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基基础工程质量评定一目的1为了保证地基基础结构工程质量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作业指导书。2本作业指导书供进行地基基础结构工程质量评定时使用,可作为检查方案的依据之一提供给委托方。二范围1适用于地基基础结构的工程质量评定,评定对象可为复合地基、天然地基、桩基础(包括灾后鉴定,结构改造,增层可行性及加固后评估)。2本作业指导书可用于地基基础结构设计质量(可靠性)评定、施工质量对结构可靠性影响的评定和已有地基基础结构的可靠性评定,不得用于设计图纸的审查和工程结构的设计。三职责1.资深检查员要应对执行标准规范和操作方法进行核查和规定,并应指导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2.检查、鉴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
2、规范,按作业指导书操作,随时做好记录,整理计算,编制检测报告,并对数据负责。3对于有数据复核的报告必须有注册结构师的签字。四样本大小及抽样方法对委托部位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检查)、鉴定。 五参考标准 (1)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2)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5)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50266-99)(6)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99)(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
3、02)(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9)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10)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1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1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1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l0-89);(18)混凝士结构设汁规范(GB 50010-2002);(1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
4、002395);(2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2001);(2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22)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ll7-88);(23)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l4490);(2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2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5);(26)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2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789);(2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六仪器设备1RSM24FD浮点工程仪(GC011)(或PDC-LA型基桩完整性检测仪(GC012))2桩基静
5、载系统(GC021)3千斤顶(GC071或GC073)4反力系统(GC591)5砼回弹仪(GB521)6砼取芯机(GC162)7砼切割机(GC171)8万能试验机(JC051)9游标卡尺(JC341)10百分表(GC091/ GC092/ GC093/ GC094)11钢尺(GC451)等。七环境条件温度为-5-40,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90%,电源电压在380 V10%和220 V10%(直流供电电压220V5%)时的环境下;户外操作时,应无雨、雪天气,风速应能满足安全操作。八基本规定1.根据委托方要求,对地基基础结构的工程质量评定可分为对设计质量的鉴定和对既有结构的工程质量鉴定。对设计质量鉴
6、定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对原设计的构件承载力、构造措施等进行鉴定;对既有结构鉴定时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对工程现状的检测结果等进行鉴定;当无设计图纸或图纸不全时,应通过现场检测、试验等取得必要的结构参数。2.地基基础结构工程的工程质量评定可分为结构安全性评定、正常使用评定。3.地基基础结构工程的抗灾害能力,如抗震等,应根据相应情况,按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评定。4混凝土结构可靠性评定的依据应为下述文件或标准:(1)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条例;(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3)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规范和标准;(4)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图集;(5)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相关标准;(
7、6)工程建设的合法文件、设计图、竣工图;(7)本公司相应的检查作业指导书;(8)相关的企业标准。5结构可靠性评定时应注意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有效性。6地基基础结构可靠性评定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通过专门的技术鉴定。九程序(一)地基基础结构的安全性评定1一般规定11地基基础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桩基和斜坡三个检查项目,以及基础和桩两种主要构件。12无法根据设计图纸及工程勘察等资料确定材料的强度、变形性能及其他数据时,按相关试验确定。13上部结构抗灾害能力的构造措施、结构的抗意外事故倒塌能力可作为地基基础结构结构安全性的评定项目。14地基基础结构在评定时应作为重点考虑的项目主要有:(1)基
8、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开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2)基础与框架桩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3)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4)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2当有必要单独鉴定基础(或桩)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1对浅埋基础(或短桩),可通过开挖进行检测、评定。22对深基础(或桩),可根据原设计、施工、检测和工程验收的有效文件进行分析。也可向原设计、施工、检测人员进行核实;或通过小范围的局部开挖,取得其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处观质量的检测数据。若检测中发现有裂缝、局部损坏或腐蚀现象,应查明原因和程度。根据以上核查结果,对基础或桩身的承载能力进行计算分析和验算,并结合工程经验作出
9、综合评定。3当地基(或桩基)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定:31不均匀沉降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允许沉降差控制;若小于允差,且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评定为Au级;若不小于允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小于2mm/月,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评定为Bu级;若大于允差,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2mm/月,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1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评定为Cu级;若大于允差,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2mm/月,且尚有
10、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沉降裂缝发展明显,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的裂缝大于3mm;现浇结构个别部位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评定为Du级。32对于上述条考虑建筑物建成年限:仅适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于一般地基土上的建筑物;对建在高压缩性粘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年限宜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加长。4承载能力的评定4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或建筑基桩技术规范进行评定;42对结构或构件的设计承载能力评定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遵守下述原则:(1)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当实际作用与原设计相比有差异,选用时应注意作用效应值与实际作用值尽可能接近。(2)结构构件上作用
11、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恒载,可按现场测定的情况确定;可变荷载,不应低于设计图纸标注值,且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下限值;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根据情况按相应标准执行;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力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内力。43材料强度的取值可按以下原则确定:(1)当被检测钢筋和混凝土的材质性能都符合原改计要求时,可取原设计的材料强度值或现场实测强度值,否则应取现场实测强度值。(2)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15,当实测结构混凝土强度等数小于C15时应考虑混凝土过低对结构构件承载力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3)当实测结构混凝土等级不大于C1
12、0时应考虑钢筋强度不能充分发挥的影响,对构件内钢筋的设计强度作用应折减。44结构验算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状态与构造状况。确定计算模型必须进行充分的理论分析并与工程经验判断相结合。45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深大于0.5时,从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修正: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b、d:基础宽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b:基础底面宽度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d:基础埋深46计算模型中构件的尺寸(含钢筋截面面积)与轴线偏差,可取实测值。以下变化因素应在计算分析中予以考虑:部分构件已经
13、失效或被取消;锈蚀、腐蚀、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的影响。47基础不均匀沉降尚在发展的结构,应提出继续观测的要求,或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进行评定。48对设计承载能力不足构件的处理建议,可综合考虑工程施工质量、构件在结构中的重要性以及处理效果情况综合确定。5按地基稳定性(斜坡)项目评定51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评定为Au级;52建筑场地基地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已停止滑动,且近期评估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评定为Bu级;53建筑场地基地在历史上曾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若触动诱发因素,今后仍可能再滑动,评定为Cu级;54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发生过滑动,目前又
14、有滑动或滑动迹象,评定为Du级。(二)地基基础结构的正常使用性评定1一般规定11地基基础的正常使用性,可根据其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评估;12若安全性鉴定中已开挖基础(或桩)或鉴定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时,也可按开挖检查结果评定单个基础(或单桩、基桩)及每种基础(或桩)的使用性等级。2地基基础的使用性评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21当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检查未发现问题,或所发现的问题与地基基础无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As或Bs级;22当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所发现问题与地基基础有关时,可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所评的等级,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地基基础作用性等级;23当一种基础(或桩)按开挖检查结果所评定的等级为Cs级时,应将地基基础使用性的等级定为Cs级。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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