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市场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本章概要 因为高度发展的现代传播媒介对传统的艺术方式具有很强烈的的冲击,同质化的全球文化对各国、各民族、各地域文化艺术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当代消费社会的文化逻辑对人类精神文化遗产存在意义的消解,文化艺术保护的问题日渐被重视,成为了各个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文化产业是在市场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与之相应的对文化艺术的保护应该以与市场相适应的方式来构建。如何转变我们的传统观念,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的文化艺术保护问题,认识艺术保护与文化产业的互补性双向对位性的关系,调动社会中的各阶层,保护文化艺术,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目前我国基本国情,对我国文化艺术的保护应采取法律保护、市场保
2、护、政府保护与社会支持等多个因素综合运用的方向。关键词 文化艺术保护 市场经济 对位性机制 文化遗产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文化艺术事业的保护,日渐成了世界各国特别是欧洲各国重点关注的问题,多数国家都遇到了文化机构和艺术活动经费入不敷出、民族文化举步维艰、艺术发展裹足不前的窘迫局面。艺术活动的成本日渐增加,而先前的由政府财政预算完全包纳经费的方式已经成为了历史。日韩和欧洲等较发达国家纷纷效法美国的方式发展本国的文化产业,形成了高速发展的文化产业热潮。相应的,也产生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艺术保护的问题。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文化产业的对位性机制:市场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对文化产业怀有疑虑
3、的人主要是怀疑文化产业的发展会严重打击甚至摧毁传统的经典艺术或探索性的先锋艺术等精英文化艺术,那些不能或无法进行市场化经营的艺术种类和非营利的文化艺术活动将会遭到灭顶之灾。其实这是站在原有的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思考问题的方式。这里的关键是,文化产业是在市场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与之相应的艺术保护也必须以与市场适应的方式来构建。所以新的文化场业的发展必须将文化艺术分为经营性(以盈利为目标)和非营利性(以非盈利的文化建设为目标)两大部分,在建立市场性经营性的文化产业的同时,还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对位性互补的文化艺术的保护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形成当代文化发展的合理构架。解决了这一问题,就解决了文化产业发展中
4、的一个重要的关键问题。对今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市场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我国文化艺术事业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初步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文化网络。但计划经济模式下单纯依靠国家事业性投资的单一机制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以使国家财政愈益不堪负重,而文化艺术事业则由于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日益面临着能否生存的危机。在这种体制下,文化艺术本身丧失了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20世纪80年代,基层文化馆率先开展了有偿服务活动,到80年代末,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的文化单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以文补文”活动,营业收入的总额近10亿元,扣除各种税金和上交主办单位的费用外,“补交”收入达1
5、.9亿元,占同期文化费的近15%,这种“以文补文”的形式,其初期只是被视为国家文化投入不足的一种补充形式,随着文化改革的深入,其重大意义便日益凸显出来。它成为改变计划经济的事业型、福利型文化模式,发展市场条件下文化产业与文化保护方式的突破口。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文化获得了迅速发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战略决策大大解放了文化生产力,一批文化市场从无到有,迅速开拓。如音像市场、演出市场、图书市场、商业体育竞赛市场、旅游市场、艺术品文物拍卖市场、工艺美术品市场等,特别是电影电视市场、广告与传播市场、娱乐业市场异军突起,发展势头迅猛。这一系列文化市场的建立健全,拓展了文化发展的现实途径,为文化生
6、产力的发展准备了现实条件。随着文化市场的形成,我国一大批文化产业也逐步成长起来。它们已打破改革初期“以文补文”,以多业助文作为文化“谋生”的权宜之计的思维框架,开始全方位的文化产业改革。文化产业的经济实体迅速发展起来。其中音像业、图书业、影视业、广告业、高档娱乐业等率先走上了产业化道路。与之相应,我国当代文化机制也发生了重要改革,各业经纪人、制作人、拍卖人、代理人等新的文化经营者和经济流通环节产生并发展起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文化企业随之建立,多种文化经营的运作方式也大胆探索、实践。与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应,我国文化的市场保护方式也开始启动。以宝钢建立扶持高雅艺术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每年资
