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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pdf

1、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 行)(试 行)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联合发布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2020 年 12 月 前 言 国家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以下简称 标准)于 2018 年 8 月 1 日颁布实施。为在工程建设中更好地执行标准,协调标准与其它现行标准规范中防排烟设计相关内容,统一在建筑防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认识,由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了 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实施技术指南(试行)。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学习和理解标准,对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

2、难点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参考国内其它省市的相关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形成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固定窗设置、机房与管道、系统控制。本指南由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编制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 866 号,邮政编码:61004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煤

3、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广益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州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戎向阳 杨 玲 熊小军 徐诗童 陈 硕 祁晓霞 罗 于 李智军 钟园军 王金平 陶继仲 邓长彬 易建军 陈志伟 叶新生 刘 艺 徐建兵 李鹏宇 周 隽 王 宇 邱 玲 李正春 刘 刚 唐晓智 主要审查人:罗继杰 王 炯 寿炜炜 廖曙江 徐 明 周 强 邹秋生 李 全 目 录 1 总 则.1 2 防烟系统

4、.3 3 排烟系统.24 4 固定窗设置.39 5 机房与管道.42 6 系统控制.46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目录.47 1 1 总 则 第一条 关于标准相关内容的专业分工 标准 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由各专业协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1 固定窗等排热设施的设计由建筑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2 防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负责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配合完成。3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负责设计并提出技术要求,建筑、装饰等相关专业负责挡烟垂壁的设计。4 防排烟系统为自然方式时,防排烟设施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5 防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

5、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负责实施。第二条 标准1.0.2 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 对于目前工程中常见的特殊用途建筑,除本条 1-4 款作出规定的内容外,其余均按标准及本指南其它规定执行。1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烟分区面积及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8.2.2 条和表 8.2.5 规定执行。2 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的排烟量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 2 范 JGJ58-2008第6.1.9条条文说明执行,排烟量按13次/h换气次数或90m3/(m2h)计算取大值。3 物流建筑的排烟设计按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

6、57-2016第15.7.1条15.7.8 条执行,并按标准4.1.4、4.4.15 及 4.4.16 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4 为保障洁净室的洁净度,降低医院洁净用房的院感风险,面积不大于 100m2的洁净室其排烟口及补风口可设于与之相通的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疏散走道内,走道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附加与之相通的面积大于 5m2的最大洁净室房间面积。3 2 防烟系统 第三条 关于标准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中的“建筑高度”(涉及条文:标准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1 本指南所有条款中,“裙房”是指在主体建筑投

7、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交界处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5.3 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附楼”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5.3 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不大于 50m 的附属建筑。如图 3.1 所示。图图 3.1 裙房、附楼示意图裙房、附楼示意图 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 4 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

8、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3 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4 允许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条件(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裙房、附楼的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2)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总高度不超过 100m时,住宅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

9、通风的防烟方式。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3)当地下楼梯间、前室位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之内时,不得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当地下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且与主楼投影线范围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时,采用自然通风防烟的相关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 6款执行。5 5 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独立前室无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送风设施)的条件(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位

10、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楼、附楼,防烟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2)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并与主楼投影线范围内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方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3)当独立前室仅在首层有多个门,其余楼层均只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连通时,可按本款(1)、(2)执行。第四条 关于“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及其楼梯间的防烟方

11、式 (涉及条文:标准3.1.3 条)1 标准第 3.1.3 条中“(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是指“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三合一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2 在满足标准第 3.1.3、3.2.1 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三合一 6 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3 共用前室采用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时,对应的防烟楼梯间仍应置防烟设施。第五条 关于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方式(涉及条文:标准3.1.3 条第 2 款)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

12、要求:1 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送风口的送风角度设计应使送风气流导向前室入口,当具有多个前室入口时,至少应保证导向一个前室入口;送风口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图5.1 所示)。2 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送风方向应朝向前室入口;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送风气流不应吹向楼梯间疏散门(如图 5.2、图 5.3 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图 5.4 所示)。7 图图 5.1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一)图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一)图 5.2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二)

