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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届商务英语毕业论文-:浅析海运提单的种类风险及防范措施..doc

1、浅析海运提单的种类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基石。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风险已经危机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本文以提单风险为主线,以防范提单风险之问题为目标,主要从立法规范的角度,通过纵横双向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不能仅仅因为提单风险之问题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应该完善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等制度,从而保证提单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关键词:提单,欺诈,风险防范AbstractThe bill of lading is carriag

2、e of goods by sea is the most important documents, has become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cornerstone. However, a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growing prosperity, bills of lading risks have crisis to the whole of the bill of lading normal operation mechanism, obstruct the internatio

3、nal trade smoothly. Based on the bill of lading risk as the main line, in order to guard against the risk of problems as the goal of bill of lading, mainly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on,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steam font two-way conclusion: just because bill of lading risk problem e

4、xists, the whole system of the bill of lading shall be rejected, should perfect relevant legal norms, bill of lading and strict master beforehand through bill of lading, strict pour sign of Marine bill of lading signed system, thus ensuring the bill of lading fo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

5、national trade, play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Keywords: B/L, cheating, risk prevention目录摘要1前言32 提单风险的类型 42.1倒签和预借提单5222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 52.3无提单交货52.4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63 提单风险的成因分析 63.1法律原因73.1.1 提单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备73.1.2 提单本身的缺陷83.1.3 提单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备93.2 实践原因93.2.1国际贸易及航运方面的原因93.2.2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 104 提单风险的防范及救济措施

6、114.1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114.2提单制度本身的改革与完善 124.3提单中载入仲裁条款 124.4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134.5 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134.6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 134.7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 14总结14参考文献14致谢信151前言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对提单作了如下定义:“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当按照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或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Bill of lading, means document which

7、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8、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一规定并没有将提单直接称为物权凭证,与汉堡规则是一致的。提单,英文原称Bill of Lading,16世纪牛津字典里开始改用Bill of Lading一词。提单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早期的国际贸易都是实物交付,尚没有专门经营海上运输的职业承运

9、人。航运技术进步后,出现了专门从事海上运输的人,贸易和航海混为一体的经济结构被拆散了,货主与船东开始分家,货主不必再亲自到交易对方所在的国家,而只需将货物交给专门从事海上运输的承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以后,由承运人将该货物运至目的地。应货主的要求,船舶文书(书记)即将记载运输合同条款的船舶帐簿中与该货主的货物有关部分的抄本交付给货主,以资证明。这个证明虽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编制的,但由于船舶文书具有像公证人那样的第三者的地位,因此它仍起着有关货物的证明的作用,托运人持有它就有了安全感,一般认为这就是提单的起源。到17世纪,承运人开始将他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条款记载于提单的背面,并且为

10、方便起见,不再为每笔货物逐一制作提单,而是制作统一的标准格式提单,提单背面预先印制好运输合同条款,收取货物时只在提单的正面记载每笔货物的情况后就发给相应货主。以后提单又被做成一式两联,从骑缝处截开,船货双方各执一联,到目的港并起,对缝即可提货,没有提单则不交付货物,提单成为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因而又被称为“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伴随着提单欺诈活动的升级,造成的损失也日趋严重。虽柑反难就这方面的损失的确切数字统计出来,但仅仅是个别的案例,都往往造成巨大的损失,有时会使整个企业破产。被称为近年来国际最大的海运欺诈案一萨勒姆号油轮沉没案,船货损失高达8400万美元。而且提单欺诈行为是

11、一种常常超出航运范围的现象,是一个涉及所有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航运业每年由此遭受的损失额高达几十亿美金。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航运和贸易方面的专家和专业知识,他们的经验未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准,因而极易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越来越多的事实和数据表明,提单欺诈行为已经给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损害。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尤其是中国入世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己在商品,资金,技术等各个领域以多种形式介入国际经济活动。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和海运业务的知识缺乏,经验尚不丰富,法律上不健全,管理亦不严格,即己

12、被诈骗犯钻了空子.近些年来,我国亦深受其害,特别是内地一些地方外贸公司碰到的国际欺诈情况更为突出。据2006年法院统计,全国约有经济案件230件,涉外案件17000件,比例虽不大,但影响很大。近20年来,仅在南中国海发生的欺诈案就有80多起。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对此,香港著名的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使中国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也会因此流血不止而大难临头。”这些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的诈骗案的损失,有些是根本无法挽回的。因此,把提单风险防范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来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实践意义。2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在依靠海上运输实现的国际贸易中,提单是一份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单据

