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F-2020-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广州市从化区中医医院迁建工程工程地点: 国道G105线东侧、规划迎宾大道东延线南侧 委 托 人: 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监 理 人: 项目业主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中医医院签订时间:2020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词语限定1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2四、总监理工程师2五、签约酬金2六、期限2七、合同生效3八、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51. 定义与解释51.1 定义52. 监理人的义务7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7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9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102.
2、4 履行职责112.5 提交报告112.6 文件资料11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122.8履约担保123委托人的义务123.1 告知123.2 提供资料123.3 提供工作条件123.4 委托人代表13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133.6 答复133.7 支付133.8 支付担保134. 违约责任14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14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44.3 除外责任145. 支付145.1 支付货币145.2 支付申请155.3 支付酬金15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15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56.1生效156.2变更156.3 暂停与解除166.4 终止177. 争议解决
3、187.1协商187.2调解187.3仲裁或诉讼188. 其他188.1 外出考察费用188.2 检测费用188.3 咨询费用188.4 奖励188.5 守法诚信198.6 保密198.7 通知198.8 著作权198.9工程获奖奖励19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201. 定义与解释201.2 解释202. 监理人义务20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0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58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592.4 履行职责622.5 提交报告62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622.8履约担保、支付担保623. 委托人义务633.4 委托人代表633.6 答复633.8 支付担保634. 违约责任644.1
4、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645. 支付735.1 支付货币735.3 支付酬金73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66.1 生效766.2 变更错误!未定义书签。7. 争议解决767.2 调解767.3 仲裁或诉讼768. 其他768.2 检测费用768.3 咨询费用768.4 奖励778.6 保密778.8著作权778.9工程获奖奖励779. 补充条款77附件1附件2 附件3 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甲方):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
5、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立项批文编号: 从发改投2019709号 项目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中医医院迁建工程 工程地点:国道G105线东侧、规划迎宾大道东延线南侧工程规模:项目床位规模800张,总建筑面积:115820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48.50米,最大层数12层,最大单体面积103973平方米,最大单跨跨度24.3米。建设内容包括800床位配套的急诊、门诊、医技、住院楼、药剂、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生活用房;道路、广场、绿化、围墙等配套设施。投资金额:106137.49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90796.12万元。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建设
6、工期或服务周期:自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第一次进场动员会之日起算,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之日止。监理服务期包括广州市从化区中医医院迁建工程立项(含可研)范围所有内容(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前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阶段,山体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和主体及附属工程的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和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其他: /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款
7、赋予的规定一致。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监理酬金1.签约酬金(即中标价,签约酬金不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暂定为:大写: ( 元,含税)。2.监理酬金概算价以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审定的工程监理费为基数,乘以下浮率后确定。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3.监理酬金最终结算价以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基数,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计算出基准价(其中专业调整系数按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高程调整系数按1),乘以下浮率(下浮率=(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最高投标限
8、价),并经区财政局审定为准。4.监理酬金包括监理人为完成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酬金,包括所投入的本工程全部人工成本(含驻场人员)、交通、食宿、文件制作、技术资料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中所涉及的正常服务酬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自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第一次进场动员会之日起算,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之日止。监理服务期包括广州市从化区中医医院迁建工程立项(含可研)范围所有内容(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前期工程,勘察
9、设计,施工准备阶段,山体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和主体及附属工程的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和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2.监理服务期内,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人员、资料员须在工程现场开展监理服务工作;工程收尾阶段造价人员、资料员须在工程现场或委托人指定场所按照委托人要求开展工程收尾相关监理服务工作。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从化区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八、 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
10、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相关资料等,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九、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副本与正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本页为盖章页)委托人: 监理人: 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 (盖章) (盖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
11、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
12、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
13、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
14、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 专用条款及附件;(6).
15、 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作量清单及总说明等);(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2.1.1 监理范围:指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
16、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
17、方案、用工实名管理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及规定等文件要求,施工承包人需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监理人需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6)检查
18、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1)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5)在巡视、旁站和
19、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8)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
20、.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按附录B-5中监理人应提供人员名单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按附录B-6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
21、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22、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监理人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将此情况及时反映给发包
23、人,并建议工程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2.8履约担保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的具体内容。应
24、委托人的需求,要求监理人在合同签订期间向委托人提交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如果监理人日后未能在施工监理期内按合同约定完成其所监理的工作内容,则委托人可根据责任情况与监理人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确认违约金,可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中扣除。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
25、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
26、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如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监理人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8 支付担保 监理人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支付保函、支付保证保险的形式。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
27、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委托人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
28、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29、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
30、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
31、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
32、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同时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款5
33、.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
34、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3 咨
35、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36、著作权合同涉及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8.9工程获奖奖励根据工程获得的不同级别的质量或管理奖项,按次数给予监理人一定的奖励。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 定义与解释1.2 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其他文件: / 。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 监理范围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广州市从化区中医医院迁建工程立项(含可研)范围所有内容(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前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阶段,山体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和主体及附属工程的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的质量控制及工程质量保
37、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设备监造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此外,监理人还须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编制项目第三方检(监)测规划方案及初步方案,协助招标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具体以实际实施的监理范围为准。2.1.2 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应检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
38、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2)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3)应协调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4)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如变更勘察方案,应按以上程序重新审查。(5)应检查物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6)应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7)应审查助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助察成果评估报告,并参与助察成果验收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内容:1)勘察工作概况;2)物察报告编制深度,与助察标准的符合情况
39、;3)勘察任务书的完成情况;4)存在问题及建议;5)评估结论。(9)应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10)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1)设计工作概况2)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3)设计任务书的完成情况4)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5)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1)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备案。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12)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13)应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14)
40、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15)工程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2.1.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3)图纸会审由委托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
41、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在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6)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
42、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43、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已经完成。(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
44、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10)制定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为以下各项:a.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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