7、助中央乐团为标志,我国对文化艺术的保护进入一个新阶段。199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向中央乐团提供每年不少于250万元的长期资助且逐年增加资助金额,用于支持中央乐团的全面改革,振兴和繁荣我国文化艺术事业。这一事件之所以成为我国市场保护方式的标志,关键在于资助方不涉乐团的艺术生产活动。这一资助数额巨大,长期执行而且无偿,资助方明确宣称不参与中央乐团的管理,全部资助额由中央乐团自主支配使用,充分尊重乐团艺术生产和内部管理的自主权,并郑重表明自主行为无任何商业目的,不谋求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回报。同期,上海宝钢拿出1000万元作为扶植高雅艺术的基金;北京丹侬企业总公司每年向京剧剧院提供25万元的自主,
8、并在北京京剧院中选定40人组成北京丹侬京剧团;河北唐山富豪实业总公司在其后五年内每年出资60万,与中央歌剧院共同组建“中央歌剧院富豪艺术团”;青岛海信电器公司每年出资25万元,与青岛歌剧院合作组建“青岛海信交响乐团”,中央芭蕾舞团交响乐团每年接受深圳候机楼有限公司20万元资助,此后两年内以中国深圳空港交响乐团的名义分8个月演出五套10场交响音乐会。这一系列活动表明中国当代社会已进入了从市场出发寻求新的艺术保护方式的新阶段。总而观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转型时期的文化逻辑发生了重大变革,经济的“全球化”,使我国文化体制发生或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新的文化市场的运作方式为我国文化艺术开辟了新的保
9、护方式与保护途径,为建设面向21世纪的开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文化艺术准备了条件、发掘了资源。但是,我国文化的发展与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比例仍然呈现为相当程度的不平衡,远远低于全国社会发展总指数的增长率及国民经济增长率,造成社会发展的一定程度的失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文化投资长期偏低,这一基本状况至今仍未根本改观,市场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的基本体制仍处在初级阶段,远未完善。近年我国对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从狭义的历史文保护化遗产来看,近年来我国的文物保护获得了很大成果,但仍然存在着许多十分紧迫必须解决的问题。1982年,国家颁布了文物保护法;1911-1995年,中央财政共安排5.8亿元用于全国
10、重点文物保护,地方财政用于文物事业的经费47.9亿元。19992年,面对大量文物遭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实状况,文化部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二”的方针。1992-1995年又增拨文物保护经费3.83亿元,安排维护、保护、考古发掘项目1162项。其中对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的大规模维修一项,中央财政投入6000与万元。1995年文化部提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实施并建立以国家保护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对不可移动文物,国家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和总体社会文明价值,实行了分级保护管理。到目前为止,已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近70
11、0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约50 000处。近年来,我国在古代遗产的考证与研究上也取得了重大成果。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制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个中期计划(1977-1983)中指出:人类文化遗产是由“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两部分组成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日益提上了议事日程。2001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布2002年为“联合国文化遗产年”。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标志着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世界范围来看,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大落后于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拥有及其丰富的无形文
12、化遗产,比如分布在全国各个角落的地方戏曲剧种就达300余种,以往由于各地封闭的而得以在当地传播绵延。随着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现代都市文化的兴起、现代交通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这些无形文化遗产正在日益没落、走向消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还有大量民间民俗文化和及其丰富的民间文学。我国有56个民族,个民族之间风情民俗各不相同,形成了极具特色和多样性的民俗文化。如西南少数民族的民间舞蹈,其种类便有数百种,不同地域的汉族民间舞更是数不胜数。这些民间民俗文化作为无形文化遗产在现代文化消费方式冲击下正日益缩减或后继无人。大量民间文艺特别是民间口头文艺正面临着消失的危险。抢救民间文艺遗产,是一项极其紧迫的工程,
