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登记编号:.三期xx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项 目 名 称: .三期xx安装工程发 包 人: xx置业有限公司 总包管理单位: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 包 单 位: xx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三期xx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单位: xx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总包单位: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人)分包单位: xx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 工程概况和合同文件1、 工程概况
2、1.1工程名称: 三期xx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1.3工程专项分包内容:1.4工程批准文号:1.5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 月 日;完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1.6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确保“杨子杯”。1.7合同价款(本合同适用人民币)本工程暂定合同金额 万元,大写: 。1.8取费依据和标准: 2、分包范围发包人同意总包人将消防、空调、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分包人。3、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2.1本合同书2.2开工协商会议纪要及图纸会审纪要2.3工程报价单和预算书2.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5施工图纸2.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语言文
3、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法规3.3适用标准和规范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行业规范4、图纸4.1图纸提供日期:2010年 月 日。4.2图纸提供套数:消防、空调、水电施工图共5套。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本工程委托 监理公司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名单、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另行通知。5.2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工程师 ,工程师代表 ,其职权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取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
4、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分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分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分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批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5、,分包人应予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分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分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同价款和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
6、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分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本工程总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总负责 。7.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
7、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送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分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行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8.1.2通知总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
8、要求:已具备条件。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时间和要求:已具备条件。8.1.4由发包人提供制作场地的水、电:已具备条件,费用按实计取。8.1.5由总包人提供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于2010年 月 日提供。8.1.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行通知。9、总包人工作9.1总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包人相应负责与义务。总包人应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总包人承担连带责任。9.1.1总包人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土建施工脚手架和有限的垂直运输能力等投标承诺书中的有关配合服务,上述配合服务费用均已在总包管
9、理配合费中包干。9.1.2向专项分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配合分包人做好预埋件的埋设工作。9.1.3向分包人提供临时场地。9.1.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9.1.5招投标备案统一由总包人名义备案,不体现分包人名称。10、分包人工作10.1分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0.1.1临时用水用电由总包人提供材料,分包人负责按照创杯要求进行安装。10.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向发包人、总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提供月度的工程计划,在每个月底前提供本月的有关统计报表。10.1.3做好工地安全保卫工作及
10、配合总包人的安全保卫工作。10.2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要求由分包人自己负责:费用在总报价中包干。10.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总包人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使用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4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应充分考虑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在总报价中包干。10.5分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其费用在总价中包干。10.6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必须按总包人的要求,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其费用在总报价包干。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1、进度计划11.1分包人应在2
11、010年 月 日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在七天内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2分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2、开工及延期开工12.1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开工。1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13、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分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工期延误1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4.1
13、.1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未能按约定时间到位,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4.1.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批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4.1.3设计变更和超过工程总价10%以上的工程量增加;14.1.4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6小时;14.1.5不可抗力;14.1.6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分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决顺延工期。14.3非上述原因,分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各节点工程量的由按34.2条款执行。15、工程竣工15.1分
14、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5.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分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6、质量与检验16.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
15、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7、检查与返工17.1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7.2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分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分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标准,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
16、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7.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8.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条件,分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8.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分包人可自
17、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8.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现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记录,分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9、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与检查20、安全施工20.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8、,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发包人分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1本工程合同价款按1.7款条件后,除下述因
19、素可调整合同价款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调整合同价款:22.1.1工程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按实计算。22.1.2经发包人签证同意的材料、设备变更。22.1.3零星点工工程签证计工日统一按80元/工日计取。22.1.4经发包人指定价格和厂商由分包人采购的部分材料及发包人确定的无价材料、设备可按发包人签证价格及1.7条要求相应调整价外差价。22.1.5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分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给予一定补偿,但属于应该预防的因素,而因分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补偿;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均由分包人负担。所有变更及核定均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
20、发包人工程师审定签字并盖章后有效。23、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十四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24、工程量的确认24.1工程量按图计算,作为分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时应当完成工程的实际工程量;24.2分包人应在分段(预埋双月,安装单月)工程完工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3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5.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合同价款分期支付,由工程师签章后进入发包人的付款程序。预埋阶段双月支付,安装阶段当月支付工程款。分包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以支票背书形式经总包人背书后直接支付给分包人。2
21、5.2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预埋双月、安装单月工作量支付一次进度款,完工交付验收前付至安装工程总价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十天内支付安装总价的 %;其余尾款在工程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十五天内扣除保修金后支付。25.3本合同第30条确定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经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实际施工完成后,在次月进度款中同比例支付;若发生26.3款的情况,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按供应价的 %材保费在次月的工程进度款中同比例支付。25.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且无限期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
22、材料设备供应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6.1本工程如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应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分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由分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验收。26.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分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分包人妥善保管,其设备保管费按25.3款执行。因分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分包人清点,分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6.3发包人认为由分包人采购的部分材料设备有必要由发包人提供或指定品牌、厂家时,分包人应予接受。27、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
23、1分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和承诺的品牌、质量要求采购,及时向发包人提供采购计划,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分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7.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分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需提供材料有关证件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如发包方不认可,则发包方有权要求调换材料。分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由分包人承担。27.4工程师发现分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
24、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5分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价款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8、工程设计变更2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分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28.1.1更改工程有关部位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8.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28.1.
