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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租赁合同范本.docx

1、某购物中心 商铺租赁合同甲方:乙方: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 33 -目录第一部分专用条款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第一条定义6第二条出租商铺7第三条商铺用途7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8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10第六条免租装修期11第七条商铺装修12第八条商铺修缮14第九条经营条款15第十条转租、转让和续租16第十一条保险17第十二条物业管理17第十三条商铺交还20第十四条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的条件21第十五条甲方违约责任22第十六条乙方违约责任23第十七条不可抗力25第十八条通知与送达25第十九条法律适用26第二十条合同效力26第二十一条税费负担27第二十二条其他27第三部分附件一合同附件29商铺位

2、置示意图29附件二交付条件30附件三合同基本条件32附件四POS 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3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间通讯地址:邮 政 编 码 :450000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传真:承租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电话: 传真: 第一部专用条款1出租商铺甲方将坐落于某地(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商铺的承租面积(GLA)为 49 平方米,建筑面积(GFA)为 78 平方米。(最终以郑州市房管局下属测绘部门测量面积为准)。2商铺用途该商铺只供乙方作“手表”零售业态使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 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其

3、是“ 飞亚达”(英文为“FIYTA ”)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3租 期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自该商铺起租日起 叁年。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如合同期限超过 3 年,则为 6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4交付日甲方于本项目开业 6 个月前通知乙方该商铺的交付日(下称“预期交付日”),甲方应当于该日期前交付该商铺,

4、而乙方应当于该日期前接受交付。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在预期交付日之前(含预期交付日当日),则该商铺交付之日以交接凭据签署日期为准;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日期在预期交付日之后,则该商铺交付日为预期交付日。5装修免租期乙方有 90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日起起算。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装修押金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 60 元/平方米,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 8 元/平方米。6租金1)自起租日起至第一个租赁年度结束,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4,900 元(每月人民币 100 元/* 49 ),或当月营业额(税前)之

5、 10 ;两者取其高。租赁年度为连续 365 天的时间,含第 365 天。2)第二个租赁年度,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5,880 元(每月人民币元 120/* 49 ),或当月营业额之(税前 ) 11;两者取其高。租赁年度为连续 365 天的时间,含第 365 天。3)第二个租赁年度,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6,860 元(每月人民币元 140/* 49 ),或当月营业额之(税前 ) 12;两者取其高。租赁年度为连续 365 天的时间,含第 365 天。7管理费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45 元。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 30 天以书面方式通

6、知乙方在免租装修期内,管理费为 45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8推广费推广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6 元计算。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 30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9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3 个月基本租金加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直接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时,乙方应于签署之日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6,634 元 。10补充条款。位于郑州市系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

7、,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某购物中心商铺事宜订立本某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步部分(专用条款)完毕,下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部通用条款第一条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 “某项目” 指项目位置,购物中心项目用地宗地编号为XX。总建筑面积约 25 万平方米。1.3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1.4 “营业额” 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

8、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零售)。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若有价格优惠,营业额按优惠后的商品价格乘以商品数量计算。若乙方销售任何形式的代用券(如礼券、现金卡、储值卡等),销售时的收入不计入营业额;在顾客使用上述代用券(不论该代用券是否为乙方项目店铺发出) 时,应将其实际消费金额计入营业额,且乙方须将代用券销售收益每日如实书面告知甲方(餐饮)。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

9、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若有价格优惠,营业额按优惠后的商品价格乘以商品数量计算。若乙方销售任何形式的代用券(包括但不限于礼券、现金卡、储值卡等),乙方销售代用券时所收取的收益应全额计入销售额。顾客使用该代用券消费时的实际金额则不计入销售额(服务)。1.5 “租赁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6 “管理费” 指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项目的正常运作,而对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用冷水费、采暖费等费用。1.7 “起租日”

10、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如此时项目尚未对外营业,则起租日为项目对外营业之日。1.8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9 “元”指人民币元。1.10 “”指千分之一。1.11 “推广费”指用于商场整体宣传、节庆装饰、各类甲方主办或协办的活动,媒体公关、顾客关系、VIP 管理等推广营销方面的费用。1.12 “物业公司”指按合法程序建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受某公司委托的对某项目购物中心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业性经济实体。1.13 “日”除指明为工作日或其他情况以外,均指一个日历天。第二条出租商铺2.1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橙色予以标注,该橙色标注只作

11、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2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项目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项目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第三条商铺用途3.1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2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

12、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3.3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项目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3.4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3.5 如因专用条款第二部分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租金4.1.1 乙方每月租金为: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营业额提成租金以每月总营业

13、额为基数计算。4.1.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4.1.3 起租日为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如此时项目尚未对外营业,则起租日为项目对外营业之日。4.1.4 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 1 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基本租金额。日基本租金额为该商铺承租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基本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每月的营业额提成租金须于次月第 7 日前依据本合同第 4.1.1 条约定的营业