13、在当代世界全球化日益推进、文化同质化日益加深之时,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当前的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首先理顺下面几个关系。(1) 文化遗产的“救亡图存”与复兴光大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大困境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相对贫弱的经济基础与作为数千年文明古国的及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之间的矛盾,是现有经济实力与超能力负载的矛盾。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力冲击,面临着最基本的“生存”或“存在”问题。我国有形文化遗产的开掘,开掘后的保护,维修,保护机构的运行、保护资金的筹措和保护技术的研究、提高,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一部分已经发掘的有形文化遗产正在大
14、量风化、颓败。我国有形文化遗产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走向衰落和消亡。大量传统的民间文艺形式如地方剧种、曲艺、说唱、少数民族民间舞蹈、社火等民俗艺术正在消亡,这些文艺形式的传入也正在衰老或死亡。同时由于保存资金、保存条件、保存水平和保存技术更新等多种原因,国家投入大量物力,财力,艺术家投入巨大心血收集、整理的文字、曲谱、音像资料正面临得而复失的危险。许多档案材料已开始发黄霉变,录音、录像带脱磁、变质,急需进行再抢救。因此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仍然需首先解决“抢救”的问题。但抢救毕竟只是应急之策,我们必须尽快完成这一阶段的任务,进入“保护-发展”良性循环的新阶段。(2) 大规模经济建设与历
15、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引起世界瞩目的三峡工程库区和新疆油田开发工程的文物保护规划的诞生,在我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处理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珍贵的文化遗产是“石头写成的史书”,是我国的祖先留给我们民族的精神馈赠,它具有不可再造不可重复的历史唯一性。因而它们往往是无价的。文化遗产保护因而是功在千秋、利在万代的“千年大计”。然而文化遗产保护往往非关个体、非关当下,短时期人们一般不能获得实际利益。由于文明程度、教育水平、国民素质、各级干部文化素养等多种原因,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实际上存在着很大差距。另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需要巨大投入的社会文化福利性公益性事业,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16、的现有国力、经济发展程度有限,相当多地区温饱目标尚未实现以及贫困、灾荒侵扰等显示状况,往往不允许我们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低目标。比如三峡库区文物保护,有关专家提出了19亿的保护预算方案,与实际预算相差巨大,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这一两难困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在大规模经济开发中,对北京及洛阳、西安等都城遗址和历代帝王陵墓等大型遗址的保护,也在逐步总结经验,探索合理可行的保护途径。因此搞好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必须转变国民观念,全面提高国民文化保护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首先改变思路,改变急功近利的短期效益观念,改变注重形式,刻求表面政绩的单纯经济开发策略,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宏阔视野来认识文化
17、遗产保护问题,切忌出现经济与文化的新的“生态失衡”。(3) 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的当代利用的关系要进入“保护-发展”的良性循环,在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就必须寻求字体发展的现实途径,与一定成程度的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开发结合起来,与旅游业、音像业,娱乐业、民间手工艺、交通运输乃至餐饮业的开发结合起来。比如近年天津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与有关部门合作,投资数百万元实施百集著名老艺术家“音配像”录像精品工程,即对一批老艺术家在其艺术高峰期演唱的唱片、录音带等声音资料进行修补、翻制,配上一些正值盛年的演员的表演,制成录像资料,力求创制一批为大众喜爱的民族文化艺术精品。这是一
18、条文化遗产保护与当代开发相结合的现实途径,值得深入探索和研究。保护和发扬中国文化的珍贵遗产,一方面要大力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通过国家公共体系的建设全面保护我国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中华民族的优秀遗产长存不衰,保证世世代代的中华子孙享有这份伟大遗产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解放文化生产力,增强文化软实力,提升文化竞争力。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是实现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协同和配套是文化全面发展的必要构成,缺一不可。因此,文化发展两轮驱动、两翼起飞,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产业的综合开发必须与我国旅游
