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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租赁合同创新.doc

1、合同编号:( )品牌:【 】铺位号: 租赁合 同日期:2014年 月 日目 录第一条租赁物业的座落、面积及交付状况3第二条租赁用途4第三条租赁期限4第四条租赁物交付4第五条装修免租期5第六条租金及付款方式6第七条履约保证金与租赁押金7第八条物业管理费、推广宣传费与其他费用8第九条第九条收银系统8第十条信息管理系统8第十一条装修与修缮9第十二条租赁物业的开业11第十三条转租11第十四条广告、标识11第十五条品牌和商标及其他标识所有权承诺12第十六条“商业中心”整体营销和推广安排12第十七条租赁物业的营业管理12第十九条租赁物业的照管13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14第二十一条不竞争条款14第二十二条承租

2、人承继14第二十三条交易纠纷处置14第二十四条装修施工期内与租赁期内的保险14第二十五条改建及公共区域使用15第二十六条迁移条款15第二十七条免责条款15第二十八条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16第二十九条违约责任17第三十条租赁物业的交还及清场18第三十一条基准条款18第三十二条权利申明及权利行使异议19第三十三条费用19第三十四条条款的可分割性19第三十五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9第三十六条双方有效送达地址19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生效20第三十八条其他20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XX市商业中

3、心(以下称“商场”或“商业中心”)是一个以高品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全业态商业综合体,是XX市地标性超大型购物中心。鉴于:1.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出租本合同附件三中指定的租赁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业”);2. 乙方有意愿在租赁物业内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经营,并具备签署本合同及经营本合同项下租赁用途内容的合法资质。其经营资质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现就乙方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业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租赁物业的座落、面积及交付标准1.1商场地址是XX市市xxXX中路XX号,乙方承租的租赁物业位于该商场【地上】【地下】第 层

4、第_号商铺,具体租赁位置详见附件三租赁物业平面图。1.2租赁物业的计租面积约为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乙方接受租赁物业时的实际面积为准,如乙方对该面积有异议的,双方可以协商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该租赁物业的面积进行测量。如实测面积与本条甲方所确定的计租面积误差小于或等于正负3%的,乙方应承担测绘的相关费用,双方不再重新计算租赁面积。1.3本合同所称“计租面积”是指附件三租赁物业平面图红线圈定范围内的面积,包括外墙中线内侧投影面积,,以及租赁物业的玻璃门、店面、租赁物业范围内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所占面积,以及租赁物业与其他承租人租区的隔墙所占面积的一半,租赁物业与公共区域的隔墙所占面积的全部等,乙方

5、如有专用楼梯、专用消防通道、专用卫生间等专用设施的,该等面积也应计算在内。1.4前述计租面积为计收本合同所述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宣传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任何一方不得以建筑面积及/或套内建筑面积对计租面积提出异议。1.5该租赁物业的交付状况,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加以列明。附件四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的标准。同时,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也应按附件四的标准交还该租赁物业。1.6甲方在此披露: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已设定抵押。第二条 租赁用途2.1该租赁物业仅供为乙方用于经营本合同所载的品牌、业态和主要商品种类服务。租赁物业的用途仅限于乙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且经甲方同意的承租人

6、营业内容。乙方承诺在该租赁物业内以 为品牌从事 经营(若乙方经营二个或二个以上品牌的,则详列所有经营品牌名称及占品牌总数的比例)。 2.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租赁用途。2.3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业内从事任何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是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将危险物品、有害物质、令人反感物品等带入或者是存放在租赁物业内。2.4不在租赁物业内饲养任何动物。2.5不进行任何可能给甲方或商业中心的其他租户构成妨害的或可能对甲方商场的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及其他任何可能给租赁物业和公共区域造成损害的行为。2.6乙方需要以租赁物业作为新注册公司法定地址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应当

7、在取得营业执照的30天内,将其取得该营业执照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供给甲方备案。第三条 租赁期限3.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共计 个月,自租赁物业交付之日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交付之日与前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3.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但仍继续缴纳租金且甲方接受的,本合同在乙方缴纳租金期限内继续有效,但该租赁方式为不定期租赁,在该不定期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与乙方解除租赁关系,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的解除要求。3.3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承租人展示租赁物业以及对租赁物业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与维修等。

