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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实施细则.docx

1、海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安全检查实施细则(2023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目录一、总则1(一)编制目的1(二)编制依据1(三)适用范围2二、安全行为要求2(一)建设单位2(二)勘察、设计单位3(三)施工单位4(四)监理单位5三、工程实体安全控制6(一)基坑工程6(二)边坡工程8(三)脚手架工程10(四)起重机械26(五)模板支架35(六)临时用电41(七)安全防护49(八)文明施工55(九)其他64四、安全管理资料70(一)建设单位70(二)监理单位71(三)施工单位72五、附则82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

2、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部门规章(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128号)(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

3、891号)(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三)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安全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未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向施工单

4、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6.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7.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8.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二)勘察、设计

5、单位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勘察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

6、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三)施工单位1.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3.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7、并加强履约管理。5.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7.按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并严格考核。8.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9.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10.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1.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8、施工措施。13.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14.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15.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16.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7.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监理单位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2.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安全旁站。3.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编制危大工程安全

9、监理规划和细则。4.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过程记录。三、工程实体安全控制(一)基坑工程1.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2.基坑支护结构进行承载能力限状态设计的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基坑稳定性验算。(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受扭承载力计算。(3)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3.对于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对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的变形进行计算,并应进行周边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价。4.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监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5.安

10、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6.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7.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8.基坑开挖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基坑开挖应分层进行,内支撑结构基坑开挖尚应均衡进行;基坑开挖不得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2)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3)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时,应及时进行坑底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

11、底原决土的措施。(4)基坑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填筑压实,对称进行,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9.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2)支护结构的施工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的要求,并应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3)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性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10.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监测方案。(2)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

12、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3)基坑降水应对水位降深进行监测,地下水回灌施工应对回灌量和水质进行监测。(4)逆作法施工应进行全过程工程监测。11.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基坑危险部位的土方开挖及其他有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12.土方开挖前,应查明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上下水、电缆、燃气、排水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安全。(二)边坡工程1.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2.边岩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边坡开挖时,应由上往下依次进行;边坡开挖严禁下部掏挖、无序开挖作业;未经设计确认严禁大面积开挖、爆破作业。(2)土质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坡面及坡脚不得积水。(3)岩质边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4)边坡开挖后应及时进行防护处理,并应采取封闭措施或进行支挡结构施工。(5)坡肩及边坡稳定影响范围内的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的荷载限值。3.挡墙支护施工时应设置排水系统;挡墙的换填地基应分层铺筑、夯实。4.杆(索)施工时,不得损害支挡结构及构件以及邻近建(构)筑物地基基础。5.喷错支护施工的坡体泄水孔及截水、排水沟的设置应采取防渗措施。锚杆张拉和锁定合格后

14、,对永久错杆的错头应进行密封和防腐处理。6.抗滑桩应从滑坡两端向主轴方向分段间隔跳桩施工。桩纵筋的接头不得设在土岩分界处和滑动面处,桩身混凝土应连续灌筑。7.边坡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监测方案。(2)应根据边坡支挡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挡结构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边坡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3)边坡工程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应进行监测与定期维护。(4)边坡工程监测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应立即预警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9.边坡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挡土墙时,应对挡土墙埋置深度、墙

15、身材料强度、墙后回填土分层压实系数进行检验。(2)抗滑桩、排就式锚杆挡墙的桩基,应进行成桩质量和桩身强度检验。(3)喷错支护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喷射混凝土强度检验。(三)脚手架工程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1)架体搭设应有施工方案,搭设高度超过24m的架体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2)搭设高度超过50m的架体,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3)施工方案应完整,能正确指导施工作业。(4)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及立杆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5)架体应设置距地高度不大于200mm的纵、横向扫地

16、杆,并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6)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7)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8)连墙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并应牢固可靠。(9)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10)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11)纵向剪刀撑及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12)剪刀撑杆件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13)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14)架体外侧应封闭密目式安全网,网间应严密。(15)作业层应在1.2m和0.6m处设置上、中两道

17、防护栏杆。(16)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17)横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上,两端与大横杆固定。作业层铺设脚手板的部位应增加设置小横杆。(18)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应大于18cm。(19)纵向水平杆杆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且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20)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平网封。(2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2)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应量化。2.悬挑式脚手架(1)架体搭设、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批,架体搭设高度超过

18、20m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3)钢梁截面尺寸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且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4)钢梁锚固端长度不应小于悬挑长度的1.25倍。(5)钢梁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6)钢梁外端应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并与上层建筑结构拉结。(7)钢梁间距应按悬挑架体立杆纵距相设置。(8)立杆底部应与钢梁连接柱固定。(9)承插式立杆接长应采用螺栓或销钉固定。(10)剪刀撑应沿悬挑架体高度连续设置,角度应符合 4560的要求。(11)架体应按规定在内侧设置横向斜撑。(12)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拉结,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13)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14)脚手板铺

