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工作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在种植业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人员。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从事种植业、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
2、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
3、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块现场从事种植业及与种植业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
4、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保险合同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
5、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各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
6、付残疾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人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7、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上下班及运输农用物资、农产品途中(仅限被保险人家庭住所或存储仓库至种植地块现场的距离)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第五条的约定也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第七条 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猝死;(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最高
9、限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十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费计收方式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后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变更保险费计收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计收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按土地总种植面积计收保险费;二、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10、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11、;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
12、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13、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
14、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15、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
16、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6、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9、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10、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
17、件;4、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6、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
18、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
19、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 义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5、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
20、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病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7、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8、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9、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10、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11、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
21、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12、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13、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1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1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6、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经过天数”是指本保险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17、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
22、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经过天数”是指本保险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附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 言12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4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41.1脑膜的结构损伤14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41.3意识功能障碍14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5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152.2视功能障碍15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162.4眼睑结构损伤16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162.6听功能障碍17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173
23、.1鼻的结构损伤173.2口腔的结构损伤17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17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17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174.2脾结构损伤184.3肺的结构损伤184.4胸廓的结构损伤18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8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185.2肠的结构损伤185.3胃结构损伤18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195.5肝结构损伤19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9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19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19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0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20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20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
24、节功能障碍20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21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21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22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22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23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4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24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249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
25、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
26、的人体残疾。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
27、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4 伤残的评定原则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28、,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5 说明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
29、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级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注: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
30、)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级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
31、,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双侧眼球缺失1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1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2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3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4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5级一侧眼球缺失7级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
32、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双眼盲目5级2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2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3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3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4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4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5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6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6级一眼盲目5级7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7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8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8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9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9级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10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10级注:视力和视野级别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最好矫正视力最好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低视力10.30.120.10.
33、05(三米指数)盲目30.050.02(一米指数)40.02光感5无光感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10级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2.4 眼睑结构损伤双侧眼睑显著缺损8级双侧眼睑外翻8级双侧眼睑闭合不全8级一侧眼睑显著缺损9级一侧眼睑外翻9级
34、一侧眼睑闭合不全9级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2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3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3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3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4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4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
35、于50%4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5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5级双侧耳廓缺失5级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6级一侧耳廓缺失8级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9级2.6 听功能障碍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4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5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5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6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6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7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
36、6dB7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8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8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9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10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10级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外鼻部完全缺失5级外鼻部大部分缺损7级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8级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8级一侧鼻翼缺损9级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0级3.2 口腔的结构损伤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3 级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6 级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9级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10级
37、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语言功能完全丧失8级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1级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3级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8级4.2 脾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8级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9级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10级4.3
38、肺的结构损伤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4级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4级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5级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7级4.4 胸廓的结构损伤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8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9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9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10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10级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1级注:咀嚼
39、、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5.2 肠的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1 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2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4级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4级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5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6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7级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7级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8级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
40、结肠造口9级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10级5.3 胃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4级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7级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1 级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3级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4级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6级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8级5.5 肝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2级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5级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8级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1级腹部损伤导致孤
41、肾切除1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5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5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5级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5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5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级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8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8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8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8级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9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9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9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9级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9级腹部
42、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10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10级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10级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3级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3级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3级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4级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5级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5级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6级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6级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6级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7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7级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8级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9级骨盆部损伤导致
43、子宫部分切除9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10级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10级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10级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10级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10级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2级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2级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2级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3级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3级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3级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3级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4级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4级面颊部洞穿性缺
44、损大于20cm24级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5级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5级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5级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6级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6级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7级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8级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9级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10级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10级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6级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6级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8级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10级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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