13、图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二)图 5.3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三)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三)图图 5.4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四)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四)第六条 关于标准3.1.4 条 标准 第 3.1.4 条“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中“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缺失一个顿号,应按“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 8 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理解与执行。该处的“前室”包括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第七条 关于标准3.1.5 条第 2 款、第 3 款 标准第 3.1.5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是针对楼梯间、前室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的要求;当其满

14、足第 3.1.3 条、第 3.2 节的自然通风设置条件和要求时,仍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第八条 关于标准3.1.6 条 1 标准 第 3.1.6 条针对封闭楼梯间的防烟设施作出规定,条文中“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防烟方式的一种特例情况。其它情况的地下、半地下疏散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 6 款执行。2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共用”的理解与执行:地上、地下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门连通时,视为“共用”

15、(如图 8.1所示);地下、地上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墙(防火墙上无任何开口)隔离,并分别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时,视为“不共用”(如图 8.2 所示)。图图 8.1 图图 8.2 地地地上楼梯间地上楼梯间地上楼梯间地上楼梯间间与地下楼间与地下楼间与地下楼梯间与地下楼梯楼梯间共用示楼梯间共用示梯间梯间不不共用共用示意图示意图 用示意图用示意图 9 10 3 标准第 3.1.6 条中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无论是普通门或防火门,均可作为“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此疏散门上宜设置玻璃,具备天然采光功能。第九条 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楼层数不大于 3 层时的风口形式(涉及条文:标准3.

16、1.7、5.1.2 条)负担 3 层或 3 层以下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宜优先采用常闭型送风口。当采用常开型风口时,应在风口处设手动按钮,手动按钮应具备触发启动加压风机的功能;总风管上应设常闭电动风阀或单向风阀,火灾时电动风阀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第十条 关于避难走道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涉及条文:标准3.1.9、3.4.3 条)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加压送风主管应设于避难走道内。合用系统的系统计算风量按开向每个前室的疏散门总面积乘以 1.0m/s 计算。第十一条 关于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涉及条文:标准3.1.3 条、3.2.13.2.3 条)1 楼梯间、前室、避难层

17、(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开启形式不做要求,前室、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宜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以上。2 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口)面积按可开启外窗(口)的窗洞面积计3高楼层时,开图 11.计算,避难3 标准层,并设置开窗或开口2 所示),难层(间)第 3.2.1置于该楼层口可设于本,不得采用图图 11.1 地地)的自然条中“最高层的上部本楼梯间的用采光通风地下室楼梯地下室楼梯然通风窗(高部位”理部区域;对的最高休息风井的连通梯间自然通风梯间自然通风(口)面积理解为开窗对地下室的息平台以上通方式。风的外窗设风的外窗设积按有效面窗设置在楼的楼梯间而上的外墙。设置设置(一)(一)1面

18、积执行。楼梯间服务而言,确有墙上部(如图 11。务的最有困难图 11.1、14求的“56足下列(出入口的防烟(用自然12 4 最高部位“每 5 层内5 标准6 地下、半列要求:(1)住宅口地坪高差烟方式。(2)公共然通风的防图图 11.2 地地位的 1m2内总面积不第 3.2.1半地下建筑宅建筑地下差不大于共建筑地下防烟方式;地下室楼梯地下室楼梯可开启外不小于 2m1 条中“建筑(室)下室楼层数10m 时,下室楼层数;当地下梯间自然通风梯间自然通风外窗(口)m2的可开启建筑高度”指)疏散楼梯数不超过,封闭楼梯数为一层下室楼层数风的外窗设风的外窗设)可计入启外窗或开指楼梯间服梯间的自然二层、且梯

19、间或防烟的封闭楼数为二层,设置设置(二)(二)标准第开口”内。服务楼层的然通风防烟且最底层室烟楼梯间可楼梯间或防,但其地下第 3.2.1 条。的高度。烟方式设置室内地面与可采用自然防烟楼梯间下二层的功条所要。置应满与室外然通风间可采功能仅 13 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及少量戊类储藏间时,同时满足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的要求,封闭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3)地下室楼层数不超过二层且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在首层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 2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4)除本款(1)、(2)规定的情况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的疏散楼