8、乙方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在获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无条件允许将在租期届满后承租或使用租赁物业的新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勘察租赁物业及其各部分。第四条 租赁物交付4.1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将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迟延、工程整修或改造、业态调整、商业布局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在上述日期交付的,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20天另行书面通知乙方交付物业。甲方推迟交付的书面通知不得超过三次,每次推迟交付物业的时间不得多于3个月。4.2甲方交付该租赁物业时,如该租赁物业虽不符合交付标准,但不影响乙方装修施工和实际经营的,乙方应当接受该物业,甲方应按照交付标准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对租赁物业进行完善。若

9、乙方拒绝接受物业的,视为乙方故意扩大双方损失,该类损失甲方概不负责。若乙方逾期15日仍未实际接收租赁物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之前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4.3若因工程进度迟延、工程整修或改造等原因造成交付日或开业日延迟的,乙方同意只要甲方能够保证实际交付日至甲方同意的乙方开业日的期间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免租装修期的,均视为甲方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4.4乙方应当在书面通知载明的期限内,前往租赁物业进行验收,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四中的交付标准对租赁物业进行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签署有关交接的证明文件。如果乙方未在书面通知的交付期限内,前来接收租赁物业或者是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有关证明文件视为乙

10、方已于甲方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接受租赁物业,装修免租期起始日及租金起始日均不顺延。4.5在办理租赁物业的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协议规定乙方于租赁物业实际交付日或此前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应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双方签署租赁物业交付确认文件,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协议规定条件履行了将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的义务。4.6乙方已实际接收该租赁物业的,则视为甲方的交付义务已完成。至此,该租赁物业的一切风险随之转移至乙方。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所有费用行使抗辩或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甲方继续对乙方承租物业业已存在瑕

11、疵的修复义务。第五条 免租装修期5.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免租装修期为自该租赁物业实际交付日起共 天。乙方应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开业的各项准备。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缴纳租金,但是除租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等,乙方仍应支付。5.2 乙方应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对租赁物业的设计和装修工程,免租装修期不得延长,如因乙方装修完工的延期导致消防及其他法律规定的验收迟延以及商业中心整体开业日的延期,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3如果乙方的免租期跨越了甲方确定的商业中心整体开业日,为避免装修工作对相邻商家产生影响,乙方同意装修活动限定在一个相对特定的时间,比如夜间,白天

12、可以进行无噪音装修工作,但噪音活动必须在晚上进行。5.4乙方按照本合同购买的保险应当自装修免租期开始日起生效。若乙方未能在进场之前向甲方提供购买前述保险的有效证明,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场装修。5.5乙方同意,仅就乙方第一次装修享有免租装修期。第六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6.1 租赁物业的租金计算方式:6.1.1租赁物业的租金按季/月支付,采用第 种方式收取。(一)月固定租金方式月固定租金=日租金365天计租面积12月;计租面积为 M2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内第一年度(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日租金为 元/天/M2,该年度月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内第二年度(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13、 年 月 日止)的日租金为 元/天/M2,该年度的月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内第三年度(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日租金为 元/天/M2,该年度的月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二)月固定租金与月税前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的方式月提成租金=月税前营业额相应的提成比例;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内第一年度(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为 %。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内第二年度(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为 %。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内第三年度(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为 %。(三)税前营业额提成租金租

14、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内第一年度(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为 %。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内第二年度(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为 %。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内第三年度(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为 %。6.1.2 如计租日或租期届满日非日历月第一日的,则该月月租金应按照乙方在该日历月实际租用天数依比例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非完整月份的月租金=月固定租金(该月的实际租赁天数当月天数)。非完整月份的提成租金=乙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实际租赁天数的税前营业额相应提成比例。6.2租赁物业的租金支付方式:6.2.1采取第(一

15、)种支付方式的,乙方都应于每个季度末月的20号前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固定租金。采取第(二)种支付方式的,乙方除应于每个季度末月20号前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固定租金外,尚需在下个季度首月三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交上一个季度真实有效的税前营业额统计情况,以供甲方计算并核对上个季度的提成租金。乙方须在每个季度首月的七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个季度提成租金与固定租金的差额。计租日开始时的月份不满当季度的,则按照计租日开始后实际天数收取提成租金与固定租金的差额。采取第(三)种支付方式的,乙方应于下个月三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交上一个月真实有效的税前营业额统计情况,以供甲方计算并核对上个月的提成租金。乙方须

