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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doc

1、xx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农村公路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云南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公路包括我市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具体为

2、我市的通乡油路、通畅工程、路网改造、通达工程、建制村路面硬化及路基改造工程、自然村公路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单位等所有从业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xx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运局)设xx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局),各县(市)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级交运局)及成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级质监站)。

3、 市交通质监局是受市交运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质监站是受县级交运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县(市)区、管委会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组织监督实施。 市交通质监局、县级质监站分别隶属于市交运局和县级交运局。在业务方面,市交通质监局受市交运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指导和管理,县级质监站受县级交运局及市交通质监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各县级交运局要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成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直接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并经市交通质监局培训、考核、认证

4、,实行执证上岗。 第七条 市交通质监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参与制定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接受省质监局的业务指导,在市交运局领导下,对县级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四)负责我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五)监督检查受监督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工艺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工程质量

5、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组织受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督查和质量检测,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编发质量监督信息,并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公路质量动态; (七)负责受监督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八)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九)组织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十)完成市交运局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县级质监站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主管部

6、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办法等; (二)接受市交通质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本辖区农村公路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 (三)监督检查受监督项目建设各方的从业资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 (四)组织进行受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督查,定期将督查情况报告市交通质监局; (五)负责受监督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的质量检测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六)参与本辖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7、(七)完成本辖区交运局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权限内容 第九条 市交通质监局监督范围: (一)负责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县道及连续里程20公里(不含20公里及岔线、支线里程)以上四级公路的质量监督;(二)负责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质量监督;(三)负责市交运局下达的公路养护大修工程,且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监督;(四)负责市政府组建项目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和市交运局直管的BT、BOT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第十条 县级质监站监督范围:(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二)负责本辖区内公路养护中修、小修及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大修工程的质

8、量监督;(三)负责本辖区内独立的中桥、小桥工程的质量监督;(四)负责县(市)区、管委会组建项目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和县级交运局直管的BT、BOT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五)负责本条款中项目的配套及服务设施的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三十日内,按监督权限和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单项投资在1 00万元以下的多个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质量监督。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工程概况表;(三)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文件;(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监控、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合同文件副本及有关资料

9、; (五)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设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有关证明; (六)施工单位质量自检体系和工地试验室设备、人员清单,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主要施工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在二十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公路工程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制定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第十四条 凡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不全的项目,不报或逾期申报质量监督

10、申请的项:目,市级和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有权拒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擅自施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必须主动接受和配合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行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质监机构反映或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情况。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到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查,重点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原材料、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关键工序、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通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责令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

11、发送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必要时发送公路工程停工通知书或公路工程返工通知书,并向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报告。相关单位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公路工程停工通知书、公路工程返工通知书后,必须于7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并回复。 第十八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一旦出现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质量监督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确定质量事故等级和性质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质量事故等级逐级严格进行质量责任追究。 第四章 试验检测与质量鉴定 第十九条 市交通质监局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试验检

12、测单位,参与对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进行竣(交)工质量检测,参与质量督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等工作;县级交运局、质监站可以直接委托市交通质监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试验检测单位,参与本辖区内的质量监督试验检测。建设单位、监督单位的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再服务于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有条件的县级交运局,应建立中心试验室(也可利用在当地的重点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以满足农村公路建设常规试验检测的需要。中心试验室由市交通质监局负责审查认定,试验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

13、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申请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质监站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处理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通知质监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监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对不合格的工程或未经质监机构检测鉴定的工程,交通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抽检项目,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并对交工验收报告中提出修复、

14、补救工程进行检验和复测;结合工程交工验收时的检测结果,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中未列出的检查项目、复测项目,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复测项目。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编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经质监机构检测,发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组织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1 5日内积极进行有效整改,满足条件后,质监机构才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否则后果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竣工验收条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达不到四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及无法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进行评定

15、的农村公路,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等进行单项质量指标的检验,检验合格率达到75以上的工程,可确认为合格工程,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对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重要指标,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的,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按市、县两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权限办理,实行“谁监督、谁鉴定、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遵循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检测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出具的公路工程检测鉴定数据是公路工程的最终检测鉴定数据,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检测、评定、鉴定结果

16、负责。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路基工程完工后,经质监机构检测合格,且签认完整后,方能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监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检测评定、鉴定和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质量评定、鉴定和检测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承办的质监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承办的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复核决定,必要时报请交通主管部或上一级质监机构核准后,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检测工作所需的试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时所需的试验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收取质量监督费。 第五章 社

17、会公示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和网络公示,所有公路建设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质量、安全责任人档案(含电子文档);同时,应在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第三十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应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

18、或质量检测不合格,按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除责令改正外,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严格履行合同,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的,或拒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停止资质审查、资质登记或计入不良信誉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试验检测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延期报告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干预质监机构的检测鉴定工作,造成质量鉴定失实的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质量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处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质监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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