20、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楼梯间每 5 层内应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且最高部位设置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小于 1 m2。第十二条 关于自然通风方式的开窗高度和手动开启装置(涉及条文:标准3.2.4 条)1 外窗手柄高度在 2m 以下即满足本条“方便直接开启”要求。2 设置在 1.3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包括电控开启、气控开启、机械装置开启等。第十三条 关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划分(涉及条文:标准3.3.1 条)标准第 3.3.1 条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高出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

21、度。14 第十四条 关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涉及条文:标准3.3.3 条)1 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的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虽采用直接对楼梯间送风,但送风口布置间隔不超过 2 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不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2 确有困难时,直灌式送风口允许布置于一层和屋顶层,送风口应避开楼梯间对外的疏散门设置,且送风气流不应朝向此门。3 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楼梯间总层数不超过 3 层时,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楼梯间送风口布置间隔超过 2 层时,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1.2。第十五条 关于地上部

22、分与地下部分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条件(涉及条文:标准3.3.4 条)标准 第 3.3.4 条中“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是指地下室的所有功能仅为汽车库、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住宅建筑的地下室除汽车库、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设有少量戊类储藏间时,可参照此条执行。第十六条 关于首层前室的防烟方式(涉及条文:标准3.3.6 条、3.1.3 条)1 仅作疏散用的首层前室,当只有防烟楼梯间和电梯门开向前室,且直通室外时,该前室应采用通过外门、外窗的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采用 15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2 当首层前室为扩大前室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

23、,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3m2,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 2%。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进入该扩大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 1.0m/s 计算,门洞断面计算不计入直通室外的门。第十七条 关于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涉及条文:标准3.3.10、3.3.12 条)标准第 3.3.10 条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压效果,适用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等。标准第 3.3.12 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要求仅适用于避难层(间)。第

24、十八条 关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涉及条文:标准3.4.1 条)标准 3.4.1 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可理解为:加压送风机按设计风量选型,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第十九条 关于避难走道及其前室的余压值(涉及条文:标准3.4.4 条)16 当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分别设置加压送风时,避难走道与房间之间的压差应为 4050Pa,前室与房间之间的压差为 2530Pa。第二十条 关于楼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涉及条文:标准3.4.6 条)1 标准第 3.4.6 条规定Ak为“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

25、Ak*N1可取连续N1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2 住宅建筑前室及住宅建筑对应的地下室前室,包括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Ak均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3 标准第 3.4.6 条规定“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N1=3”,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 3 层时,N1按实际层数取值。4 地下室楼梯间 N1取值执行下表:地下室功能及楼层数 N1 地下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 1 地下有其它功能时(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服务的地下楼层为 1 层或 2 层 实际楼层数量服务的地下楼层大于等于 3 层 3 5 封闭楼梯间的门洞风速按不小于 1.0m

26、/s 取值。6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防烟楼梯间加压风量计算时门洞风速按不小于 1.0m/s 取值;当系统负担高度大于24m 时,按计算值与表 3.4.2-3 值的较大值确定。17 第二十一条 坡地建筑的基本规定 1 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坡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具体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的相关规定。2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坡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上段楼梯间(简称上段);平顶层以下、坡底层及以上的楼

27、层称为吊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中段楼梯间(简称中段);坡底层以下的楼层称为地下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下段楼梯间(简称下段);如图 21.1 示意。图图 21.1 坡地建筑示意图坡地建筑示意图 18 4 坡地建筑在平顶层与室外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疏散且宽度较小时称为天桥;兼具其它用途(如避难平台、室外环境等)、主体宽度大于3m 时称为平台。第二十二条 临坡式坡地建筑的防烟设计 1 临坡式坡地建筑的定义:建筑整体坐落于坡底层地坪,通过平台或天桥在平顶层与相邻台地地坪连接,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图图 22.1 临坡式坡地建筑临坡式坡地建筑 2 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下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2.1