19、产业紧密结合,应当在保证遗产完好的基础上充分合理的发掘,利用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特别是民俗民间文化遗产等无形资源优势,带动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当然,有效的文化产业开发,只能建立在经济发展的一定基础之上。在我国许多蕴藏着丰富文化遗产的地区,人民群众的温饱尚未解决,根本无暇也无力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这就只能在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分层次、分阶段的规划和实施。同时,不顾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粗制滥造大量假景点、假文物、假名胜的现象也是进入“保护-发展”良性循环的大忌,它败坏声誉,阻断发展之路,必须予以严格监控。(4) 文化遗产保护的宏观整体规划与分档次、分阶段、分地区的具体策略实施我国文化遗产极为丰富
20、,许多文明古城遍地遗址遗迹,由于数量众多,大多被人熟视无睹,不以为贵。同时如此大量的文化遗产与我国的实际保护能力形成强烈的矛盾或冲突。这就需要首先确定文化遗产的等级、档次,再根据等级、档次完善宏观整体规划,实施有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分地域的逐级保护策略。争取国际组织的实际援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合作,是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条新途径。在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近500项文化和自然遗产中,中国只占其中的27项,这与中国丰富的文化遗产蕴藏量不成比例。我国巨量的无形文化遗产亦尚未为世界所认识,仅有仅有一项进入联合国教科文人类活珍宝的保护之列。这也是由于我国一部分地区对此不够重视,没有认
21、识到申请世界遗产名录和人类活珍宝在经济方面的资金支持与文化传播方面的无形资产增值乃至政治影响的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支持和各类国际机构、国际财团的资助。保护文化遗产还必须严厉打击走私、盗窃国家文物遗产的犯罪活动,依据国际公法或国际惯例,通过各种方式追讨、赎回被盗窃、走私的国家文物。探索我国文化艺术保护的实现途径从当代世界的发展来看,各国文化艺术的保护日益趋于一种由多元要素综合的方式。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认为,我国文化艺术的保护方式应采取政府保护、法律保护、市场保护与社会支持等多重因素综合运作的方向。一、 加快政府保护方式的改革首先,改革和完善政府
22、保护方式是文化艺术保护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多年来,我国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均将其职能设定为行政上“管”文化与业务上“办”文化,这种一统的全包方式导致我国文化艺术团体的人员严重膨胀、机构重叠臃肿,以及只讲“政治任务”而不顾经济效益的误区。改革和完善政府保护方式,主要是改变政府文化部门的职能,注重对文化艺术整体发展的宏观管理与保护。这种保护首先是逐步建立文化艺术的宏观调控机制,主要运用政策的倾斜来实施文化保护,协助立法机关建立和文化保护的法律、法令和法规。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投入与监督实施,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不断增长和社会配套资金的到位与筹集。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均不设文化部。美国
23、国家艺术基金委员会与国家人文基金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两个特殊部分,以资助方式影响和引导国内文化事务。德国采取各级地方政府管理文化事业的分权管理体制。政府只设文化司,负责文化体育方面的原则性大事,不管具体文化事务。英国文艺管理体制中的最高层次是政府艺术大臣和艺术与图书管理部,但主要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总的经费划拨。法国设立文化部主管全国文学、艺术、电影、戏剧、音乐、博物馆及保护名胜古迹等门类,但主要采取统管财政的资助方式,辅之以行政和立法手段。借鉴世界各国的管理方式,我国的政府保护方式应着重从具体的“办文化”、“管文化”和“统文化”中解放数来,那种甚至管到某一节庆的某台节目的办法是不可取的。美国、英国
24、等国采取的对文化艺术保护的方式,避免了对艺术事业的过多行政干预,也简化了大量中间环节,避免了臃肿的行政机构和巨大的行政耗资。其次,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实际投入与监督实施,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实际增长。目前在我国现有经济状况远远无法满足文化发展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借鉴英国、意大利等国的做法,先在一定范围内试发国家彩票,用于筹集大型文化项目的建设。英国皇家歌剧院因经费不足,扩建计划被搁置20余年,后来就是在国家彩票发行后他们通过申请获得了巨额资金,才开始大规模扩建的。同时还必须保证国家投资预算的同步增长。这就需要借鉴美国等国家实行的文化资金配套投入制,国家投入最多不超过50%,项目的地方