14、额提成租金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数额少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准;如结算出的数额多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乙方应于该次月第 15 日前向甲方补足提成数额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因营业额差异造成提成租金差异,于结算后的下月调整。4.1.5 根据本合同第 4.1.1 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4.2 租赁保证金4.2.1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多余

15、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 5 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 5 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4.2.2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 3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

16、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4.2.3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4.2.4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它款项。4.3 管理费4.3.1 免租装修期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 1 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

17、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免租装修期、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管理费。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管理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4.3.2 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 09:30 时起至晚上 10:00 时止。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 0.3 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不足 1000 承租面积平方米的按 1000 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4.4 推广费4.4.1 甲方将不时为项目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

18、按月支付推广费。免租装修期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 1 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免租装修期、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推广费。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推广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4.4.2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项目所管辖的场地/媒介上组织活动或刊登广告,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4.5 水、电费4.5.1 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制定,乙方须自行负担每月的水、电费乙方需按甲方的收

19、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支付。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水电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前应知会租户。4.5.2 水、电费押金共计 2340 元,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一般租户 30 元/,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租户 45元/(建筑面积)】。4.5.3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水、电费押金(不计利息)。4.6 其他费用4.6.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费及其他费用;4.6.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

20、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 7 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4.7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收款人名称: 某置地(郑州)有限公司银行账号: (人民币)银行账号: (港币) 银行账号: (美元)4.8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21、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4.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4.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4.11 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 POS 收银系统将该商铺营业额款项实时进入甲方指定账户的,结算时,在乙方付清当月应付的全部费用后,甲方应将当月直接进入甲方账户的结算款项无息返还乙方。如果乙方未按期支付/补足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款项的,甲

22、方均有权在返还上述结算款项时,直接将乙方应付款项及违约金予以扣除,并将扣除后的结算款项(如有)向乙方无息返还。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5.1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 该商铺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5.2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项目的公共部分。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商铺交付条件)。5.3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5.4 乙方接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

23、如果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 7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5.5 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乙方装修的,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该商铺;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 21 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5.6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甲方书面通知的具体交付时间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被视为在甲方书面通知的交付日办理了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该日期被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交付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5.7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甲方书面通知的具体交付时间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

24、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8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 15 条中的规定。5.9 自该商铺交付(含视为交付)后至乙方交还该商铺之前,除所有人应承担的所有物灭失风险外的该商铺其他全部风险(包括治安、消防以及商铺内的装饰、设备、施工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交付之后,该商铺出现的任何瑕疵或损坏(自然磨损除外)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但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的除外),由该等瑕疵或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免租装修期6.1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基本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推广费以及装修和/

25、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乙方已经充分考虑到甲方和/或物业公司对该物业装修时间和装修管理的严格规定,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不得要求调整起租日、延长装修免租期或要求甲方和/或物业公司给予任何形式补偿。6.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基本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6.3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6.4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 30 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 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

26、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6.5 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依然只需于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6.6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6.7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基本租金的 2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6.8 若因

27、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三个月内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 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租赁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6.9 若因甲方的原因,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未能进行装修或乙方免租装修期不足 90 天的,乙方的装修免租期应相应的予以延长。6.10 乙方在进场装修前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装修期保险,否则,甲方和/或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乙方进场装修,但是并不影响装修免租期.6.11 双方确认

28、,甲方提供的装修免租期是基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的预设前提下给予乙方的优惠。在租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不享受装修免租期的免租金优惠,乙方应自交付日次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租赁年度的基本租金标准向甲方补交装修免租期内的全部租金。6.12 乙方应保证在装修免租期结束前完成该商铺的装修施工并经甲方、物业公司、消防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对装修验收合格。若因乙方原因,该商铺在免租装修期届满后仍未能完成装修施工或未验收合格的,乙方可继续装修,但自装修期满后次日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及其他乙方应交纳的费用,并应继续遵守本合同中“商铺装修”项

29、下乙方义务的约定。6.13 如果乙方在装修免租期满后对商铺进行再次装修或者任何形式施工的,不再享受免交租金的优惠。第七条商铺装修7.1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7.1.1 该商铺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效果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15 天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7.1.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7.1.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项目结构安全及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7.1.4

30、 即使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仍须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7.1.5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项目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应聘用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7.2 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设计与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设计和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租户设计指引、租户装修指引,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租户设计指引、租户装修指引进行设计与装修,以确保设计风格吻合与装修工程安全。7.