28、 中 A 楼梯间)19(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2)当疏散楼梯间的下段和中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未分段设置时,该疏散楼梯间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3)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疏散楼梯间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疏散楼梯间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当中段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下段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 6 款的相关规定。(4)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

29、中段和下段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中、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3 位于建筑中部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2.1 中 B 楼梯间)(1)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时,该疏散楼梯间上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和中段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下段、中段可合用,上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段与中、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 标准第 3.3.4 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2)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在平顶层疏散、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 20 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

30、,其上段和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中段与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 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4 靠坡底层外侧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2.1 中 C 楼梯间),无论疏散楼梯间的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坡底层疏散,还是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其上段和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中段与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 标准第 3.3.4 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5

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 的规定。6 当平顶层以下疏散楼梯间的中段、下段满足标准和本指南关于设置自然通风防烟的条件时,平顶层应在平台或天桥部位于楼梯间外窗上方敞开或有不小于 3m2的开口。如图 22.2 所示。图图 22.2 敞开型平台或天桥示意图敞开型平台或天桥示意图 21 7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段服务区域宜一致。8 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第二十三条 嵌入式坡地建筑的防烟设计 1 嵌入式坡地建筑的定义:平顶层面积大于建筑上部塔楼的面积,下部建筑整体或局部嵌入坡地内,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2 仅服务于平顶层

32、以下的疏散楼梯间(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2)当疏散楼梯间完全嵌入时(如图 23.1 中 A 楼梯间),应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 6款的相关规定。(3)当疏散楼梯间临坡底层外侧时(如图 23.1 中 E 楼梯间),应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当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3 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上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3.1 中 D 楼梯间)应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4 上、中段均仅在平顶层疏散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3.

33、1 中 B 楼梯间),上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完全嵌入的中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段和中段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 22 段与中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 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5 上段在平顶层疏散、中段在平顶层及坡底层均可疏散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3.1 中 C 楼梯间),上、中段均可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中段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系统。6 当在坡底层以下设有地下室时,其上、中、下段防烟设计按 标准及本指南第二十二条关于下段楼梯间防烟设计的相关要求执行。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 的规定。

34、8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段服务区域宜一致。9 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图图 23.1 嵌入式坡地建筑嵌入式坡地建筑 23 第二十四条 关于安全区域的防火阀设置 楼梯间、前室为安全区域。加压风管跨越安全区域和非安全区域时,穿越隔墙处应设置 70熔断关闭的防火阀;加压风管穿越安全区域的内部隔墙(如楼梯间和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可不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井位于安全区域内时,加压送风立管连接各层支管处可不设置防火阀。24 3 排烟系统 第二十五条 关于排烟系统的设置(涉及条文:标准4.1.3 条)1 标准第 4.1.3 条中的“排烟设施”包括机械排烟、自然排烟。2 标准

35、第 4.1.3 条第 3 款中“周围场所各房间”、“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是指周围场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有开口通向回廊的房间,不包括有开口通向回廊的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第二十六条 关于挡烟垂壁的做法(涉及条文:标准4.2.2 条、4.4.12、4.6.2 条)1 为保证人员疏散,挡烟垂壁(含活动挡烟垂壁下垂后)底边下的净高不应低于 2.0m。当走道净高较低、挡烟垂壁下沿无法满足此标高时,可采用以下一种处理方式:(1)采用镂空吊顶,利用吊顶内的空间高度,提高挡烟垂壁下沿的距地标高;(2)在防烟分区处设置双向开启门作为防烟分区的分隔。2 标准第 4.2.2 条条文说明的图 4 适用于各种通透

36、式吊顶。采用全封闭吊顶时,挡烟垂壁可不延伸至吊顶内。3 对于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自然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 20%,且不小于 500mm;机械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 10%,且不小于 500mm;排烟口底边高度可低于挡烟垂 25 壁的下沿,但应高于空间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第二十七条 关于防烟分区的划分(涉及条文:标准4.2.4 条)1 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与室外直接相通的通道)可不划分防烟分区。2 开敞的架空层以建筑设计为依据进行确定,当建筑不划分防火分区时,架空层可不划分防烟分区,架空层内任一点与开口处(包括侧向开口及架空层顶部开口)的水平