19、设应严密、牢固,探出横向水平杆长度不应大于150mm。(15)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6)分段搭设的架体应进行分段验收。(17)架体搭设完毕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量化。(18)立杆底部应固定在钢梁处。(19)立杆纵、横向间距、纵向水平杆步距应符合方案设计和规范要求2体防护。(20)作业层外侧应在高度1.2m和0.6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21)架体外侧应封挂密目式安全网。(22)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平网封。(23)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3.门式脚手架(1)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

20、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批。(2)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脚手架,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3)专项施工方案应完整,能正确指导施工作业。(4)配件应与门架配套,在不同架体结构组合工况下,均应使门架连接可靠、方便,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5)上下门架立杆应在同一轴线位置上,门架立杆轴线的对接偏差不应大于2mm。(6)门式作业脚手架的外侧应按步满设交叉支撑,内侧宜设置交叉支撑;当门式作业脚手架的内侧不设交叉支撑时,在门式作业脚手架内侧应按步设置水平加固杆;当门式作业脚手架按步设置挂扣式脚手板或水平架时,可在内侧的门架立杆上每2步设置一道水平加固杆。门式支

21、撑架应按步在门架的两侧满设交叉支撑。(7)上下榴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连接棒插入立杆的深度不应小于30mm,连接棒与门架立杆配合间隙不应大于2mm。(8)门式脚手架上下榴门架间应设置锁臂。当采用插销式或弹销式连接时,可不设锁臂。(9)底部门架的立杆下端可设置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10)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插入门架立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调节螺杆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mm。(11)门式脚手架每道水平加固杆均应通长连续设置。(12)水平加固杆应掌近门架横杆设置,应采用扣件与相关门架立杆扣紧。(13)水平加固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000mm,搭接处宜采用2个及以上旋转扣件扣紧。

22、(14)剪刀撑斜杆的倾角应为4560。(15)剪刀撑应采用旋转扣件与门架立杆及相关杆件扣紧。(16)每道剪刀撑的宽度不应大于6个跨距,且不应大于9m;也不宜小于4个跨距,且不宜小于6m。(17)每道竖向剪刀撑均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18)作业人员上下门式脚手架的斜梯宜采用挂扣式钢梯,并宜采用之字形设置,一个梯段宜跨越两步或三步门架再行转折。当采用垂直挂梯时,应采用护圈式挂梯,并应设置安全锁。(19)水平架可由挂扣式脚手板或在门架两侧立杆上设置的水平加固杆代替。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23、架体提升高度超过150m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安装机械式全自动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4)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应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处。(5)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与建筑结构附着。(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安装防倾覆装置,技术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7)在升降或使用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防倾装置之间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8m或架体高度的1/4。(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安装同步控制或荷载控制装置,同步控制或荷载控制误差应符合规范要求。(9)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度、宽度不应小于1.2m。(10)直线布置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曲线布置架

24、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4m。(11)架体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2m且不应大于跨度的1/2。(12)架体悬臂高度应不大于2/5架体高度且不大于6m。(13)架体高度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14)附着支座数量、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15)使用工况应将主框架与附着支座固定。(16)升降工况时,应将防倾、导向装置设置在附着支座处。(17)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固定方式应符合规范要求。(18)主框架和水平支承架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节点。(19)内外两片水平支承架上弦、下弦间应设置水平支撑杆件,各节点应采用焊接式螺栓连接。(20)架体立杆底端应设在水平架上弦杆的节点处

25、。(21)与墙面垂直的定型竖向主框架组装高度应与架体高度相等。(22)剪刀撑应沿架体高度连续设置,角度应符合4560的要求,剪刀撑应与主框架、水平架和架体有效连接。(23)两跨以上架体同时升降应采用电动或液压动力装置,不得采用手动装置;升降工况时附着支座处建筑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24)升降工况时架体上不得有施工荷载,禁止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25)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整、牢固。(26)作业层与建筑结构间距离应不大于规范要求。(27)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28)架体外侧应封挂密目式安全网。(29)作业层外侧应在高度1.2m和0.6m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作业层外侧应

26、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30)操作前应按规定对有关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1)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并定岗作业。(32)安装拆除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33)架体安装、升降、拆除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区,并应设置专人监护。(34)荷载分布应均匀、荷载最大值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1) 架体搭设应有施工方案,搭设高度超过24m的架体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2) 施工方案应完整,能正确指导施工作业。(3) 脚手架的构造体系应完整,脚手架应具有整体稳定性。(4) 应根据施工方案计算得出的

