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人: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签约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工程总承包人(全称):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王宏 住 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331 号中建科工大厦38 层 3801设计人(全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图设 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规
2、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米。1.4 建筑功能: 、 、 等。1.5 本项目执行限额设计,设计限额:不超过 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2.1 工程设计范围:乙方承担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名 称) 的扩初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报批报建及施工阶段的配合等。2.2 工程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 。2.3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1)报批报建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人防、 消防、市政、园林、施工图外审、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筑面 积测绘等设计配合工
3、作;1( 2)完成(建筑)、结构、机电等相关专业的扩初设计。( 3)施工图设计: 提供详细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包括详细的单体平面图、 能明确说明所有建筑空间的立面图及剖面图、节点详图、各户型放大平面(含后 续专业布点及定位)、小市政(总体管网)综合图、专业设计说明及材料标准要 求、详细经技术指标表,以满足指导具体施工指导的要求;(4)施工阶段配合: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疑问给予解释澄清,就有关技术 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根据工程要求,提交设计变更以指导现场施工。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2.4 本工程是否实行限额设计:是 否对限额设计的具体约定,详见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
4、条款。三、工程设计周期3.1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3.2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3.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实际开始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 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4.1 合同价格形式: ;4.2 签约合同价为:按总建筑面积暂定 万平方米,暂定合同价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 (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增值税率为 %,增值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设计费最 终结算以施工图
5、审图合格证面积为准。五、甲方代表与乙方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 乙方项目负责人: (乙方项目团队详见附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甲方要求;( 6)技术标准;(7)甲方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 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7.1 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
6、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 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7.2 乙方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深圳市南山区 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正 本 份、副本 份,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3(合同签署页)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7、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 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 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甲方要求、技术标准、甲 方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称为“合 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甲方通知乙方中标的书面文
8、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乙方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1.1.1.6 甲方要求:由甲方提供或转发业主,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 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 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 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 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
9、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工程总承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1.1.2.3 设计人:是指与工程总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 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 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未经工程总承包人同 意,设计人不得分包设计工作。1.1.2.5 甲方代表:是指由甲方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权利的人。1.1.2.6 项目
10、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为工程总承包人提供工程设 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 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 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 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 服务。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
11、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甲方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乙方 另行提供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 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 制服务等。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于完成 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乙方向甲方提供 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3.7 限额
12、设计:按照限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额度而进行的能满足 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它可以是指建设项目本阶段设计不应突破上一设计6阶段所确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限额,也可以是指建设项目局部(如建材用 量)不应突破发包人要求设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限额。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 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 甲方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 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
13、设计日期是指乙方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乙方完成工 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 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 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
14、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 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
15、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7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1.4.2 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甲方与乙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 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 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
16、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3)通用合同条款; (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甲方要求;(7)技术标准;(8)甲方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17、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和送达地点。81.6.2 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 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 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 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
18、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 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甲方与乙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甲方2.1 甲方一般义务2.1.1 甲方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 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 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2.1.2 甲方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外
19、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等)的协调,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2 甲方代表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甲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甲方代表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 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甲方有关的具体事宜。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2.3 甲方决定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乙方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 处理决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 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92.4 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
20、计文件接收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乙方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乙方3.1 乙方一般义务3.1.1 乙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 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 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 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 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 长时,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乙方应当在设计限额内完成设计工作,超出限额进行设计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重新设计,由此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
21、期延长时,由乙 方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乙方未履行合同 中限额设计的相关约定时,需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3.1.3 乙方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乙方授权后代表乙方负责履行合同。3.2.2 乙方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 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
22、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 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甲方有理由的更换要求,乙方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 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10的职责。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3.3 乙方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
23、约定外,乙方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 天内,向甲方提交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 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乙方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乙方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工程乙方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乙方更换专业负责人时, 应 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还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甲方对于乙方主要乙方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乙方应提供资料证 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甲方所质疑的情形。甲方要求撤换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
24、务的主要乙方员的,应当撤换。乙方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现场代表在开工后,乙方负责派各相关专业负责人每周一次或应甲方要求到施工现场 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图纸问题,并及时配合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 题,随时接受甲方在设计上的咨询并将咨询结果整理后提交书面答复。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 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乙方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 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25、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分包设计工作。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 乙方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 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和分包人 就分包工程设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13.4.3 设计分包管理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 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 计费由乙方与分包人结算,甲方不向分包