13、,价值连城。它可以流通并代表物权。由于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因而在以单证买卖为主要交易方式的今天,成为海事欺诈利用的主要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可将提单风险分为许多种类2.1倒签和预借提单221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界定 倒签提单是指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提单是在装船后签发的,它的日期一般可作为装船日期的证明。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了使装运日期与信用证相符,承运人往往应托运人要求在提单上填写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日期。1973年10月2日,瑞士公司寄给买房一套运输货物的文件,其中包括一份提单。提单上写明此批货物已于1973年8月30日在苏丹港装上“蒙特”轮

14、上。但事实上该批货物于1973年9月才装到该轮上。提单签发的日期显然是倒签的。后来买方转而向法院起诉船方,控告“蒙特”及其姊妹船,并最终扣住其姊妹船中的一艘。船东既不能享受免责,又不能主张免责,不仅如数全部赔偿了买方,而且使手中握有的瑞士公司的保函如同废纸一张。倒签提单一般都是在托运人的要求下,通常由托运人出具保函由承运人进行的。然而,如要追究托运倒签提单之责,依英美判例,必须证明托运人参与了欺诈。这种举证相当困难。为稳妥起见,最好是诉承运人。 预借提单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己装船提单。签发这种提单也是满足托运人的需要。货物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船或装船完毕,托运人为了拿到货款

15、,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主要是为了银行结汇,即托运人或发货人向承运人出具担保,要求预借提单以便向银行结汇。预借提单必然是倒签提单。而且,由于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是从装货开始,所以签发预借提单比倒签提单对承运人更为不利,他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222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 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实质上属于篡改提单。有人认为由于提单已被篡改,提单无效,从而卖方完全缺乏对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全部货款。但是,尽管篡改是重大的,但它未及于该单证的实质。就单证而言,对价并未完全缺失。在伪造装船日期等情况下,并不当然地使提单无效。提单仍然是有效的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有人认为,在预

16、借、倒签提。单的情况下,由于承运人隐瞒了重大事实,违反了有关法律和公约,所以,预借或倒签提单从其签发开始就是非法的,它所证明的合同也属无效。由于所有附属于提单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存在,即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他们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很难说承运人签发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收货人的合同权利。但是,如提单确因承运人预借、倒签的侵权行为而无效,那么收货人又凭什么提取货物继而行诉呢?承运人侵权时,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其所有权人仍是托运人。即使收货人取得因侵权而无效的提单,收货人并不当然享有货物所有权,致使其很难提起侵权之诉,其对货物仅有买卖合同的债权是不够

17、的。因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诉权利益,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未规定此两种提单问无效。2.2无提单交货在海上运输中,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但因种种原因,货物运抵目的港时,提单还没有流到收货人手中,这种情况在远洋运输中更为常见。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则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有这样一个案例:山西某进出口公司给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进口腹腔镜,香港晨达公司将货交承运人某航运公司航程承运,承运人装船后签发提单,晨达公司凭提单等单证委托银行结汇。收货人即卖买合同的买方一直未向银行付款赎单,后银行将整套单据退回,承运人将

18、货运抵目的港后,其代理将货物无单交付收货人。晨达公司得悉后,传真给收货人就货款进行协商,同意降低价格,但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晨达公司向法院起诉,控告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要求被告人(某航运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赔偿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卖买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这时收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2.3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又称赔偿保证书,是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托运人给承运人的一种书面担保,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不在提单上就包装状况加批注而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函一般在如下情况下使用:货物包装有少量污染、破包,个别

19、情况下承托双方对装船数量发生争议,如果采取换货翻仓或重新理数,这将造成船期损失,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承运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有权在提单上批注,这样,该提单就成为不清洁提单而影响托运人的银行结汇。因此,承托双方协议,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就货物实际情况争议事项出具保函,保证赔付承运人因所保证事项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由此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当承运人赔付了收货人后再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

20、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倘若诉讼解决,因为各国法律上认为保函本身就有欺诈性(对第三者收货人),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3 提单风险的成因分析 提单风险产生原因比较复杂。比如由于提单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对空白提单管理不严格,对空白提单的盗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任何可惩罚措施,因此这种欺诈比较简单易施。从效益上来看,伪造提单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成本上都比较容易,这大概是提单风险日益增长的直接诱因;由于在单证交易中要确保提单的信用,提单因此而比货物本身更受到重视,法律更鼓励当事人注