27、立杆纵横向间距选用定长的水平杆和斜杆,并应根据搭设高度组合立杆、基座、可调托撑和公可调底座。(5) 脚手架搭设步距不应超过2m。(6) 脚手架的竖向斜杆不应采用钢管扣件。(7) 当标准型(B型)立杆荷载设计值大于 40kN,或重型(Z型)立杆荷载设计值大于65kN时,脚手架顶层步距应比标准步距缩小0.5m。(8) 支撑架的高宽比宜控制在3以内,高宽比大于3的支撑架应采取与既有结构进行刚性连接等抗倾覆措施。(9) 对标准步距为1.5m的支撑架,应根据支撑架搭设高度支撑架型号及立杆轴向力设计值进行竖向斜杆布置。(10) 当支撑架搭设高度大于16m时,顶层步距内应每跨布置竖向斜杆。(11) 支撑架可

28、调托撑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托梁中心线的悬臂长度不应超过650mm,且丝杆外露长度不应超过400mm,可调托撑插入立杆或双槽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mm。(12) 支撑架可调底座丝杆插入立杆长度不得小于150mm,丝杆外露长度不宜大于300mm,作为扫地杆的最底层水平杆中心线距离可调底座的底板不应大于550mm。(13) 当支撑架搭设高度超过8m、周围有既有建筑结构时,应沿高度每间隔4个6个步距与周围已建成的结构进行可靠拉结。(14) 支撑架应沿高度每间隔4个6个标准步距应设置水平剪刀撑,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中钢管水平剪刀撑的有关规定。(15)

29、当以独立塔架形式搭设支撑架时,应沿高度每间隔2个4个步距与相邻的独立塔架水平拉结。(16) 当支撑架架体内设置与单支水平杆同宽的人行通道时可间隔抽除第一层水平杆和斜杆形成施工人员进出通道,与通道正交的两侧立杆间应设置竖向斜杆;当支撑架架体内设置与单支水平杆不同宽人行通道时,应在通道上部架设支撑横梁,横梁的型号及间距应依据荷载确定。通道相邻跨支撑横梁的立杆间距应根据计算设置,通道周围的支撑架应连成整体洞口顶部应铺设封闭的防护板,相邻跨应设置安全网。通行机动车的洞口,应设置安全警示和防撞设施。(17) 作业架的高宽比宜控制在3以内;当作业架高宽比大于3时,应设置抛撑或缆风绳等抗倾覆措施。(18)

30、当搭设双排外作业架时或搭设高度24m 及以上时,应根据使用要求选择架体几何尺寸,相邻水平杆步距不宜大于2m。(19) 双排外作业架首层立杆宜采用不同长度的立杆交错布置立杆底部宜配置可调底座或垫板。(20) 当设置双排外作业架人行通道时,应在通道上部架设支撑横梁,横梁截面大小应按跨度以及承受的荷载计算确定,通道两侧作业架应加设斜杆,洞口顶部应铺设封闭的防护板,两侧应设置安全网;通行机动车的洞口,应设置安全警示和防撞设施。(21) 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杆件,并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2) 连墙件应靠近水平杆的盘扣节点设置。(23) 同一层连墙件宜在同一水平面,水平间距不应

31、大于3跨;连墙件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得超过2步。(24) 在梁体的转角处或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端部应按楼层设置,且竖向间距不应大于4m。(25) 连墙件宜从底层第一道水平杆处开始设置;连墙件宜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矩形布置。(26) 连墙点应均匀分布。(27) 当脚手架下部不能搭设连墙件时,宜外扩搭设多排脚手架并设置斜杆,形成外侧斜面状附加梯形架。(28) 三角架与立杆连接及接触的地方,应沿三角架长度方向增设水平杆,相邻三角架应连接牢固。6.碗扣式钢管脚手架(1) 架体搭设应有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批。(2) 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脚手架,应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2、,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3) 地基应坚实、平整,场地应有排水措施,不应有积水。(4) 土层地基上的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和混凝土垫层,垫层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50mm;当采用垫板代替混凝土垫层时,垫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长度不少于两跨的木垫板。(5) 混凝土结构层上的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6) 对承载力不足的地基土或混凝土结构层,应进行加固处理。(7)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地基应有防水措施。(8) 当基础表面高差较小时,可采用可调底座调整;当基础表面高差较大时,可利用立杆碗扣节点位差配合可调底座进行调整,且高处的立杆距离坡顶边缘不宜小