25、投入不得低于1:1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到1:3的比例,以充分发挥地方文化建设与文化保护的积极性。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严肃的资金管理法规。第三,政府保护方式还应包含对民族传统文化、濒危艺术的特殊支持,对高雅艺术的大力资助和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扩充与维修。二、 尽快建立完善法律保护方式当代艺术保护中依靠法律形式进行保护成为各国注意的焦点,法律方式保证了当代艺术保护的法律地位与运作程序,也保证了艺术保护的公众意识与社会责任。其根本意义是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以达到文化艺术总投入的实际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出台了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等重要文化法律法规。1996年国务院颁
26、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在“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就文化立法现状看,还很不完善,从现在正在实施的近300件文化法规性质看,部门规章占80%,行政法规占8%左右,法律、法令仅占2%左右,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前文化艺术保护的一些重要方面,则尚无完善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如文化产业中不同艺术门类中的差别税率调控,艺术团体或艺术家艺术活动的盈利与非盈利的界定,以及相应的减免税收法规,向文化艺术事业捐赠或赞助的减免税收问题,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事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等。有
27、些行政文件的通知或规定,如开征文化建设费,鼓励对文化的捐赠、财税优惠等,虽已下达,但并无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地方部门往往择利而从,甚至“视而不见”。当代世界各国的文化发展事业和艺术保护无不依赖文化的立法。用法律的方式来进行文化艺术的保护,具有导向性、全民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美国自1965年实施国家人文及艺术事业基金法以后,对于鼓励艺术团体及艺术家个人的创造性和推出优秀艺术成果、保护现存文化遗产、普及艺术事业、促进企业或私人机构对艺术的捐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英国过会1984年批准的刺激企业自主艺术的规定对英国开拓文化发展与艺术保护的资金渠道起到了十分积极地作用,它所采取的“陪同投入制”
28、大大激发了英国国内企业资助艺术事业的积极性。相比之下,我国的文化立法相当滞后,我国至今尚无对文化艺术赞助予以税收减免的明确法律。从1985年起,我国就着手开始论证和制定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中华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至今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其中中国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在1996年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意见时获得了很高评价,但至今尚未颁布实施。因此,必须加快文化立法的步伐,加强文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和与其他法规的协调性,逐步与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接轨。三、 迅速建立市场保护体制在当代多种因素的综合保护方式中,市场保护具有核心地位。这是从我国转变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基本事实出发的。文化艺
29、术的市场保护包含两大方面,其一,努力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的一批大型文化产业,依靠市场方式,通过文化产业自身的扩大与积累来改变我国过去文化保护的单一的输血模式,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当代西方不少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如美国影视业,已成为全美居于前列、可与航空航天与现代电子业并驾齐驱的换汇产业。而迪斯尼娱乐业等文化产业已进军世界大型企业500强,并曾居1997年世界企业前10名。而我国对世界经济的产业下游化(即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以及科技文化产业的转化)、经济文化化的趋势尚缺乏明确的意识。从我国艺术家个人来说,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然固持传统经典艺术的观念,向西方
30、许多艺术家的观念已发生根本转化。据瑞特娃米切尔夫人在欧洲文化信息与研究中心同欧洲文化协作理事会联合发起的一项问卷调查的综述,现在西方的许多艺术家已经把自己视为商人或企业家。我国的一小部分文学家艺术家也已精通契约、广告、传媒炒作、工业化复制与品牌效应。其二、对于那些不能以产业形式发展的文化艺术,则必须通过市场寻求企业资助的道路。除了前述法律法规的制定外,从企业赞助保护方式来说,要想使其发展起来,必须保证企业投资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1. 将艺术作为一种投资载体。现代艺术、尤其是通俗流行艺术,往往是高风险、高利润的产业,有可能获得高额回报。如风行世界的雅尼音乐会。2. 对文化艺术事业进行捐赠和资助