21、意提单,在货物买卖中,买方必须见单付款,而不得以货物尚未运到、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经灭失或货物本身有缺陷等而拒绝付款。在跟单信用证制度下,银行遵守的是“单证相符”和“表面相符”的基本原则,只要提单和其他装运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有义务支付货款,买方不能因为银行接受的是一份假提单而拒付,银行也就没有动力为防范欺诈而出任何努力。诚然,关注提单本身可以使提单持有人从单证本身得到充分保障,但走得太远又会反过来打击提单的信用。因为如果提单权利最终代表的货物本身已经发生问题。即使规定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受益的也只能是提单的中间持有人,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必然遇到麻烦。可见重提单轻货物

22、使各环节防范提单风险的积极性受挫,客观上助长了提单风险的发生。总的来看提单风险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31 法律原因311 提单风险的制度根源信用证制度 导致提单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制度,更具体地说根源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以及由他衍生而来的严格相符原则。 信用证制度及其基本原则。跟单信用证或信用证是开证行代买方开立的或开证行自己开立的、保证依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要求相符的汇票或单据付款的承诺。跟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融资的工具之一,是英国商业天才所创造的机制。信用证制度有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信用证的根基一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信用证独立于其基础交易。它包括两层意思:开

23、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受益人对他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义务,即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即承担了第一位的付款责任。独立性原则在UCP500中主要体现在该惯例的第3条、第4条、第13条1款及第15条中,其中第13条1款是信用证的严榭目符原则。严榭目符原则对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使受益人相信,如果受益人满足了银行承诺的条件(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则银行作为“可靠的出纳员”的承诺即可无条件的付诸实施。这一原则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衍生物。 信用证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导致提单风险。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银行处理的单证而不是货物

24、。提单是从大副收据发展而来的,大副收据本身是承运人的收货证明。后来经过长期的贸易实践,提单被等同于对物的物权凭证逐渐成为一种商业习惯,而且这种习惯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即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是可流通的或可转让的。因此提单的交付等于象征性交付货物。这一点是信用证下银行以提单作为主要的付款凭证的主要原因。跟单信用证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提单的价值及其在信用证体系中的作用。提单发展成为物权凭证,使它不仅能被用于货物的转售,而且也能被作为货物的担保。在信用证项下,银行信用接受它作为质押物的做法,为卖方确认买方的偿付出能力提供了进一步保证。但是在跟单信用证制度下,使用跟单是基于一个重要的假设,即提单的实质是其可转

25、让性。然而提单的发展并未达到像货币流通那样的程度。但在具体案例中,法官却认为,对受益人而言,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与现金同属一个级别,必须予以承兑。这意味提单的可转让性在跟单信用证支付体系中得到了无限的夸大,提单在可流通性上的缺陷却被忽视。其后果是:提单仍旧具有物权凭证的地位,但不再表现为其内在的物权作用与债权作用,此时提单的转让被视为货物所有权的推定交付,其可信度难以保证。不论是因该提单系完全伪造或因承运人时常难以确认货物的实际品质就签发了清洁提单,收货人均不准以之对抗承运人。他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他得到的提单只是一张废纸或者大打折扣。为了不影响信用证交易的正常运行,提单的可转让性受到

26、了极度的重视。纵向观之,提单在现代商业交易中仍保证其旺盛的生命力,是由于法律是牺牲了其他准则的情况下,才发展了提单的可转让性。正因为提单的可转让性已发展到目前的程度,使得实施欺诈更加容易。坚持可转让性与防止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不可能兼而有之的,只可能视交易的需求来决定哪个更重要,或者在某种范围内进行选择,即通过由当事人增加费用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312 提单本身的缺陷 上述的跟单信用证制度是提单风险产生的根源,它是人们之所以会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的根本原因。此外,在国际贸易以及海商法领域所规定的提单制度本身亦存在着一些缺陷和矛盾之处。 首先是成套提单的问题。法国旧商法规定提单须发行四份以上,196

27、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改为二份以上,意大利航行法规定为二份,德国商法则未规定,全依托运人要求而定,英国法对此也无明文,习惯上多为二份或三份,如三份托运人自留一份,另一份寄交收货人,再一份交船长。日本商法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也承认数份提单的发行。台湾海商法也依德日法例,承认数份提单的发行。我国海商法未规定提单发行份数。但是依海运实务,提单一般发行一套三份。各国许可发行数份提单,理由不外乎提单遗失或被盗时备用;寄送提单给收货人同时,另交一份给船长收执以便核对。但时至今日,由于通讯发达,前述理由己非充分。因提单遗失或被盗与往昔相比己大为减少,即使发生此种情况,但由于通讯发达,也能立即完成补发手续;托运人