16、在每个月的七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个月提成租金。计租日开始时的天数不足一个月的,则按照计租日开始后实际天数收取租金。 6.2.2月租金以人民币支付,并汇入以下甲方指定帐户: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开户银行: 6.3 如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计租日并非在该季度首月的,则乙方应在计租日当日支付此季度剩余天数的固定租金及下个季度固定租金给甲方。6.4 如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租赁押金中扣除相应当期应支付的租金。同时,乙方须每天按所欠金额的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若乙方逾期付款达到60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6.5 甲方有权聘请外部审计人员核查乙方提供的营业

17、额数据。如甲方聘请外部审计人员进行核查的,乙方应予配合。甲方聘请外部审计人员进行核查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果外部审计人员通过核查发现乙方提供的营业额数据不真实的,则此次聘请外部审计人员进行核查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与租赁押金7.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的整个租赁期限平均月固定租金人民币元(大写:)与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元(大写:)之和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前述履约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按时接收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业。如乙方按时接收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业的,则前述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该租赁物业的租赁押金;如乙方反悔拒不接受租赁物业的,

18、则甲方有权没收该笔履约保证金。7.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应支付的租金等有关费用未能按时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在租赁押金中冲抵该笔费用。7.3甲方从租赁押金中冲抵乙方应付而未付租金等有关费用后,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补足租赁押金。如乙方未按时补足的,乙方须按未补足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7.4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在甲方账户内预留一定金额的租赁押金作为质量保证金。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乙方商铺面积、经营性质及租赁押金的数额由甲方确定。剩余的租赁押金在甲方扣除各种应有乙方应支付或承担的款项后由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7.5乙方在本合同项下预留的质量

19、保证金为租赁押金的 %,即 元。7.6在本合同届满后的一年内,如未发生针对乙方的索赔或售后投诉的,甲方应在本合同届满一年后一次性无息返还该质保金给乙方。如在合同届满后的一年内发生针对乙方的索赔或售后投诉而乙方怠于处理的,甲方有权在该质保金中先行赔付。如质保金扣除先行赔付金额后尚有剩余的,甲方应于本合同届满一年后无息退还该质保金余值给乙方。如质保金不足以赔付客户索赔金额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推广宣传费与其他费用8.1 该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内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月/M2,总计每月人民币 元。8.2 该租赁物业在免租装修期内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天/M2,总计 天,共

20、计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接受租赁物业时一次性付清免租装修期内的物业管理费。8.3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该等调整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8.4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业的推广宣传费为人民币 元/月/M2,总计每月人民币 元。推广宣传费不包含临时推广活动相关费用及商场重大庆典活动赞助费用。8.5 租赁物业内的水、电、空调(如有)、天然气等能耗费及网络、通讯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根据水表、电表、天然气表的显示用量,按月支付租赁物业发生的空调费(如有)、电费、水费、天然气费等相应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物业管理公约(附件六)。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定价标准调整上述水、电、燃气

21、等费用的收费标准。8.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于每月的20号前支付本月的物业管理费、推广宣传费及其他费用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前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租赁押金中扣除,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8.7乙方自行添置于租赁物业内的设施设备的购置费用及相应的安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8.8乙方同意本条款所涉物业管理费、推广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发票可以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第九条 第九条收银系统9.1乙方应使用甲方的电脑收银系统。 9.1.1 乙方安装甲方提供但是有偿使用的电脑收银机,并接受甲方电脑收银系统的连接安排,前述的硬件、软件的使用及其使用费用均由乙

22、方承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POS专用收银系统租赁协议。 9.1.2 乙方应安装并使用甲方制定的银行刷卡机,因乙方营业所发生的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的服务费应当由乙方承担。 9.1.4 租赁物业内的收银员应由乙方自行雇佣、培训并对其行为负责。9.1.5 乙方保证其所有营业收入均通过与甲方连接的收银系统收取,如果发生乙方营业收入不通过前述与甲方相连的收银系统的收银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立即终止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9.2 为提高及保持消费者对商业中心的忠诚度,乙方同意在使用收银系统时配合甲方提供给予消费者之贵宾卡或者会员卡及其他的折扣和积分计划,乙方也同意配合甲方的礼券、提货券、

