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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doc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

2、有关规定。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大气、水源

3、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第六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第七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第九条 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

4、相影响。第十条 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第十一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编 最高容许浓度 编 最高容许浓度 物 质 名 称 (毫克立方米) 物 质 名 称 (毫克立方米) - -号 一次 日平均 号 一 次 日平均 -1 一氧化碳 3.00 1.00 20氨 0.20 2 乙醛 0.01 21氧化氮 0.15 3 二甲苯 0.30 (换算成2 ) 4 二氧化硫 0.50 0.15 22

5、砷化物 0.003 5 二硫化碳 0.04 (换算成) 6 五氧化二磷 0.15 0.05 23敌百虫 0.10 7 丙烯腈 0.05 24酚 0.02 8 丙烯醛 0.10 25硫化氢 0.01 9 丙酮 0.80 26硫酸 0.30 0.10 10 甲基对硫磷 0.01 27硝基苯 0.01 (甲基) 28铅及其无机化 0.0007 11 甲醇 3.00 1.00 合物(换算 12 甲醛 0.05 成) 13 汞 0.0003 29氯 0.10 0.03 14 吡啶 0.08 30氯丁二烯 0.10 15 苯 2.40 0.80 31氯化氢 0.05 0.015 16 苯乙烯 0.01 3

6、2铬(六价) 0.0015 17 苯胺 0.10 0.03 33锰及其化合物 0.01 18 环氧氯丙烷 0.20 (换算成2 ) 19 氟化物 0.02 0.007 34飘尘 0.50 0.15 (换算成) 3 -注:()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吨平方公里月。第十二条 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

7、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的规定。第十三条 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第二节 给水卫生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室外给水设计规

8、范执行。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水。注: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必须连接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应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

9、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节 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第十八条 在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并将废水的综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环使用等措施纳入生产工艺流程,应少排或不排有害废水,减少或消除废水中有害物质。对于生产中还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业废水,应符合本标准第二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处理和排放系统,防止污染厂内外环境。几种工业废水混合时能形成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质时,应分别处理后,方准排入厂内同一排水管道。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第二十条 用于农田灌溉的工业废

10、水,应积极处理、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当不能达到终年利用,而必须排入地面水时,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方准排入地面水。当其排入地面水后,下游最近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表、表的要求。注:()最近用水点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米断面处,或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在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的上游,米及下游米的范围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地面水的流量应按最枯流量或保证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时流量计算。污水按排出时最高小时流量计算

11、。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表 指 标 卫 生 要 求 悬浮物质色、臭、 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水,不得呈味 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的颜色、异臭或异味 漂浮物质 水面上不得出现较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值 生化需氧量 不超过毫克升 (五日) 溶解氧 不低于毫克升(东北地区渔业水体应不低于毫克升) 有害物质 不超过表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病原体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 毒,彻底消灭病原体后方准排入地面水 第二十二条 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排入不能发挥稀释能力,或不宜考虑稀释作用的地面水时,排入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表、表的

12、要求。第二十三条 水力排灰、冲渣、尾矿和洗煤等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时方可排入地面水。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等。输送有害工业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应防止渗漏。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业废水,在流入处理设备前,不得采用明渠。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编 最高容许浓度 编 最高容许浓度 物质名称 物质名称 号 (毫克升) 号 (毫克升) 乙腈 六氯苯 乙醛 内吸磷() 二硫化碳 水合肼 二硝基苯 四乙基铅 不得检出 二硝基氯苯 四氯苯 (按地面水需氯量计算) 二氯苯 石油(包括煤油汽油) 丁基黄原酸盐 甲基对硫磷(甲基 ) 三

13、氯苯 甲醛 三硝基甲苯 丙烯腈 马拉硫磷() 丙烯醛 按地面水中生化 乙内酰胺 对硫磷() 需氧量计算 六六六 乐戈(乐果) 续表编 最高容许浓度 编 最高容许浓度 物质名称 物质名称 号 (毫克升) 号 (毫克升) 异丙苯 钴 汞 铍 吡啶 硒 钒 铬:三价铬 松节油 六价铬 苯 铜 苯乙烯 锌 不得检出 苯胺 硫化物 (按地面水溶解氧计算)苦味酸 氰化物 氟化物 氯苯 活性氯 不得检出 硝基氯苯 挥发酚类 锑 砷 滴滴涕 钼 镍 铅 镉 注:表表所列各项指标和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执行。第四节 废渣处置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渣,应积极采取综合利

14、用措施。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必须纳入工艺设计。利用有害工业废渣,必须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废渣堆放或填洼时,应有防止扬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第二十六条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有机磷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严禁埋入地下与排入地面水体。第三章 车间卫生第一节 防尘、防毒第二十七条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第二十八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有害物质发

15、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二)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三)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第二十九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第三十条 产生汞、砷等剧烈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

16、洗。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第三十一条 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第三十二条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的规定。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 最高容许浓度 编 号 物 质 名 称 (毫克立方米) (一)有毒物质 一氧化碳 一甲胺 乙醚 乙腈 二甲胺 二甲苯 二甲基甲酰胺(皮) 二甲基二氯硅烷 二氧化硫 二氧化硒 二氯丙醇(皮) 二硫化碳(皮) 二异氰酸甲苯酯 丁烯 丁二烯 丁醛 三乙基氯化锡(皮) 三氧化二砷及五氧化二砷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 (换算成3 ) 三氯氢硅 乙内酰胺 五氧化二磷 五氯酚及其钠盐 六六六 丙体六六六 丙酮 丙烯腈(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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