28、或船长仅持有提单抄本即可;各国依提单份数课征印花税,为节省支出,发行数份也属浪费;现在交通发达通讯便捷,收货人已不必担心提单过于迟延。因此,与其发行数份,不如发行一份,若有需要,则签发给副本或抄本。 其次记名提单的问题。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明确记载了收货人身份,在流通中不可以转让的提单。在记名提单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是以提单以及其所签订的其它运输协议为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所以对。收货人来说仅仅是合同的受益方,在法律关系上应以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为准。因此,如果托运人有任何改变运输合同的协议,都应该约束记名收货人,这一点与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有明显的区别。 再次清洁提单的问题。

29、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从理论上来讲必须是“清洁”提单。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态良好,因此,外表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内容存在凭目力不能发现的缺陷。UCP500第32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单据上并未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如实记载货物表面情况,即承运人有批注权。承运人依据自身合理的判断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批注,对确定海上货物索赔中承运人所负的责任意义重大。一方面,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或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进行索赔的依据就是将卸货后的验货单与提单中对货物质量和表面状况的规定、批注相比较,两者所差异之处就

30、是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为尽量减少自己的责任,承运人都会对所收到的货物状况做如实的批注。另一方面,托运人希望取得无批注的清洁提单作为向银行结汇的凭证。UCP500第32条规定:“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银行将不接受不清洁运输单据”。3.1.3 提单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备 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往往要经过多个国家,各国提单法律又有很大差异。提单法律存在冲突,自然就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正如施米托夫所说:“在法律冲突中,解决冲突的方法有两种:避免冲突的方法和解决冲突的方法”。冲突法的使用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之一,但关于如何使用冲突规范意见纷纭,如果不同国家使用不同方法,必将导致同一案件在不

31、同国家审理会使用不同法律而后果迥异,这将直接危害到提单的可转让性。当然,世界各国也可通过订立统一的提单冲突规范来解决问题。但是,提单法律冲突规则不仅没有国际公约,连国内立法都很少见。 避免法律冲突主要靠统一各国的提单法,或更彻底的制定约束提单各方面问题的国际公约来完成。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目前己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但这些规则不是专门针对提单来制定的,对提单本身问题规定很少,而且这三个公约的效力还取决于国内法对提单问题的规定,如果提单问题不统一,这三个关于运输合同的公约的自身效力也会大受影响。我国海商法第14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对如何确定提单纠纷的准据法没有专门规

32、定,唯一有关的是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以我国要确定提单准据法只能依靠一般国际司法原则和参照票据法等法律进行。因此,现在已到了专门对提单进行统一立法的时候。一方面需要有我国自己的提单法,另一方面,应该制定一个国际公约,对提单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规定。3.2 实践原因3.2.1 国际贸易及航运方面的原因 航运界,文件变通处理的作法比比皆是,诸如:一艘班轮刚刚启航就会有不少的托运人拿着船上大副签发的有批注的大副收据找到班轮代理,要代理在出提单时,删去这些讨厌的批注。代理不愿意得罪客户,就

33、将早已准备好专供托运人签发的保函拿出来,等候托运人签好该保函,在提单上删去大副批注是绝对不成问题的,而且还使托运人与班轮代理皆大欢喜。这样的变通办法似乎使世界变得更美好,如果有人对此做任何的非议真是自找麻烦。有时候,托运人(或租船月不是要求代理删去批注,而是要求代理把托运的日期倒签几日,以便他们能顺利结汇。对此,船舶代理又是举手之劳不会拒人千里不近人情。这样一来又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发展下去,又出现第三种情况,当一批货刚装上,第一程船开往转口港,代理就预先签发了第二程船的已装船提单,此名曰“借单”。更普遍的是在船装完货之后,船方的代理在签发提单时把装船日期或签发提单的日期倒签若干天,即所谓的“倒

34、签提单”。船方依从托运人或租船人的如此要求的危险暂且不表,这些毫不显眼的陋习恰洽为欺诈案件的滋生和生存创造了环境。严格说,这在法律上也属于欺诈性质,却因很少看到对此类事件的刑事指控而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而己。但必须指出,正是这些陋习麻痹了人们对伪造文件的警觉性,为文件诈骗大开绿灯。3.2.2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反对,银行将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由此,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进口商可能遭受诸多提单风险,具体分析如下:(1)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