23、餐券等相应的有价证券的使用计划。第十条 信息管理系统10.1 甲方同意乙方选择如下 方式报送营业额。(A) 乙方租用甲方的POS专用收银系统报送营业额。若乙方向甲方租用收银机与甲方POS主机联网的,则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POS专用收银系统租赁协议,且必须在甲方指定银行及其分理处开立交易款项结算专用账户。甲方有权在乙方免租装修期届满前对于乙方所使用的收银机进行验收。若乙方未能在免租装修期届满前通过验收的,除乙方仅以固定租金方式支付租金的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期间内,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收银机设置情况,以及所提供数据之真实情况。若乙方违反甲方规定设置收银机导致所提供数据失实的,乙方在收到甲方

24、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后,仍未在甲方规定的整改期内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B)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通过POS系统连接端口传送营业额数据。在经营过程中,乙方需通过由双方同意的系统向甲方提交其营业数据。乙方应当做到通过POS系统提供营业数据(包括所有经营区域的营业总额以及交易明细)。乙方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次日12时前,立即向甲方传送当日全天的销售数据。(若需要进行POS系统改造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方式下,甲方负责将接口网络布线至该商铺内并保证线路畅通。甲方向乙方提出软件接口开发标准,甲乙双方共同负责软件接口的开发调试,确保在乙方开业前实现营业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

25、的总来客数、总成交金额)向甲方的传送。 在不影响乙方业务经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以合理的方式随时抽验乙方营业数据传送的履行情况及营业额。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营业额信息存在异议的,其有权要求乙方向其报送该租赁物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证明文件(该等财务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该租赁物业内每月的营业额收入),以便甲方核实。若乙方拒不提供前述资料,或在甲方抽查中发现乙方有导致其营业额虚假的行为的,则其行为等同于乙方虚报、瞒报营业额,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0.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提交上述“营业额”初步数值;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后的2个月内,向甲方提供

26、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该报告中应当具备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业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每月营业额等相应数据,以备甲方稽核。甲方有权选择以营业额初步数值或是以审计报告中所载明的营业额作为最终结算租金的基础。若甲方对前述乙方提供的营业额数据或审计报告有异议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自行或委托审计机构另行审计,并向甲方提供该租赁物业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该等资料应能够证明该租赁物业内每月收取的营业额)。误差超过正负百分之五的,乙方应承担另行审计的相关费用。 10.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和违反甲方的收银管理;不得瞒报、虚报、漏报自己的营业额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帐外收银,包括但

27、不限于现金收银、POS系统外收银、借助任何现代化、智能化系统的分流收银、自装POS循环帐外收银等。10.5如甲方发现乙方瞒报、虚报、漏报营业额数据导致甲方收营减少的,乙方除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七日内补足甲方该部分收营款项外,乙方尚应支付甲方该部分收营款项作为违约金。第十一条 装修与修缮11.1乙方装修施工工程的全过程均须遵循商业中心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约、安全管理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租户手册、装修手册等)和甲方的有关要求。11.2乙方应在免租装修期内取得与其租赁、装修及经营有关的一切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的各种审批、经营授权等),乙方应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设计、装修、消防等

28、各项开业的准备工作。 11.3乙方应当在进场装修的二个月前将内部装修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效果图、初步设计方案、设计说明、工程施工图、水电通讯走线图、消防设施管线图等)报甲方审批通过。如乙方提交的内部装修施工图纸不符合甲方和相关行政主管机构要求的,乙方应进行修改,并重新向甲方申报。若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消防分区无法通过验收,或超范围、越界装修等情形的,乙方经整改两次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租赁押金甲方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11.4 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业进行包括不限于下列施工对涉及租赁物业的建筑结构做

29、任何改动: 在租赁物业外墙或者在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的任何部门做标记、图画、钻孔、安装挂钩。 穿凿、切断或连接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的任何管道。 以任何方式毁坏租赁物业或租赁物业建筑内外观,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使用租赁物业所在建筑内外墙壁及玻璃窗做招贴或悬挂广告牌及宣传品。 擅自安装及增装空调机、采暖设备、制冷设备、烹饪设备和其他机械或供电设施。 安装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如果乙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七日内,恢复原状,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之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的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在此等情况之下,甲方还有权终止合同。11.5乙方装修所造成的

30、租赁物业损害等责任和后果,不因装修方案获得甲方批准而免除。在任何情况下,因乙方对租赁物业装修或改造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等赔偿)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11.6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对租赁物业进行过合理详细地查验,并以现状方式接收租赁物业内现有的装修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原有装修)。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因原有装修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11.7租赁物业的消防设施及中央空调系统的全部安装及改建,只能由甲方指定的施工承包单位按照甲方和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甲方和政府主管机关书面同意,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改动。涉及其他工程的,乙方可

