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保险课程论文 学 院:经济学院 专 业: 2010级保险1班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指导教师: 浅析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农业再保险的现状和发展的制约因素,接着介绍了农业再保险的五种模式并分析了这些模式的优缺点,提出了倾向性的农业再保险模式,即国家指定专门再保险机构承担农业再保险,进而提出了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的具体建议。【关键词】:农业再保险 模式 体系框架 建议一、我国农业再保险的现状按照中央有关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要求,在国家各部委、保险监管部门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的正确领导下,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探索,已初步形成了“广覆盖、多层次
2、、可持续”的农业再保险服务体系。 广覆盖,就是中再产险已经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都建立了牢固的再保险合作关系,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粮棉油作物、森林、家畜和农房等提供全方位的再保险服务,为保障粮食生产、维持食品价格稳定和农房灾后重建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层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农业保险不断扩大覆盖面积和受保农户、增加保障品种和灾害范围,提供充足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是为农业保险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持。可持续,就是中再产险通过整合多方资源,积极研发农业巨灾风险模型和农业再保险定价工具,不断深化保险与再保险的合作基础,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费率厘定,确保农业再
3、保险平稳有序运行和科学可持续发展。二、农业保险再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我国农业保险的平均年赔付率达到80%左右,而70%赔付率是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所以,保险公司做的越多,亏的也越多,这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业对农业保险的热情。如果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无疑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导致农民无法承担高额的保险费用,这就需要政府提供大量的补贴并给保险公司一些优惠措施,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二)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农业保险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参与完成的,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工作的随意性很大。二是农业保险由于无法可依,许多情况都存
4、在法律真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三)农业再保险机制缺失。科学有效的再保险体系和风险分散机制是农业保险长远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农业风险具有较大的相关性,而且农业风险很难短时间消除,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独自应对这种赔偿。再保险机制的建立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应对这种巨灾赔偿问题。(四)农业保险人才匮乏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这都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
5、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三、农业再保险模式的探讨 (一)农业再保险的主要模式 1.农业保险机构内部建立起再保险体系。这种模式是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拓展业务的过程中,其空间范围不断扩大,在总部建立起农业保险分保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分部的农业保险分保体系,逐级分散经营风险。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便于经营机构统一管理,费率厘定等问题很容易在公司之间达成一致,赔付及时;缺点是风险比较集中,而且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2.国家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再保职能。这种模式就是由政府专门组建一个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使国家成为最后的承保
6、人。国家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这个公司,由这个公司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再保险保障和支持。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为各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便于监督政府再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缺点是需要国家建立一个新的政策性机构,国家的财政负担明显增加。3.农业保险机构之间协商联合开展再保。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一个行业协会或联席会议机构,共同建立农业保险机构之间的联保、分保制度,使风险尽可能在较大空间和较长时间上分散。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充分利用国内现有的再保险承保能力,给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最大程度的再保险支持,避免对国际再保险的过分依赖,节约再保险费用,实现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分
7、散风险,保证农业再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缺点是再保险的费用在公司和区域之间都不一样,保险经营机构的协商成本高,管理比较松散。4.完全商业化经营的农业保险再保险。这种模式是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自主向国内外的再保险经营机构购买再保险,不享受政府的任何补贴和优惠政策。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的负担少,保险经营机构的自主分散风险意识强,不同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激烈,促使其不断完善服务;缺点是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由保险经营机构自主购买再保险,其购买能力十分有限,不利于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5.国家指定专门再保险机构承担农业再保险。这种模式是由国家指定一家专门的商业性再保险机构
8、承担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规定一个法定的分保办法,让农险经营机构与这家再保险机构建立法定的分保关系。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便于统一掌握全国农业保险的总体赔付情况,平衡农业保险机构的年度损益,降低各地方政府补贴的程度与频率,保证经营的长期稳定,而且依托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和经验,节省人力物力;缺点是尽管依托专门的再保险机构进行承保,但是由于是代替政府行使政策性业务,这个机构只能对这部分再保险费实行封闭管理,单独核算,在开办初期,其赔付能力十分有限(二)我国农业再保险模式的选择 就第一种模式而言,对于区域性的公司来说这种模式不可取;对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公司来说可以尝试。就第二种模式而言,在国家各部门
9、都在精简机构、企业与政府脱钩的今天,这种模式不可行。就第三种模式而言,在没有政府的支持下,这种模式实际上足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发育比较缓慢,不能适应当前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需要。就第四种模式而言,由于农业生产独特的风险性质以及农业保险特殊的社会职能,不可能单纯依靠商业手段解决农业再保险保障问题,政府扶持必不可少。因此,这种模式只能是保险机构自主选择。就第五种模式而言,中国再保险集团是我国唯一的一家再保险企业,既有积极性,以前在农业再保险上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完全可以探索这种模式,并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通过指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提供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既可以充分调动国内农业保
10、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障,也可以由这家再保险机构根据需要在国际市场安排进一步的再保险保障。这种缺乏竞争的、滞后的再保险组织架构无疑阻碍了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四、建议(一)在相关的法律里明确农业再保险 建议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的适用范围,对政府在农业再保险中的作用、农业再保险模式定位和农业再保险的交易规则和支持政策等加以明确,使农业再保险体系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农业再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 一是对农业保险机构在投保农业再保险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再保险费用补贴,帮助农险公司减轻分保的财务负担。二是在经营初期对农业再保险经营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
11、费用的补贴。补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当农业再保险费用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中央财政可以取消补贴。三是鼓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将所经营的其他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机构投保,增强再保险机构的其他业务能力。 (三)为农业再保险提供税收优惠 具体来说,即对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实行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将所减免的税收直接转入农业再保险费的收入中去。还可以对提供农业再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其他业务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以吸引和支持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增强国内再保险机构的经营实力。 (四)逐步设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基金 农业保险试点开办期间,在市场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不很成熟、政策支持未能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商业再
12、保险的方式进行过渡,为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积累经验,培育市场。然后在众多的经营较好的商业再保险机构中,由政府指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签订农业保险成数合同、巨灾超赔合同或赔付率超赔合同。在专业再保险机构内部设立农业再保险专项基金并开展运作,以提高农业再保险的自身造血功能,降低国家补贴的频率和幅度。参考文献:1 王华丽;陈建成,我国森林保险再保险模式选择与实施J;林业经济;2011年12期2 沈蕾,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研究浙江案例J;海南金融;2012年08期3 陈玲,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建立问题的相关研究J;特区经济;2009年09期4 韦剑锋,农业再保险方案的选择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5 周桦,基于再保险补贴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探讨J;保险研究;2008年03期6 沈蕾,我国农业保险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1年01期7 胡敏华,我国农业保险体制的制度框架与政策选择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0年06期8 聂翔,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9年9 彭钊,我国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10 龙文军,万开亮,李向敏.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2期11 李有祥,张国威.论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框架的构建J.金融研究,2011年第4期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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