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记分管理机制具体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部署和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安全事故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特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记分管理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一条 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制管理,一个年度内企业被扣分达到12分者,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落实情况,发现降低的上报省建设厅予以暂扣。第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分值分别为3、2、1分。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2、未投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将费用挪作他用的;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5、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或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审查的;7、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8、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安责险、工伤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的;9、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的;10、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应急救援组织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1、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2分: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2、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
4、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开式架设设施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安拆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4、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卸、使用和维修保养的;5、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或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7、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的;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5、、设备、材料的;9、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1、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3、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4、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5、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6、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6、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7、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相关台账资料不齐全的。第六条 企业扣分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个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12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检查项目,实施记分管理。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相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第八条 实施扣分后,属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必须向被扣分企业送达建筑企业施工安全责任扣分通知单,通知单应列明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执法人员信息及执法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等内容。由执法人员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