26、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因乙方未足额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影响工程设计工作的,甲方有权 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并从应付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生效 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甲方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甲方有权 从应付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 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 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27、3.5.4 甲方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甲方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工程 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甲方应及时地在 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甲方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乙方的 正常设计为限。4.2 其他甲方由于工期及其它原因无法及时提供部分工程设计资料时,乙方应克服困 难推进工程设计,尽量不影响整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开展。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125.1.1 对甲方的要求
28、5.1.1.1 甲方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法律和工程质 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5.1.1.2 甲方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 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 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2 对乙方的要求5.1.2.1 乙方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工程设 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经甲 方确认。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 准,均应
29、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乙方应就推荐性标准向甲方提出遵守新标 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5.1.2.3 乙方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 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 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乙 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 比例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 乙方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 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
30、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1.2.6 乙方设计深度要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如果深度不足以指导现场施 工,应补充至满足现场施工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甲方的保证措施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乙方的保证措施乙方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 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13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 求。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 设计方案
31、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 靠,并能够实施。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 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 故的措施建议。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 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乙方违约责任的约
32、定 承担责任。5.4.2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设计周期的延长由甲方承担。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 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甲方要求,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工程 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甲方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 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 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乙方与甲方
33、的交流时间及相关 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甲方的审查时间。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14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乙方 应向甲方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 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6.2 工程设计开始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甲方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 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乙方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乙方收到的甲
34、方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 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 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甲方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甲方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 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3 天内向甲方 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7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甲 方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甲方收
35、到乙方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后,应在 3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乙方进行书面答 复。如果乙方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 甲方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6.3.2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乙方应当按照第 14.2 款乙方违约 责任承担责任。乙方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 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156.4.1 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甲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甲方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甲方应承担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乙
36、方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乙方应当尽快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乙方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复工指示后 10 天内仍未复工 的,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乙方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 承担责任。6.4.3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甲方和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 具备复工条件时,甲方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乙方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甲方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乙方不 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甲方应向乙方下达提前交付 工程设计文
37、件指示,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 甲方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甲方和乙方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 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乙方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 无法执行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6.5.2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乙方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的建议能够给甲方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 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6.6 限额设计6.6.1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限额设计的,其提出的项目钢材用量、混
38、凝土用量 等限额设计控制值,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6.6.2 乙方应在满足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执行约定的限额 设计控制值。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设计超出约定限额设计控制值的, 乙方应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6.6.3 属于财政资金投资工程的,其项目总概算批复后,乙方应严格按批复16的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有效控制造价。6.6.4 甲乙双方可在合同相应专用条款中对限额设计事项进行专项约定。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 文件。7.2 工
39、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乙方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甲方,甲方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 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乙方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甲方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甲方要求中约 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乙 方的通知之日起,甲方对乙方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30 天。甲方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0、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具体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说明, 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 送甲方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甲方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 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甲方同意,但甲方的同意不免除乙方对设计文件的任何责 任。8.2 乙方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乙方应当严格按照 经甲方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且不得向甲方主张额外的相关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甲方应在审查同意乙方的工程 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乙方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
41、见,不需要修改甲方要求的,乙方需按该审查意 见修改乙方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甲方要求的,甲方应重新提出甲方要求,17乙方应根据新提出的甲方要求修改乙方的工程设计文件。8.4 甲方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甲方有权决定审查会议 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乙方应当参会,并配合会议安排。乙方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 务参加甲方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 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8.5 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工 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
42、延 长、窝工损失及甲方增加费用的,乙方应按第 14.2 款乙方违约责任的约定 承担责任。8.6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 乙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 担。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为乙方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 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 乙方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 9.3图纸交底
43、在初步设计、桩基施工图、主体施工图完成并提交甲方后,乙方应与甲方充 分沟通,并根据甲方要求前往甲方公司所在地参加图纸交底会议,解释其设计图 纸。9.4 乙方负责原定设计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设计,包括变更设计及补充设计。在乙 方执行设计任务期间,甲方或其他专业设计单位如有较小修改设计、变更设计, 乙方将不另行收费。9.5 材料及机电设备的选购甲方在编制施工图前初步选定的机电设备只作暂时考虑,待正式签订定货 合同后乙方有义务调整设计。如某些设备选型涉及到土建基础或其它预留、预 埋,施工后很难更改的应事先提醒甲方确认,否则,造成工程的直接经济损失18由乙方承担。在甲方要求下, 乙方应协助参加技术谈判,提
44、供选型和鉴定意见。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在未签订合同前甲方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工作 的相应费用等。10.2 合同价格形式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甲方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 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 总价不作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甲方不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 定。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甲方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乙方有权向甲 方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10.4 进度款支付10.4.1 甲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乙方支付 进度款。每次付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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