31、自行聘请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施工。乙方聘请施工承包单位前,须将该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对该等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核不免除乙方依法及依约应承担的责任。11.8 如乙方聘请的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方、供应商等侵犯了甲方、商场其他租户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对该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1.9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将该租赁物业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乙方不拆除添置设备的,甲方可自行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1.10双方约定或甲方指定保留全部或部分装修、装饰或附属物的,乙方应当保留该部分装修、装饰或附属物给甲方,甲方无

32、须因此而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11.11 装修押金的支付和返还按照商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11.12 乙方应将装修合同及发票、收据等证明装修价值的文件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份,作为双方确定乙方装修原值的依据。在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除本合同其 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对乙方装修损失的计算标准为:即装修损失=装修原值租赁期限总月份租赁期限所及剩余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 计)。该条款的约定并不意味着对装修损失责任的承担方的确认。11.13乙方在装修、开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中都应遵守国家和租赁物业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因乙方违反前述法律规范的规定导致延期营业、停止营业或

33、不能营业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 租赁物业的开业与整体开业日 12.1 租赁物业初步确定的开业时间为【 】年【 】月【 】日,乙方应按照确定的前述开业日对外营业。12.2 乙方应在取得全部必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和批准文件),完成承租租赁物业的装修和必要的准备工作后,经甲方或者管理公司核准后,正式对外营业(包括试营业)。未经甲方或管理公司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开业。如乙方已经完成了开业准备,具备开业条件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认为乙方的开业符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安排的,可以同意乙方提前开业。12.3乙方应当在不晚于开业日的1个月前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中应列明开业当天活动

34、的内容),甲方在接到上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乙方上述开业准备的审核。12.4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自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租。若乙方提前开业的,自乙方实际开业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开业日期间,甲方同意减半收取该期间租赁物业的月租金。如因乙方原因延迟开业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装修;消防验收;各类证照的审批许可、品牌授权等),甲方自本合同约定开业日起即开始计收租金。如乙方超过60天仍未能开业,届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除不再返还乙方已付的履行保证金、租赁押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迟开业的,乙方开业日期及租赁期限终止日期相应顺延。12.5

35、鉴于本合同项下所有租赁物业,是向公众开放的公共营业场所,乙方承租后的实际开业状态及时间对租赁物业所在商业中心项目整体营业形象与经营效果有直接影响。故乙方特此同意,乙方的开业日在甲方的商业中心整体开业日之前的,乙方应在商业中心整体开业日之前开展试营业。在甲方向其发出的载有商业中心整体开业日的通知中所载明的整体开业日,并不妨碍乙方在试营业期间的营业。12.6甲方的商业中心整体开业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甲方最终的整体开业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但该书面通知甲方应在整体开业日之前45天通知乙方。12.7由于乙方没有按期完成装修或者没有做好营业准备或者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在整体开业日开始营业的,乙方应按

36、照下列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7天应按一个月的固定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7天的,按7天计算。延期2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三条 转租13.1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a) 向第三方转让或抵押本合同中的权利。b) 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出租给第三方。c) 将租赁物业的使用权让予第三方。d) 与第三方共用租赁物业。13.2 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乙方对外签署的转让协议不得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冲突。乙方应就转租行为与转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 广告、标识14.1 乙方可以按照如下约定设置招牌、广告包括商标、商号、标志、店招、霓虹等。租赁物业所在楼宇

37、的外立面及楼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均由甲方享有。 14.2 租赁物业所在楼宇的外立面和楼顶的广告位置均由甲方统一的安排、使用、管理和收益。经甲方的许可乙方可以按照甲方同意和确认的招牌、广告数量、广告位置、尺寸及其他要求,在商业中心设置招牌广告,但需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14.3 乙方只能在取得该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设置,而且该等招牌广告的设置也不得破坏所在楼宇的外立面,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要求。同时甲方在设置招牌广告之前,还应当将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事先报甲方或者是物业管理人审查备案,但是此种审查备案不会在任何方面减轻或者是免除乙方的相关责任或者义务。乙方应该依据上述条款,规定设置的

38、招牌、广告在甲方要求的付款期限内向甲方缴纳适当的广告费、租赁费。该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14.4 上述乙方自行设置的广告的报批、安装、更换、清洁、维护、保养、拆除以及照明电费,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还应该承担因该广告的设置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或者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4.5乙方同意为维护商业中心的整体形象,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租赁物业的玻璃窗、门所粘示的任何广告标识不当之处予以调整。14.6公共区域的标志,公共区域包括室内外的所有安全、紧急、指示或者是宣传标志,包括道路指示标志均由甲方统一提供,如果乙方对此方面有额外要求,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