31、,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好处,以冲抵经营成本。3. 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和资助可以获得上佳的广告传媒效应,使赞助商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前已述及,为鼓励企业资助文化艺术事业,许多国家从政策上采取了“陪同投入制”,这种方式将市场因素与文化因素予以全面考虑,既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又使艺术资助活动具有可操作性,提高了成功率,降低了企业投入的风险。为了沟通并保证企业对文化艺术的资助,还须建立相应的非政府的民间性机构居间运作。除了前述半官方的由专家组成的艺术委员会外,近年来,世界各国还相继成立了企业资助艺术协会。日本在1990年成立了“日本企业志愿文化事业协会”,有成员170余个,均为日本大企业。英、法、
32、韩等国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1991年欧洲成立了全欧洲的“欧洲企业资助文化事业委员会”。这些组织设有相应的机构,对企业资助文化有明确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并对资助与被资助双方进行严格监督,以保证双方各自的利益不致受到对方的损害。如在英国,企业资助文化艺术事业由“企业资助艺术协会”来执行,它负责制定资助办法,接受研究申请,直至拨款。它要求接受资助的文化艺术组织必须是法律认可的非盈利组织或团体,资助的审批则由“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这就大大杜绝了“长官意志”、“行政干预”、“走人情,拉关系”等计划体制的弊端,鼓励开发、竞争、公正、互利的新型文化保护方式。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干预”并不就是“中国特
33、色”,在西方许多国家,也存在着“行政干预”,并将这种干预与艺术质量联系起来。西方不少有识之士亦对此有相当深入的认识与研究。艺术批评家布鲁诺弗莱就指出:“必须澄清一种常见的误解。人们通常认为艺术的内容完全取决于政策的选择,尤其认为没有政府的干预,只会有低水平的艺术活动与成果;而那种依靠市场价格体系作用的特定措施似乎只能同质量低劣的艺术相联系,其实这种论点是站不住脚的。许多事例证明,最高水平的艺术往往是通过市场活动方得以完成的。同时,政府的资助既可能产出高质量的艺术,也可能产出质量低劣的艺术,这取决于政府究竟采取何种类型的干预激励方式。”1996年以来北京音乐厅对高雅艺术进行的市场化操作,1997
34、年中演公司对芭蕾艺术的市场运作都证明,高雅艺术经典与中国芭蕾艺术都可以通过市场方式获得艺术的成功与大众的支持。浙江小百花对民族艺术的市场化运作也证明市场保护的方式是完全合理,并切实可行。四、 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全民保护当代艺术保护中的社会支持和全民保护具有最广泛也最强大的力量。当代社会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现代传媒营造保护文化艺术的社会氛围与社会舆论,培养和涵养一代代懂得艺术的文化大众,这是保护艺术的最浑厚的社会基础与心理根源。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文化艺术的态度。像德国、奥地利、俄罗斯这样的文化艺术古国,人们对艺术的崇敬向往之情历经各种磨难执着不改。德国战败后,
35、人们首先重建的不是什么市政厅或购物大厦,甚至也不是亟待开工的工厂车间,而是艺术馆、博物馆和剧场等传统建筑。而在美国、英国、奥地利等国,普通国民对文化艺术进行赞助则是司空见惯的事,有些赞助可能数额极小,但却表明了人们对文化艺术事业的内在理解和支持,这是文化艺术保护的根本力量所在。如何沟通艺术与社会,涵养和培育潜在的艺术市场,是一个难以解答的课题。这就要真正培育一代代青年具有懂得欣赏形式美的眼睛和懂得欣赏音乐美的耳朵。对此西方一些理论家主张给艺术的消费者以更大的发言权,才能实现艺术生产者之间必要的和有益的竞争。另一些人则着眼于潜在的艺术需求者,他们提出了一种“赠券计划”,即给予具有艺术潜在的需求的
36、观众发给赠券或者减价凭证,让他们以较低的票价参加艺术活动,以将那些具潜质的观众培养成真正的艺术需求者。他们主张艺术团体把收到的凭证上交给政府,政府根据民众所表达出来的需求给予资助。这样,社会资助的份额分配就包含了一部分潜在的艺术消费者,这样,艺术团体就有可能去考虑,这一部分观众的需求并展开相互间的竞争,去努力培育和开拓新的观众层。我国近年来也有不少艺术家热心于普及交响乐等高雅艺术,如北京音乐厅举办的大学生音乐讲座演奏会,京剧名角高校巡回演出,首都高校的芭蕾舞巡演,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培育了一个日渐成熟的“知音”群体。同时,中央电视台心连心艺术团,文化部的文化列车等,都对沟通艺术与社会起到了积极
37、作用。但这种临时性艺术团体的演出,规模较高又有很高的广告效应,加之单列的经费支出额度和完全的非市场的赠券方式,其成功是必然的。而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市场化的、由观众自己掏钱的常规艺术消费。通过合理资助计划于陪同投入措施鼓励艺术家到群众中去,通过有计划的赠券方式培育和涵养文化市场与观众群,同时又逐步杜绝大量的行政赠票,建立长期执行的完善的可操作的规范制度,这是对文化艺术的真正恒久的保护与支持。文化下乡,文化下基层,送戏下乡,是非常好的方式,但不能沿用过去只讲政治效益不讲经济效益的运动式、行政任务式的操作方式,而必须从我国现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基本现实出发,建立市场条件下“演”和“看”的长期实行的双向互动的运作机制。需要强调的是,文化艺术保护的四种保护的四种方式是密切关联、相需为用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时又相互制约、相反相成。在我国当代文化发展中,只有将四者完满的综合运作,才能真正发展文化、保护艺术,开创我国文化艺术保护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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