31、3 乙方应按照甲方会审图纸的意见进行装修工程。7.4 在没有获得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特别不得:7.4.1 在该商铺或项目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7.4.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 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7.4.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 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7.4.4 在该商铺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 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

32、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也不得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7.4.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7.5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郑州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7.6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项目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项目其他商铺的使用人造成滋扰。乙方应服从甲方规范及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项目营业时间之内进行

33、装修施工。7.7 乙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项目营业时间之内进行装修施工的,除需事先前三个工作日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还须对以下事项作出书面保证:7.7.1 不得使用电锯、敲打类金属锤等易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工具、不得使用油漆等易产生异味涂料、不得制造灰尘等等而影响到项目以及周边其他商铺经营活动。7.7.2 乙方有义务告知、提醒并监督乙方的施工人员不得在项目营业时间之内进入项目任何经营区域,不得使用项目客用卫生间,客用电梯,且进出后勤通道必须做好个人卫生清洁、不得弄脏地板及制造灰尘。如乙方施工人员违反本条约定,乙方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和责任。7.8 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

34、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装修水电费收费标准,以甲方提供的装修临时用电电表计量的数据作为计收依据。7.9 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7.10 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

35、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7.11 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 30 天获得乙方书面同意。7.12 如乙方因特殊原因,需对该商铺面向项目营业区一侧玻璃门面、墙面、铝扣板、柱子、地板等设施进行改造,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必须提交书面保证函,保证不得损坏前述物品或保证在撤场时将前述物品恢复至改造前状态。第八条商铺修缮8.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尽快安排维修。但是该商铺于租赁线之

36、玻璃隔断(含玻璃门及五金件)或卷闸门,不论是否属于甲方提供之交付条件,在租赁期间内如有故障或损害,概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8.2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因乙方或乙方的供应商、服务商、雇员、代理人等关联人员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8.3 经营期间,乙方如需对店铺进行小范围修缮,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8.4 租赁期间,甲方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

37、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8.5 租赁期间,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项目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8.6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8.7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 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过失的除外。8.8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

38、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8.9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 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8.9.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8.9.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

39、甲方、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8.9.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第九条经营条款9.1 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租用甲方提供的 POS 专用收银系统(下称“POS 系统”) 1 台,并遵守本合同附件五POS 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将租用该商铺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 POS 系统进行结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营业额,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40、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销售金额的 30 倍加上乙方前一个月的实际租金,租金金额以乙方前一个月的实际月租金为准, 与下月租金同日支付。乙方应保证其 POS 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可以对该数据进行核实。甲方核实时,乙方应配合并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9.2 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指定的时间开业和营业。项目正常营业时间为 09:3022:00(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可另行书面通知营业时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对项目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如乙方因其商铺经营性质所需而与项目营业时间不一致,乙方需事先向甲方作出具体书面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时

41、间的具体时段、相关法律依据等)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有关规定,保证其营业时间完全符合国家或郑州市的相关规定。9.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整个项目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9.4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9.5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9.6 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的现象。9.7 乙方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42、,进行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售卖违法违禁货品,乙方也不得允许、包庇、纵容顾客在营业区内使用或食用违法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9.8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在商铺外播放音乐。商铺内应严格控制音乐音量以免影响到其他商铺经营活动或对顾客产生不愉快影响。9.9 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面向公共通道的广告灯箱画面或增加任何广告灯箱。9.10 乙方不得在室外营业区域越界摆放任何营业设备设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当街兜售、叫卖、派发传单活动,不得进行阻碍到公共通道通常的经营行为。9.11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最晚于开业前按照租赁备案登记证照清单将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乙

43、方公章,下同)提供给甲方,如该证件在办理途中,则应提交证件办理回执复印件。如在租期内,乙方的上述证照和权利证书发生变更,乙方应自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证照和权利证书向甲方出示并提供其复印件给甲方备案。9.12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依法纳税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出具乙方自己的正式税务发票或者消费者认可的加盖乙方印章的其他财务凭证。9.13 乙方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国家以及郑州市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经营和宣传活动,确保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自行承担对该商铺的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策略、宣传推广活动及其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并保证该等行为或者活动不

44、得损害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9.14 乙方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各项经营活动。9.15 在该房屋内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该房屋内的治安和财物由乙方负责。在该房屋内由乙方相关经营活动产生的相关责任和他人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9.16 乙方以营利为目的所出售、赠送的任何仅限于项目店铺使用的卡、券(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卡、储值卡、折扣卡、代金券等)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终止日期。9.17 租赁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乙方经营所使用的品牌进行该物业的对外宣

45、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9.18 租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和/或物业公司制定的运营管理、服务等相关规定。9.19 乙方应按照国家或郑州市政府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和办理各种符合条件的营业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商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环保验收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如需)、娱乐经营许可证(如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需)、以及各种授权经营的证明和授权证书。并在开业前提交复印件给甲方,如该证件在办理途中,应提交证件办理回执复印件。第十条转租、转让和续租1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 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

46、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10.2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10.2.1 乙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10.2.2 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10.2.3 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商铺的使用人发生变更。10.3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 3 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10.4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转让该商铺,乙方不可撤销的承诺永远放弃对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在甲方将该商铺向第三方转让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向该第三方出具确认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第三方缴纳租金等费用的确认函或与甲方、第三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予以确认。第十一条保险11.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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