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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培训讲义.doc

1、概 述 一、如何认识和看待特种设备执法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8大类。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领域越来越广。特种设备是一把双刃剑,依法使用、科学使用,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但违规使用,小则酿成安全事故,大则造成灾难性祸患。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和执法,认真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有效消除事故隐患,服务好经济建设,保障好生产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

2、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成为摆在质监部门面前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执政为民是国家公务员性质的根本体现,而特种设备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与否,关系着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正常与否,关系着社会和谐与否,可以说它的安全与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近年来,虽然各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执法力度在不断的加大,但特种设备的监管执法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体现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一是少数企业从单纯追求经济利润的角度出发,对特种设备违规使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使用过程中重使用轻管理,甚至有的企业存有侥幸心理,在特种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等过程中能省

3、就省,能不花钱就不花钱。二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比较分散,查找难,对该类企业(作坊)的监管很难到位,有些地方存在着盲区。三是保护主义仍有一定程度的存在,部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监管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四是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种类的不断增多,特种设备监管、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与形势的发展仍有较大差距。这些都说明,目前我们的特种设备监管执法形势依然严峻,监管执法工作任重道远。作为质监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能力素质建设,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意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不断加强特种设备相关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监管,严肃执法。二、如何

4、完善特种设备执法机制特种设备使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意识,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对违规、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绝不能心慈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规范一起,绝对不能让安全事故隐患在自己手中溜走,绝对不能让安全事故在自己管辖范围发生。要牢固树立立体联动执法的观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包含: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维修、保养、使用等环节,环节多,专业性强,如果仅凭稽查执法部门一己之力、单打独斗很难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法中必须注重加强资源的整合、整体效率的发挥,不断加强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行政监察部门的沟

5、通和协作。一方面,执法部门要主动积极地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行政监察部门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经常性地参加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特种设备的分布和使用情况;另一方面,检测机构对在检测过程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监察部门反馈,监察部门对检测机构反馈的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及时发出指令书,并搞好跟踪,对逾期不整改的及时移送稽查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稽查部门对移送过来的案件,或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实现检测、监察、执法环环相扣,避免因工作环节脱节使某些设备处于脱控状态。在执法过程中,稽查执法部门应请求检测、监察部门派人参加执法,遇到有疑难共同分析研究,遇有专

6、业问题及时请教,使执法人员及时在现场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对现场情况进行处置,使各类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注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的向政府汇报,与相关部门沟通,向他们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使他们认识、了解、理解、支持特种设备的执法工作,为执法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如何固定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证据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大致可分为:一是委托无资质单位安装或者私自安装;二是未经检验合格交付用户使用;三是未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四是未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五是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等五大类。这些违法行为看似明显,容易判断,但如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就会使整个执法活动因证据

7、的脱节而使整个证据链衔接不上来,不能形成统一的证据链,会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止,违法者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在执法中必须把证据的收集和证据链的统一作为案件查处的首要前提。一是要尽可能对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收集,特别是对证明力强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如设备的有关资料、技术参数、合同、票据等进行收集。在执法现场尽量做到现场取证,及时制作现场记录,进行现场调查,对一些违法违规物品该扣押的要扣押,该登记的要登记;尤其对那些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要及时采取摄影、录像等进行了固定保存。二是注重取证多样性,不仅要收集第一手材料的原始证据,还要收集第二手资料;不仅收集当事人陈述类的言语证据,还要收

8、集书证、物证类的实物证据;不仅收集现场检查记录类的直接证据,还要收集鉴定结论类的间接证据,使证据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充实。四、如何理解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一切执行、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的行政执法专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活

9、动。第一部分 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一、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特点及要求(一)特点1、专业性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七个环节均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措施,设备从生管到死,安全技术规范繁多,专业性比较突出。2、技术性高。承压类设备以机械加工为基础,机电类设备以电子学为基础,设备安全性能与生产缺陷、管理缺陷和人的使用行为密切相关,涉及较深的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3、责任性大,监督后处理尤为重要。安全监察工作不能有丝毫含糊,如果不懂装懂、似懂非懂甚至瞎指挥,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二)要求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0、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注: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必须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为目标,正确行使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罚代管或者以管代罚,切实维护质监部门良好的行业形象。特别强调的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要留有证据,这样既防止事故发生,又能保护自己。处罚完的问题一定要跟踪整改,否则出事故容易遭到追究。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体系1、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分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实施。目前正在争取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层次:法规 1、由

1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2、由省人大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目前有: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管的范围依据条例规定。河北省没有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第三层次:规章 1、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订以部门首长如部长令、局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规定。如: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局长令第92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局长令第70号)。2、由省人民政府制订以省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地方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层次 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

12、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通常称为规程、规则、导则、细则等。如: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五层次:相关标准标准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和特性的文件。标准的分类:a、根据适用范围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b、根据法律的约束力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只有被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其它强制性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引用后,变为强制执行。2、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关系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

