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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流程.doc

1、目录XX公司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流程1一、业务目标11 战略目标12 经营目标13 财务目标14 合规目标1二、风险评估21 战略风险22 经营风险23 财务风险24 合规风险2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21 税务登记22 发票、证照、账簿、凭证管理43 税款缴纳74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85 解决税务纠纷96 税务检查10四、相关制度目录11五、主要控制点相关资料12XX公司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1 战略目标 1.1 规避税收风险,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保证企业合法经营。 2 经营目标 2.1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纳税最小化,维护自身的合法

2、权益。 2.2 充分尊重税法,灵活运用税法,节约税收成本,或取得货币时间价值,筹集短期投资所需资金。 3 财务目标 3.1 保证税金核算准确、完整,正确反映公司的纳税情况。 4 合规目标 4.1 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4.2 保证公司合理、合法地纳税,不交冤枉税,不偷漏税,实现涉税零风险。 二、风险评估 1 战略风险 1.1 不能通晓税法,违反税收规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2 经营风险 2.1 税款核算错误,导致公司交冤枉税,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2.2 纳税核算出问题,导致公司遭受处罚,并引起税务机关时常税务检查,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财务风险 3.

3、1 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过程中未考虑税收因素中,导致决策失误,资金被套,流转速度缓慢,经济效益低下。 4 合规风险 4.1 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受到处罚。 4.2 税种遗漏,导致公司漏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1 税务登记 1.1 设立登记 1.1.1 申请 1.1.1.1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书面委托办税人员进行税务登记。办税人员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税务登记表并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同时准备税

4、务机关要求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将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公司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公司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逐项如实填报有关总机构情况的资料等。 1.1.1.2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办税人员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办税人员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1.1.3 扣缴义务的公司办税人员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

5、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1.2 税务登记表和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后,办税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1.1.3 办税人员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持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其他存款账户无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1.4 办税人员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6、。 1.1.5 办税人员向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汇报并备案有关资料。 1.2 变更登记 1.2.1 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办税人员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1.2.2 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办税人员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2.3 办税人员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报税务机关审核。 1.2.4 办税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

7、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1.2.5 办税人员向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汇报并备案有关资料。 1.3 注销登记 1.3.1 分支机构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计划财务部报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后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3.2 办税人员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 1.3.3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税人员应当在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3.4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办税人员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3.5 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3.6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办税人员应办理

9、注销工商登记、注销开户银行。 1.3.7 办税人员向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汇报并备案有关资料。 1.4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4.1 公司及分支机构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由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提出申请,办税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4.2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

10、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1.4.3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办税人员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 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4.4 办税人员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 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2 发票、证照、账簿、凭证管理

11、2.1 税务登记证件 2.1.1 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税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1.2 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1.3 公司及分支机构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自遗失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有关情况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2.1.4 公司及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

12、、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2 账簿、凭证 2.2.1 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分支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2 办税人员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3、 2.2.3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2.2.4 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当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3 发票 2.3.1 领购 2.3.1.1 提出购票申请。用票单位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或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经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批后由办税人员向生产(或经营)地税

14、务机关提出领购生产(或经营)地发票的申请报告。 2.3.1.2 持簿购买发票。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税人员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若对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申请领购发票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3.1.3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2.3.2 自制发票 2.3.2.1 用票单位根据业务

15、特点和经营需要,设计发票式样,预计使用数量,报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批。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2.3.2.2 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税人员持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写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联次和需求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税务机关审批。 2.3.2.3 办税人员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3.2.4 发票印制完毕,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自行印制的发票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2.3.3 使用发票 2.

16、3.3.1 开发票的工作准备:用票单位领用发票,应向计划财务部门申请并详细登记领用数量、编号。用票单位开发票前,必须对所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如发现印刷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所领用的发票,并将其及时送回计划财务部门处理。 2.3.3.2 填写发票时,必须完整无缺、真实无误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具体内容的填写规则;填列的项目全部填写,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目,不得弄虚作假。 2.3.4 保存发票 2.3.4.1 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注意防止丢失被盗、防潮、防蛀、防火。 2.3.4.2 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

17、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3.4.3 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2.3.4.4 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 税款缴纳 3.1 公司计划财务部全面管理公司的纳税事宜。 3.2 纳税申报 3.2.1 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核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由办税人员认真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交会计主管审批后报审计监察室对纳税

18、申报表进行专项审核。审计监察室专项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批,并加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的名单、单位公章。 3.2.2 办税人员可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或电子申报方式办理。采取邮寄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采取电子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公司及分支机构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公司及分支机构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公司及分支机构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及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应

19、当持税务登记证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2.3 办税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2.4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公司及分支机构

20、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3.2.5 办税人员应将纳税申报表报税务机关专管员审签后,到征税大厅交税,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公司及分支机构原则上应采取转账的方式,若采取现金方式,应由公司派车,保证现金安全。 3.2.6 完税凭证经会计主管与申报表核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出纳转账。 3.3 计划财务部应就公司及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定价原则、计算方法、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并经其审核、批准