37、距离应小于 30m。3 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 2.5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走道主体宽度大于 2.5m 且小于或等于 3.0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50m。当走道局部加宽或防烟分区包含电梯厅(不得放置可燃物),其局部加宽后的走道总面积不大于 180m2时,可执行上述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要求。4 走道、回廊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最远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确定(如图 27.1图 27.5 所示)。2防26 防烟分区图图 2防烟分区长区长边 L长边27.1“L”形走形走长边 L长边=m边=L1+L2 走道走道 max L(A,DL(A,D)=图图 27.3 防D),L(B,

38、C),L=L1+L5+L“H”形走道形走道防烟分区长图图 2L(A,C),L(BL4,余同道道(一)(一)长边 L 长边=7.2“Z”形走形走 B,D),L(A,B=L1+L2+L3走道走道 B),L(C,D)3 防防烟分区长L(A长边 L长边=mA,B)=L1+L2maxL(A,D2+L3+L4,图图 27.4“防烟分区图图 27D),L(B,C),LL(A,D)=L“H”形走道形走道区长边 L长边7.5“回回”形走形走L(A,C),L(BL1+L9+L6+道道(二)(二)边=L1+L2 走道走道 B,D),L(A,B+L7+L8,余 2B),L(C,D)余同 27 28 5 对于矩形、L

39、形、多边形等房间的防烟分区,其长边长度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如图 27.6、27.7 所示);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如图 27.8 所示)。防烟分区长边 L长边=maxL1,L2 图图 27.6“L”形房间形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长边=maxL1,L2图图 27.7 多边形房间多边形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长边=D 图图 27.8 圆形房间圆形房间 6 标准第 4.2.4 条“注 2:当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是指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不需设置物理意义上的挡烟垂壁,但仍应按标准第 4.2.4 条的最大允许面积和

40、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规定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在火灾时必须保障,风机设置及开启数量按各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需求确定。7 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宜大于 60m。第二十八条 关于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 (涉及条文:标准4.6.1 条)标准第 4.6.1 条规定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倍,可理解为:排烟风机按设计风量选型,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29 第二十九条 用于排烟系统设计的空间净高确定方法(涉及条文:标准4.6.9、4.6.11 条)1 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对于单层空间,H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对于多层空间,H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净高。2 具有

41、不规则屋面的场所,空间净高 H按如下规定确定:(1)对于锯齿形屋顶(或顶棚),空间净高 H按顶棚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1 所示)。(2)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空间净高 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2所示)。对于排烟窗(口)设于屋脊的人字形屋顶,空间净高 H按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3 所示)。(3)当斜坡屋面(或顶棚)的空间采用侧排烟方式时,应尽可能将排烟口设于屋面坡顶侧墙面上,空间净高 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4 所示)。当条件受限且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大于 3m

42、时,排烟口可设于屋面坡底侧墙面上,空间净高 H按坡底侧高度取值(如图 29.5 所示)。3 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场所,计算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 H按最高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如图 29.6 所示 H);计算排烟量时,标准第 4.6.3 条中的空间净高按最低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如图 29.6 所示 H),根据标准第 4.6.11 条计算烟羽流 30 质量时,按燃料位于最低地面进行设计。图图 29.1 锯齿形屋顶锯齿形屋顶 图图 29.2 斜坡屋顶(顶排烟)斜坡屋顶(顶排烟)图图 29.3 人字形屋顶人字形屋顶 图图 29.4 斜坡屋顶(坡顶侧墙面排烟)斜坡屋顶(