13、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上下、前后不一致的执行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执行。3、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法律为总纲,调整特种设备安全各方面关系,明确各方面责任,解决安全监察工作法律地位问题;二是以条例为依据,解决安全监察制度的建立问题;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察工作程序问题;四是以安全技术规范为准则,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基本要求问题;五是以标准为基础,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支持问题。4、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

14、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5、安全监察与技术检验的联系安全监察必须是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检验是安全监察的技术支撑,技术检验必须服务于和服从于安全监察的需要;技术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同级或责任覆盖区域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接受各级监察机构的监督。三、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案件来源1、现场安全监察;2、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问题;3、投诉、举报;4、上级交办、移交的案件;5、监督抽查、专项整治发现的问

15、题。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监察程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上级和政府、整改复查等,需立案处罚的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许可证的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检查使用文书包括特种设备专用文书和质监部门通用文书两种。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

16、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五、关于条例实施中几个问题的说明(一)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三种:调查了解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的证据;(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2、按照条例规定,查封、扣押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2)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3)能耗严重超标。3、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在用特种设备因

17、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4、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二)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使用1、有权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只能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收受人,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使用条件,是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使用

18、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能耗不符合要求的;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内容,主要是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安全隐患;6、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指令应当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发出,并盖有部门有效印章。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随后补办书面通知。l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

19、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三)关于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重大维修的界定1、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较大事故以上事故的(含较大事故);(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

20、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3、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2)妨碍监督检查的; (3)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4)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5)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设备数量较大的;(6)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四)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维修:(1)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 (2)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

2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五)关于条例第九十七条“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1)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2)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3)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六)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主要指的是:(1)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2)改造、维修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3)已经报废的;(4)改造维修价值大于新设备的。(七)关于不适用于条例的特种设备 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

22、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条例。 2、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注:(1)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2)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3)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4)关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国家

23、局至今无明确的规定,目前可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复函来确定。包括:居民住宅的施工;商业用建筑物的施工;宾馆、饭店、公寓楼的施工;写字楼、办公用建筑物的施工;学校、医院的施工;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室内体育、娱乐场院馆的施工;厂房、仓库的施工;其它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施工;铁路、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的路基施工和轨道铺设施工;高速公路、快速路、普通公路的施工;城市道路、街道、人行道、过街天桥、行为地下通道、城市广场、停车场及交通护栏设施的施工;14-铁路、公路、地铁隧道挖掘施工(含隧道挖掘、补砌等);

24、铁路、公路桥梁及城市立交桥、高架桥的施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的施工;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施工;燃气、煤气、热力供应设施的施工;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施工(如城市垃圾填埋、焚烧、分拣、堆肥等施工);城市建筑物、绿地、街景的照明施工;城市内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水、热力、污水的管道施工及中转站、控制站(所)的施工;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包括建筑物主体施工中的敷设线路、管道的安装,以及铁路、机场、港口、隧道、地铁的照明和信号系统的安装。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不包括铁路、港口、公(铁)路、隧道、机场的照明和信号系统)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

25、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房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前的准备活动,为各种施工场地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的服务(与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相关部分)。(八)条例规定的设计制造环节许可1、实行设计文件鉴定的设备: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鉴定机构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2、以下设备制造单位实施制造许可制度:a、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b、上述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c、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d、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6、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九)条例中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的含义:一方面要求应当尽快整改;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个合理的时间,具体期限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十)关于能耗严重超标的情形具体包括:生产、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耗能高的特种设备产品或部件;特种设备运行能效严重低于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长期在严重偏离特种设备设计能效工况范围运行、且单位耗能超过同类特种设备等。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种类按其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具体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

27、种。(一)民事责任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而关于特种设备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二) 行政责任1、行政处分条例规定了以下行政处分:(1)降级、撤职。第九十七条(2)批评教育、处分。第九十条2、行政处罚条例中规定了17种行政处罚形式:1、责令改正和限期整改;2、取缔;3、责令停止生产;4、责令停止销售;5、责令停止使用;6、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撤销许可证;8、吊销营业执照;9、停止执业;10、责令恢复原状;11、责令消除事故隐患;12、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13、没收产品;14、没收充装的气瓶;15、没收违法所得;16

28、、罚款;17、通报批评。上述处罚形式包括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三种,其中,1-12为行为罚、13-16为财产罚、17项为申诫罚。(三)刑事责任条例规定了以下10种犯罪种类:A、非法经营罪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C、重大责任事故罪D、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E、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F、受贿罪G、滥用职权罪H、罪玩忽职守罪I、妨害公务罪J、其他罪l 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中主要涉刑案件种类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2、非法经营罪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3、妨害公务罪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l 案件移送刑事处罚标准在特种设备领域,违

29、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l 应当移送刑事处罚而不移送的后果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中规定了8种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有关要求1、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情节