25、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28.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分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8.2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分包人在施工中的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分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分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9、其他变更
26、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0、确定变更价款30.1分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0.1.1原已签证的价格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原已签证的价格变更价款;30.1.2未经签证的价格变更,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变更价款;30.1.3所有变更价款的计价口径按本合同1.8款执行。30.2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0.3工程师不同意分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0.4工程师确认增
27、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或减少结算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0.5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竣工验收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二套,并向工程审价部门提供竣工图一套。3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1.3发包人收到分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1.4工程竣
28、工验收通过,分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以发包方签收认可为依据)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分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1.5发包人收到分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1.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未经分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2、竣工结算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分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放按照竣工图及第30条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结算。32.2鉴于工程安装过程中
29、需土建单位配合,故按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扣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价)的7%的配合费由发包方扣除。分包方完成工程量由总包方开具符合句容市税务部门的发票给发包方,开票费用及办理外境证所需费用由分包方单独向总包方缴纳。32.3分包人施工用水、用电从总包人接入,水电费用按双方工程结算造价同比例分摊。上限不超过分包人安装定额内的水电费含量。32.3发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经工程审价部门审核后,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至工程总价的 %,余款 %转为工程质量保修金。32.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分包
30、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分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分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2.5发包人分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质量保修33.1分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3.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分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33.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33.3.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33.3.2质量保修期;33.3.3质
31、量保修责任;33.3.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34.1.1本合同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34.1.2本合同第25.5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且无限期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4.1.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分包人的经济损失另行协商,延期付款超过付款期限一个月以上的,由发包人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4.2分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34.2.1本合同第15.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 年
32、月 日完工初验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由于专业分包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不得免除总包人的违约责任。34.2.2本合同第1.6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不能按合同约定达到江苏省“杨子杯”要求的。由于专业分包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达到江苏省“杨子杯”要求的,不得免除总包人的违约责任。34.2.3由于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标书承诺质量目标。由于指定专业分包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目标,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总包人负连带责任。34.2.4分包人项目管理班子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进场,且每月在场不少于25天。34.2.5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
33、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保留赔偿其他损失的权利。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4.4分包人发生34.2款情况时,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除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外,分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总额,并由分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5、索赔35.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5.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
34、发包人索赔:35.2.1索赔事件发生后七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35.2.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后七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5.2.3工程师在收到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未予答复,或要求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5.2.4工程师在收到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35.2.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七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赔程序与35.2.3、35.2.4规定相同。
35、36、争议36.1发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由句容仲裁委员会仲裁。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36.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6.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6.2.3仲裁部门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7、奖励分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施工且工程质量获得江苏省“杨子杯”工程奖,发包人将付给分包人叁拾万元整(¥300,000.00)。38、工程分包38.1分包人在总包人的项目经理部的统一协调下,对各自的
36、工作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38.2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工程肢解以后以再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9、总包人和分包人工期责任39.1因总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总包人须以书面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但总包人工期不得顺延。39.2分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履行分包合同,给总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40、不可抗力40.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地震、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4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工
37、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分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分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40.3.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40.3.2发包人分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0.3.3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40.3.4停工期间,分包人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管理人员
38、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40.3.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3.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1、合同解除41.1发包人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1.2发生第2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1.3发生第38.2款禁止的情况,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14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1.4.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1.5一方依据第41.2/41.3
39、/41.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1.6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1.7合同解除后,不
40、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2、合同生效与终止42.1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42.2本合同除第33条外,发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2.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分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3、合同份数43.1本合同正本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各方分别保存一份。43.2本合同副本 份,由三方各执 份。发包人(章):xx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总包人(章):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
41、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分包人(章):xx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诸暨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合同附件1: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包人(全称): xx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 .三期xx安装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分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范围内消防、空调、水电等的全部安装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
42、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年;2、空调工程为 个采暖及供冷期;3、消防质量保修为 年。4、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等),分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分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分包人原因致使
43、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分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若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产品(不含正常使用中的消耗品)及施工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及时免费维修,同时免费保修期顺延。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双方约定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款按工程保修内容的期限分期结清。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忽略此处.第16页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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