业协(学)会的义务1.对成员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学生实训能力培养等提出建设性意见。2.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成员院校毕业生的使用信息。3.接受成员院校的学生实训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并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老师。4.应成员院校的要求,派遣教学所需的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一)本联盟由湘潭生物机电学校为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联盟秘书处及其办公地点设湘潭生物机电学校,为联盟的常设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二)本联盟实行市政府

11、农村工作办公室和教育局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第三章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成为本联盟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代表出任联盟理事,推荐的代表一般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牵头单位推荐两名代表出任理事,分别作为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联盟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联盟的工作及有关活动。(三)本联盟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四)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五)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办公室,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由牵头单位推荐一名理事作候选人,经理

12、事大会通过选举,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指定,任期均为三年。(六)联盟可聘请顾问若干名,必要时可设立名誉理事长,均由理事会聘任。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一)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二)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秘书处行使理事大会权利。如遇特殊情况,秘书处可向理事长提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三)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友好协商。决议重大问题须半数以上理事同意。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职责(一)讨论通过或修订本联盟的章程。(二)讨论通过年度工作计划。(三)讨论并实施联盟各项管理制度。(四)讨

13、论职教发展规划,讨论专业建设、专业教师团队建设、产业发展、职业技能鉴定、集联盟可持续发展等重要事项。(五)讨论研究各理事单位的重要提案。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审议决定理事单位的加入与退出。(三)实施理事大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四)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第十七条 理事长职责(一)全面主持联盟工作。(二)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三)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四)协调联盟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常务副理事长主持联盟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理事会秘书处职责(一)负责联盟年

14、度工作方案的落实。(二)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文档整理等工作。(三)收集、发布农业职业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负责联盟网站管理。(四)组建专业技术人员团队,为联盟成员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五)筹备组织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六)负责联盟的日常联络工作。(七)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工作。(八)定期向理事长汇报阶段工作成果。(九)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一)政府专项拨款。(二)盟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三)社会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

15、方式筹集的资金。(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支出(一) 公用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从提取的项目管理经费中列支,理事会、秘书处成员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二) 项目经费:以联盟成员投入为主,以争取政府支持资金、联盟研发基金、社会募集资金、银行贷款等为辅。在提取相应的管理经费后,全部用于项目开发。(三) 研发基金:根据联盟成立后的近期主要任务筹集。基金使用以竞标形式全部用于预定的研发工作。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联盟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联盟经费使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一) 联盟经费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管,

16、设立专门账户,实行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签字认可审批制度;秘书处负责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接受理事大会和有关单位的监督和审计。(二) 日常运行经费由秘书处制定年度经费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财务管理程序执行,年终接收审计。(三) 项目经费由理事会统一管理,由秘书处负责立项编号,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统一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截留或挪用。(四) 联盟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五)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联盟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一条 联盟完成宗旨任务后

17、需要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二十二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湘潭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和教育局审查同意。第二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湘潭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和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联盟第一次理事大会即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湘潭市人民政府、市农办和市教育局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时报湘潭市人民政府、市农办和市教育局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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