30、严重或案件较大及案情复杂的,应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重复处罚。2、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要把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放在首位,做好行政执法工作。3、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相关证件(行政执法证)。案件调查取证应有两个以上的人员参加。4、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人、执法检查人员、证人、记录人签名要齐全)和调查笔录(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要齐全);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拒绝

31、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5、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应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6、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注: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一)依法应当撤销、吊

32、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

33、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7、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8、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要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超过1000元,需要立案办理,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处罚。并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9、

34、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记录在案。a、责令停产停业的;b、吊销生产许可证的;c、较大数额罚款的。10、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程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二部分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定的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行政处罚程序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包括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对于属于听证范围

35、的案件,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一、立案原则(一)立案原则1、管辖原则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明确了5种管辖形式,即以地域管辖为原则,以级别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为补充,向大家介绍前3中管辖形式。(1)地域管辖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只能在本行政辖区内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职能对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遵循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监部门实施管辖,以体现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执法中即要防止将违法行为的“发现地”与“发生地”相混淆,又要避免片面强调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的住所地、注册地。(2)级别管

36、辖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和一般涉外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3)移送管辖: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管辖的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已经进行立案的案件,二是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受移送的其

37、他有关执法部门或者受移送的质监部门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2、对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原则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后被发现的,不再承担行政责任,不予立案处罚;二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三是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对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3、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

38、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案件办理期限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三、简易程序(一)适用范围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简易程序主要步骤包括表明身份、现场检查并说明理由、听取意见、作出检查笔录、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备案等步骤。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一般不适用。1、表明身份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

39、定第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实施现场处罚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这里说的“两名以上人员”是指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现场检查时首先要告诉相对人自己是什么单位,叫什么名字,并出示执法证件。我曾接到过相对人以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为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所以要注意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标明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2、现场检查并说明理由现场检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现场检查的任务是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判断案件性质,确定

40、调查方向和范围。经现场检查,认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指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违反了什么法律规范的什么条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什么条文,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同时告知相对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听取意见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

41、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纳。”“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执法人员在说明理由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并进行复核。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我们应当采纳,不成立的,要进行解释,要注意的是不能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执法检查活动的法律文书,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和场所、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单位(人)及检查情况等。使用中应写明:(1)检查活动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人

42、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是否有证人见证检查活动等;(2)检查的物品。指被检查的对象,可以是生产、销售的产品,也可以是包装物、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标识以及有关生产活动的帐册资料、合同等物品;(3)检查场地环境。指开展检查活动是在库房内、车间内或者在露天场所;(4)物品放置情况。指物品的码放位置和码放方式;(5)检查活动的组织形式。指行政执法检查单位、技术机构等人员在检查现场的工作分工,及具体检查工作实施的方式、方法和步骤;(6)抽样情况。(7)对有关证据予以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情况。现场检查笔录只能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客观性描述,不能涉及对现场以外的事、人、物等

43、情况进行反映,更不能对当事人行为或案件性质进行定性。5、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当场处罚的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包括具体条款)以及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决定、罚款缴纳方式和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处罚地点等。使用中应注意:(1)被当场处罚的单位(人):要写明当事人的全称以及相应的企业代码或身份证号。(2)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情节简单、证据确凿。(3)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包括具体条款)以及处罚的法律依据:前者所依

44、据的一般是相应的禁止或义务性条款,后者所依据的是法律责任条款。(4)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大写。(5)罚款缴纳方式:填写第2项方式,并注明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6)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复议机关填写: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县人民政府,诉讼期限是三个月。(7)案件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处罚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因此,应该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45、不得代替,也不能缺漏。当事人签名是对本文书的认可,同时也证明本文书已送达。(8)在卷宗归档时,不要求必须一个案件一份案卷,可以根据当场处罚案件的数量决定,采取一个月或几十个案件归为一个大案卷。6、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由行政相对人签字或者押印,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者押印的,应当注明情况。7、执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备案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结案,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归档备案。四、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主

46、要包括处罚较重的案件,情节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等。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步骤。(一)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实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履行签字手续、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及时报告重大情况等。该过程涉及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等文书。(二)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也是法定程序。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中,我们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认为却有违法行为发生,属于本部门管辖和应给予处罚,还应确认该违法行为不

47、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应按要求立案。该过程涉及的文书立案审批表。(三)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决定立案处理的违法案件,为查明案件的违法事实真相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获取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它由调查和取证两部分组成。调查主要是指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询问当事人、证人及利害关系人;取证主要是指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取物证、书证和其他证据,进行现场检查等。调该过程涉及调查笔录、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文书。 (四)强制措施经检查和调查了解,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此措施也可在现场检查时采取。涉及文书封存(扣押)通知书、封条、涉案物品清单等。(1)概念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使用最频繁和最有效的三种行政强制措施。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或者为了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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