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工程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南京工程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科研方向、创新团队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 简称“2011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南京工程学院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依据2011计划的总体要求,依托南京工程学院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和培育建设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增强优势
2、”的原则遴选,以定期考核评估、优胜劣汰和滚动发展的原则建设。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以学校现有优势特色学科和创新团队为核心,以高水平合作的协同单位为支撑,以“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为标准,整合人才、学科、科研资源,建设若干个面向区域发展、行业产业、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促进学校科研机制体制改革,集聚和培养一批创新人才,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以学校为主体,联合各协作单位共同组建的,以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社会服务为使命的新型科研机构;协同创新中心成立理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研究
3、的重点领域,审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等事宜。设立学术委员会,为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决策、总体规划、评审认定、监督评估提供咨询。设立评估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审、监督机制,定期对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评估委员会名单报至科技与产业处(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职能部门。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和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设主任1名;设常务副主任(享受副处级待遇)1名,职位聘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设副主任(兼职)若干名,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提名,理事会通过,学校批准。秘书(享受正科级待遇)和办事员(代理
4、招聘)各1名,负责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和建设过程中日常事务,职位聘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培育建设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可参照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职能部门,设常务副主任(享受正科级待遇)1名,职位聘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办事员(代理招聘)1名。其他人员均为兼职。第三章 研究团队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要围绕学校专业、学科的建设和协同单位的发展需要确定研究方向,围绕研究方向和项目攻关组建年龄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突出的创新团队。第七条 创新团队实行项目制管理,项目负责人独立负责团队管理和项目推进,接受协同创新中心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罚。团队负责人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任命,报理事会批准、科
5、技与产业处(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人事制度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人事聘用制度。校内人员实行人事处和协同创新中心双重管理;校外人员由人事处备案管理。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根据研究目标和任务需求进行岗位设置,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在校内外公开招聘具有事业单位科研编制的专职人员,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和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原则上不超过6名,培育建设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原则上不超过2名,其他均为兼职,组建结构合理的科研梯队。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考核目标和工作业绩对专职和兼职人员进行考核,薪酬待遇以津贴形式发放。兼职人员由协同创新中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聘用和考核,原人事关系及待遇不变
6、,根据工作业绩发放津贴,发放办法和明细在科技与产业处(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五章 申报与考核事项第十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按照江苏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原则上在校级协同创新中心中遴选。第十一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含培育建设)申报和认定按以下办法进行:1、申报和认定的程序(1)学校鼓励根据行业产业发展需要进行跨学科联合申报,采取自主申报和择优认定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须由牵头学院(部、中心)组织推荐,并填写南京工程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2)每三年组织一次遴选,由学院(部、中心)和研究平台根据当年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告,
7、科技与产业处(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审查报告,组织专家现场考察;(3)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组评议,校长办公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成立。2、申报和认定的条件:(1)与推进学校专业、学科发展和特色形成相一致,符合学校建设特色专业和学科的前瞻性需要;(2)符合国家、江苏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的重点领域,能满足地方行业产业发展重大需求;(3) 牵头单位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须为江苏省、学校重点建设和培育的优势特色学科,有2个以上的稳定研究方向,科研成果显著。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设备、科研团队和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
8、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4) 已建立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具有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和部分较高水平的合作成果。第十二条 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项目管理,整体考核。考核按照签订合同进行,包括阶段性考核和验收。第六章 运行保障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和建设,建设培育周期一般为3年。建设培育周期内,学校按照省相关要求确保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专项经费;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和培育建设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参照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专项经费,差额拨付。专项经费额由校长办公会确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咨询论
9、证、中心运行、绩效奖励、人才培养、项目预研、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支出,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接受监督。第十四条 学校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科研和办公场地,并根据运行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确保协同创新中心人、财、物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使用,不断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区域和行业重大需求,服务创新型省份和人力资源强省建设。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不得从事商业性和营利性活动。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名称、标识使用,印章管理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科技与产业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校通过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实施科学政策,学校重点建设和培育的优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科技与产业处(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