43、坡顶侧墙面排烟)图图 29.5 斜坡屋顶(坡底侧墙面排烟)斜坡屋顶(坡底侧墙面排烟)图图 29.6 阶梯式地面场所阶梯式地面场所 31 第三十条 关于排烟量计算(涉及条文:标准4.6.3 条)1 公共建筑走道与回廊不纳入标准第 4.6.3 条第 1、2 款规定的“场所”,其排烟量的计算执行标准第 4.6.3 条第 3、4 款;除相关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排烟参照标准4.6.3 条第 3、4款执行。2 当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均设有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时,走道或回廊排烟执行标准第 4.6.3条第 4 款;“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是指:任何面积

44、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设有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且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满足标准第 4.6.3 条第 1、2 款要求,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满足标准相关规定。其余情况均执行标准第 4.6.3 条第 3款。3 关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场所(不含中庭)的排烟量计算(1)空间净高大于 6m 且小于等于 9m 时,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可按标准第 4.6.64.6.13 条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也可按标准表 4.6.3 直接取值。对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Z 值按不小于最小清晰高度附加 1m 确定,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按不小于 15设计;对阶梯式地面的高大空间,

45、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可按不小于 8设计。32 注:标准表 4.6.3 中的数据是基于储烟仓厚度为空间净高的 10%而得。当实际储烟仓厚度大于 10%时,在同时满足最小清晰高度和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不小于 15(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的前提下,排烟量可按实际计算确定。(2)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按标准表4.6.3 取值。(3)当计算排烟量按标准表 4.6.3 数据确定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按表 4.6.3 中“计算排烟量”与表中对应的“自然排烟窗(口)风速”计算确定;当计算排烟量按 标准 4.6.64.6.13 条计算确定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标准4.6.15

46、 条计算确定。注:标准表 4.6.3 中关于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是基于储烟仓厚度为净高的 20%条件下,按标准4.6.15 条计算得出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并对应标准表 4.6.3 中机械排烟的计算排烟量折算所得的风速,不是实际的排烟口风速,因此当储烟仓厚度为净高的 2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按 标准 表 4.6.3 执行。实际储烟仓厚度大于 2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标准4.6.15 条计算确定。第三十一条 关于“中庭”与“高大空间”的区分 中庭的定义为: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m2的室内空间,且二层

47、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如果周边场所采用固定的防火分隔与贯通空间进行分隔时,此贯通空间按高大空间进行排烟设计。33 第三十二条 关于中庭排烟(涉及条文:标准4.6.5 条)1 标准第 4.6.5 条第 1 款要求的中庭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根据其排烟量及排烟窗(口)风速要求,通过计算确定;条文说明中的“25m2的有效开窗面积”不作为排烟窗(口)面积的确定依据。2 标准第 4.6.5 条第 1 款条文为“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此处“中庭周围场所”是指与中庭同属一个防火分区、且与中庭连通的周围场所,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和机械排烟,周边场所的排烟量按 标准4.6

48、.3 条计算。3 标准第 4.6.5 条第 2 款“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此处“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是指按规范不需要设置排烟的情况,此时中庭排烟量直接按不小于 40000m/h 取值;回廊设置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与机械排烟。4 当中庭排烟量按标准第 4.6.5 第 1 款的“107000m/h”取值时,中庭各层回廊与中庭之间挡烟垂壁高度不得小于回廊净空高度的 10%,且不小于 500mm。5 中庭排烟系统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按标准第 4.6.14 条计算确定,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可按不小于 8设计。第三十三条 关于工业建筑的自然排烟

49、设施(涉及条文:标准4.3.2 条)34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第三十四条 关于排烟系统的竖向划分(涉及条文:标准4.4.2 条)标准第 4.4.2 条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第三十五条 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区域的排烟口设置(涉及条文:标准4.4.12 条)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

50、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数量以“保证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大于 30m”的原则确定,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按排烟口风速乘以排烟口有效面积计算确定,排烟口的风速应满足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第三十六条 关于排烟口的间距(涉及条文:标准4.4.12 条)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 Lmin 应按下式计算确定:Lmin=0.9Ve1/2 (m)式中 Ve 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3/s)35 第三十七条 关于吊顶内可燃物的判定(涉及条文:标准4.4.13 条)标准第 4.4.13 条第 1 款中的“可燃物”界定按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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