39、统一安排,但对此等项目的设置、补充以及维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4.7 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设置的招牌、广告,或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或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或拆除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 品牌和商标及其他标识所有权承诺 15.1 乙方应在租赁物业使用其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商号、商标或者其他标识。在租赁期间如果乙方要改变标识和商号,要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的说明和申请,经甲方同意以后方可更改使用。15.2 乙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使用合法且享有

40、合法使用权或获得充分授权之商品名称、商标、肖像、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等。如果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前述任何权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15.3 甲方因为乙方的商标或产品纠纷被承担连带责任或被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完全足额补偿甲方为此遭受的一切损失。15.4 租赁期间内,乙方同意将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包括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作商业中心项目或甲方举办之其他推广活动之用。15.5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上述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乙方经营所使用的品牌对外进行宣传,包括大幕宣传广告。因使用乙方上述品牌、产品等进行商业中心宣传

41、而被第三方追究侵权责任的,乙方应完全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商业中心”整体营销和推广安排16.1乙方应接受商场客户在其租赁物业内使用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发行的各种VIP金卡、会员卡,并给予持卡人不少于 %的价格优惠。该部分优惠由乙方自行负担。16.2 乙方应接受商场客户在其租赁物业内使用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名义发行的预付费购物卡。如商场客户在乙方租赁物业内使用前述预付费购物卡消费的,乙方同意按实际消费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手续费。16.3 甲方将在每年的平安夜、圣诞节、新年跨年等节日举办通宵营业活动的。乙方应积极参与前述活动,并给予全场全时段不少于 %的产品价格优惠。16.4乙方保证,其在租

42、赁物业内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定位须与XX市市中心、新北区等商圈同质同价,且不高于同等商品或服务在XX市市任何一家相同品牌的连锁店中的价格。16.5乙方保证,其在租赁物业内所销售的新商品以及提供的新服务,其上市时间应当不晚于XX市市内任何一家相同品牌的连锁店;乙方保证,在租赁物业内销售的打折商品不超过全部商品的50,换季打折(打折应当先报请甲方书面同意)除外。16.6 推广安排:在商业中心内的整体推广活动均由甲方统一组织安排,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组织安排的整体推广活动。16.7 乙方举办大型开业活动以及其他大型的推广、促销、庆祝、联谊、慈善等各类型活动,活动方案及活动时间经由甲方或管理公

43、司审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业以外的区域进行任何推广活动。16.8 乙方自主安排营业推广对外发售预付卡、商场卡、优惠卡等促销活动(以下合称“推广活动”)的,应事先向甲方提交相关售卡的商业方案并征得甲方审核同意。无论甲方同意与否,乙方售卡等推广活动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及索赔,乙方应自行解决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推广活动导致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的,在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追偿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十七条 租赁物业的营业管理 17.1 如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品、商号、服饰标志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代理权、海关以及政府批准手续或其他经营销售许可,则乙方应

44、保证其获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甲方不对乙方就该租赁物业可利用作乙方所进行的经营行为获得所需的经营许可或批准作出任何承诺及保证。17.2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或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及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乙方应在接收租赁物业时一并领取商业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手册等。乙方应遵守前述的各项规定。17.3 乙方保证全年每天营业,营业时间为 。甲方有权按季节变化或项目运营实际需要更改或延长营业时间及空调供应时间。出于对资产进行良好管理的目的,甲方拥有保留、调整、

45、前述营业时间的权利,但是如有调整,甲方应提前三天告诉乙方,乙方应该遵守。17.4 乙方承诺遵守商业中心公布的营业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乙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其营业时间与上述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不一致的,须取得甲方或管理公司的同意,并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空调费等各项费用。除此之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于本条约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营业或变更营业时间。17.5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租赁物业及项目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徕、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其他影响其他商户之利益或项目运营秩序之行为。17.6 乙方自行保管该租赁物业内以及其他被许可存放乙方物品的库房、仓库、储物间内的所有财物。无论是否设置保安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甲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保安和保管责任。17.7 乙方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商铺营业标志、橱窗、店面的良好照明状态。为项目整体照明效果的需要,乙方允许甲方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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