21、后,公司及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应按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进行交易,不得随意变更,若变更,应经公司审批并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3.4 计划财务部门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会计主管签收,不得拒收;签收人应及时向公司计划财务部反馈信息;计划财务部应视重要程度向财务总监或董事长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4 纳税担保 3.4.1 对外纳税担保 3.4.1.1 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外进行纳税担保必须由计划财务部上报董事会审批。 3.4.1.2 公司对外提供纳税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署同意;纳税担保见担保业务流程。 3.4.1.3 被担保人未按照规

22、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3.4.2 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公司的财产对本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担保,应由计划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经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4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 4.1 税务咨询。公司及分支机构可在税收法律规定、税收政策运用、办税实务、涉税会计处理、税务动态方面采取书面、电话、晤谈方式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4.2 税务顾问。公司及分支机构可以请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担任税务顾问。包括在税收政策疑难问题的解答、运用税收政策的策略与方法、如何享有税收权益等进行税政指导,在纳税框架的设计、

23、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认定、办税程序指南以及为避免纳税风险提示关注的涉税事项等进行办税指导,在提供财务、会计、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经济动态等提供信息。 4.3 税收筹划 4.3.1 公司及分支机构可以自己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对各税种进行税收筹划。各税种均具有税收筹划的空间,税收筹划必须建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筹划人员必须通晓会计、财务管理、税法和其他财经法纪。公司计划财务或审计监察部门应至少配备一名精通国家税法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及时处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税务事项。 4.3.2 如果进行重大经营、投资、筹资活动,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做到事前筹划。公司业务部门应将该活动的税收影响因素作为可行性研究报

24、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可能影响公司的决策,各部门应配合税收筹划工作的完成。 4.4 涉税鉴证。按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承办,公司及分支机构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以上鉴证。 4.5 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在考虑成本效益、可行性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知识进行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如需聘请中介机构,应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草拟合同,报法律顾问审核,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长或书面授权的人员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 解决税务纠纷 5.1 公司及分支机构认为税

25、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计划财务部应上报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公司及分支机构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公司及分支机构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税务机关责令公司及分支机构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公司及分支机构计划财务部

26、门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2 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后,计划财务部应组织审计监察室、法律顾问、分支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必要时应咨询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律师等中介专家。 5.3 经集体研究,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收专业人员和财务总监应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进行协调。 5.4 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计划财务部牵头,审计监察室、法律顾问共同参加组成项目组,如要聘请中介机构协助的,计划财务部草拟合同,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并经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后由授权人员与中介机构签合同。

27、项目组提出解决方案,并报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 5.5 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决定采取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项目组应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6 在复议或诉讼的过程中,项目组应将进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总监、董事长。 5.7 项目组收到复议机关或法院的复议决定或判决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董事长。 5.7.1 公司胜诉的,项目组应及时要求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并及时反馈税务机关的执行情况。税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决定的,项目组应提请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关责令其限

28、期履行。 5.7.2 公司败诉的,项目组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董事长。若财务总监、董事长认为有起诉或上诉的需要,项目组应按规定时限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若财务总监、董事长认为无起诉或上诉的需要,项目组应立即通知公司或分支机构履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决定。 6 税务检查 6.1 公司将不定期对税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也可结合财务检查、审计等工作进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检查制度。 6.2 对税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6.2.1 税务管理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和涉税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税务管理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税款金额

29、的计算与审批;税款的支付与会计记录;税款支付的申请与审批。 6.2.2 税务管理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6.2.3 税务管理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2.4 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税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6.3 审计监察室应在税务管理的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检察,并将检察情况上报董事会。 6.4 董事会对审计监察室上报的检察情况通报公司各部门。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公司下达整改通知,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造成损失的单位,追究有

30、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确属财务人员工作不力的应及时调离岗位。 6.4.1 未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指使涉税人员偷漏税款。 6.4.2 涉税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低下,不能及时、准确核算应纳税款。 6.4.3 不按期上报规定的有关计划、报表的。 6.4.4 未按规定程序执行,擅自为外单位提供纳税担保。 6.4.5 阻碍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 6.5 公司及分支机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审计、财政机关的审计、检查,不得拒绝、隐瞒。 6.5.1 计划财务部应将政府机关对公司及分支机构审计、检查情况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董事长,并组织审计监察室、法律顾问进行应对。如确属公司存在税

31、收问题,应及时上缴所欠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6.5.2 公司及分支机构、各部门应配合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工作,保证税务机关对公司的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能够顺利进行,保证公司被评为 A 级纳税人,成为诚信纳税人。 四、相关制度目录 1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 3 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 4 XX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5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 16号) 7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 8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 16号) 9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第 362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62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 1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 13号令) 13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 200516号) 五、主要控制点相关资料 1 涉税鉴证报告 2 有关纳税申报表的审批资料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纳税担保申批资料 5 涉税合同 6 涉税法律文书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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