35、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空头单证、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保函换发清洁提单。第一种情况空头单证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第十五条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 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 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正

36、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 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凭着这一套单证,骗子可以办理信用证项下结汇,待收到钱后逃之夭夭。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实际数量与提单不符。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 00第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上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条件,概不

37、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丰收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这一规定表明了信用证只注重单证相符,这一规定为卖方欺诈提供了方便。第三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加上不良批注。不良批注的不清洁提单,银行会拒绝付款。出口商(发货人)为 保全自己利益常常采用折衷办法,即出具保函保证抵偿船方损失,要求承运人换发清洁提单。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遭

38、受巨大经济损失。(2)运输延迟的风险。 运输延迟的风险主要是倒签提单。根据规定,当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付运便无法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运输的合同中,卖方可能与承运人商量,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从而顺利结汇。但是,提单日期与实际发货日期不符,会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发生风险时无法得到赔偿,此外运输延迟可能使进口商的销售计划落空,承担市价波动风险(3)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主要是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

39、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4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4.1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态。因为,从

40、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例如: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

41、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during May,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On or About May 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内,即从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以维护良好的信誉。4

42、.2提单制度本身的改革与完善 提单从一纸简单的收据演进到集多种功能于一身,贯穿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的具有重要法律地位和经济价值贸易航运单证。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与提单有关的现代国际贸易制度的一些弊端逐渐暴出来,从而使提单制其固有的缺陷被不法商人利用而成为贸易发展的障碍。因止眼单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1)银行向买方提供卖方缴货义务的担保。单一的保护卖方是现代提单制度的特点,他保证了提单得以广泛的流通和转让。但同时也是提单制度的一大漏洞,他为存心欺诈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客观的看待提单的可转让因素的同时,必修改变目前银行只为卖方提供担保的商业习惯,创造一种双向的、公平

43、的、以银行信誉为基础的、为买卖双方担保的法律制度。应当像买方通过申请开立信用证而就其付款义务向买方提供银行担保一样,要求卖方也须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就其交货义务向买方开证行提供银行担保。正如买方为了在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向卖方提供付款担保而须凭自己的资信获得开证行的开证许诺一样,也应当是卖方凭自己的资信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取得议付行或承兑行的对其履行交货义务向买方提供担保。(2)加重卖方的举证责任。在现今的法律制度下,卖方只要向议付行提交了符106-4言用证的全套单证,并最终没被开证行提出不符点而拒收,就表明他己按信用证的要求履行了义务。至于此前卖方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得这一套单据的,无论是在法律制度

44、中,还是在商业习惯中,都缺乏应有的监控手段,因此加重卖方的举证责任,对于那些企图以伪造符创言用证要求的单证来欺诈的卖方而言,要求他们提供上述证据无疑是一种制约。4.3提单中载入仲裁条款. 最好能够在提单中订入仲裁条款。现实情况是,我国许多航运企业尚未在其提单中订入仲裁条款,对提单中订入仲裁条款也还有许多疑问。针对这种清况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在1995年12月考察了国外法律和司法实践后,一致认为在提单中订入仲裁条款是可行的。我国航运企业应尽快修改其提单,在提单中订入仲裁条款。 从各国司法实践看,提单仲裁条款较普遍地受到尊重。1993年中国海商法协会调查证实,英、美、荷兰、加拿大

45、、挪威等国家的法院均承认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在英、美等实行“对物诉讼”的国家,如果船东提出有效的提单仲裁条款,扣船地法院将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要求当事人仲裁解决其纠纷。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用明确的措词写入提单,从而构成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即使在提单风险的极端情况下,为使纠纷迅速、合理地解决,防止无谓拖延,根据“仲裁条款自治”说,似乎也应坚持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纠纷由仲裁法庭裁决。出于维护国家主权的考虑,国家不倾向承认外国法院根据提单中的管辖权获得的管辖权,即使承认了,外国法院判决在本国也很难得到承认和执行。在国家间有双边司法互助协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为司

46、法互助协助一般仅限于司法文书的呈达和调查取证。提单仲裁条款却得到较普遍的承认,仲裁裁决被外国承认和执行也较为容易。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己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我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在负有承认和绷国外仲裁裁决义务的同时,享有要求其它缔约国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权利。我国船运企业在提单中订州中裁条款,约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刽中裁。4.4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4.5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4.6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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