33、于500mm。(9) 双排脚手架起步立杆应采用不同型号的杆件交错布置,架体相邻立杆接头应错开设置,不应设置在同步内。(10) 脚手架的水平杆应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连续设置,不得缺失。(11) 竖向剪刀撑两个方向的交叉斜向钢管宜分别采用旋转扣件设置在立杆的两侧。(12) 竖向剪刀撑斜向钢管与地面的倾角应在 4560之间。(13) 剪刀撑杆件应每步与交叉处立杆或水平杆扣接。(14) 剪刀撑杆件接长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扣紧,且杆端距端部扣件盖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15) 扣件扭紧力矩应为40Nm65Nm。(16) 作业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34、17) 工具式钢脚手板必须有挂钩,并应带有自锁装置与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锁紧,严禁浮放。(18) 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竹笆脚手板两端应与水平杆绑牢,作业层相邻两根横向水平杆间应加设间水平杆,脚手板探头长度不应大于150mm。(19) 立杆碗扣节点间距按0.6模数设置时,外侧应在立杆0.6m及1.2m高的碗扣节点处搭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杆碗扣节点间距按05m模数设置时,外侧应在立杆0.5m及10m高的碗扣节点处搭设两道防护栏杆,并应在外立杆的内侧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20) 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采用安全平网封闭。(21) 作业平台外侧应采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

35、闭,网间连接应严密,密目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密目安全网应为阻燃产品。7.高处作业吊篮(1)吊篮安装、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悬挂吊篮的支撑结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批。(3)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4)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5)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或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有连接。(6)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7)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外挑檐边缘。(8)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36、(9)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10)前支架调节杆应固定在上支架与悬挑梁连接的结点处。(11)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12)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13)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允许范围内。(14)安全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15)吊篮运行时安全绳应张紧悬垂。(16)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17)吊篮应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提升机。(18)吊篮平台的组装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19)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产品。(20)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操作吊篮升降。(21)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22)吊篮内作业

37、人员应将安全带使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23)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24)吊篮安装完毕,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25)每天班前、班后应对吊篮进行检查。(26)吊篮安装、使用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7)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挡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28)多层吊篮作业时应设置顶部防护板。(29)吊篮作业时应采取防止摆动的措施。(30)吊篮与作业面距离应在规定要求范围内。(31)严禁利用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8.操作平台(1)操作平台的临边设置防护栏杆,单独设置的操作平台应设置供人上下、踏步间距不大于400的扶梯。(

38、2)操作平台投入使用时,应在平台的明显位置处设置限载标志,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与超高堆放。(3)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宜大于10,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大于超过1.5kN/。(4)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固,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大于80mm,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制动措施。(5)移动式行走轮的承载力不应小于5kN,制动力矩不应小于2.5Nm,移动式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垂直,不得弯曲变形,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均应保持制动状态。(6)移动式操作平台在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7)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设计计算

39、、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GB 25849)和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护和操作(GB/T27548)的要求。(8)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均布荷载不应大于5.5kN/m,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kN,悬挑梁应锚固固定。(9)采用斜拉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平台两侧的连接吊环应与前后两道斜拉钢丝绳连接,每一道钢丝绳应能承载该侧所有荷载。(10)采用支承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应在钢平台下方设置不少于两道斜撑,斜撑的一端应支承在钢平台主结构钢梁下,另一端应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11)采用悬臂梁式的操作平台,应采用型钢制作悬挑梁或悬挑桁架,不得使用钢管,其节点应采用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

40、点。当平台板上的主梁采用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焊接时,预埋件、焊缝均应经设计计算,建筑主体结构应同时满足强度要求。(12)悬挑式操作平台应设置4个吊环,吊运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按通用吊环或起重吊环设计,并应满足强度要求。(13)悬挑式操作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钢丝绳夹连接,钢丝绳夹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14)悬挑式操作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侧;外侧应安装防护栏杆并应设置防护挡板全封闭。(15)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16)操作平台投入使用时,应在平台的明显位置处设置限载标志,物料应及时

41、转运,不得超重与超高堆放。(四)起重机械1.一般规定(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2)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

42、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

43、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5)安装、拆卸作业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人、被交底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情况应留存影像资料。(6)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应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8)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检测合格和每次附着锚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

44、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9)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10)建筑起重机械应有防台风专项方案。(11)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12)在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当条件限制安全距离

45、不符合规定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13)施工升降机及运动部件最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电路电压(kV)11103511015422015433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14)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5)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

46、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6)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结合设备检查指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并应有相应的监督制度、落实措施。 (17)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18)台风影响季节及安装在腐蚀、强风区域及老旧的塔机应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自检。2.塔式起重机(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力。(2)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基础的要求时,可自行设计基础,自行设计基础时应进行抗倾覆稳定性和地基承载力验算;整体抗倾覆稳定性应满足计算要求,可采用下列常用的基础形式:1)桩式基础。2)桩基承台式混凝上基础。3)组合式基础。(3)基础中的地脚螺栓等预埋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4)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5)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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