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村级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第
2、三条 “三资”代理服务必须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一)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带有法定契约(合同)性质的债务,化债方式原则上遵循法律程序。(二)县、乡(镇)、村干部在农村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形式上依法取得,事实上超越价值取得的部分,原则上做适当调整。(三)对于超越法律权限,带有“霸王性”和“永久性”的契约,要重新修订,原则上要依法收回。(四)化债过程中,用于化债的资产、资源当时价格和目前价格冲突太大的,原则上要进行调整处理。(五)国家项目投资进入到股份制组织的资产(民营化除外),可以量化到国有产权名下,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
3、原则上在变卖的过程中给予约束。第四条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管理模式。(一)乡镇成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成立由乡镇长为主任、农经站站长为副主任,纪检、司法、财政、农牧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将原来的资金代管服务拓展为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其性质为非经营性的服务组织。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各乡镇农经站,具体负责本乡镇“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二)工作流程。1、资金代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设在财政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
4、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2、资产、资源监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两委”制定方案,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做出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
5、20万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须报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程序、价格是否合理,并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实施。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万元以下的,由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标的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职责权限出具评估报告,以示负责。县、乡“三资”监督管理、服务组织
6、可适当收取评估费,用于解决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评估费不得超过被评估金额的2%。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乡、村两级及时公开。(三)管理方式。1、资金委托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村为单位建立账户,委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并进行核算管理。 2、资产统一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台账,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3、资源联合协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出售、租赁、转让等由村制定方
7、案,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县“三资”监管组织复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合协管。 第二章 “三资”管理第五条 领导组织。成立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和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农委、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认定工作。第六条 资金管理。(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代记账,资金使用由村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审核和监督,
8、村报账员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全额纳入“三资”代理服务范围,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三)重大项目立项投资实行报告制度,大额工程(包括维修项目)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审核,实行公开招标。(四)定期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及时结算,制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债。(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及时、定期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随时接受村民查询。(六)加强扶贫、低保、医保、优抚、粮补、转移支付等“政策性资金”管理,确保上级拨付资金不挤占、不挪用。第七条 资产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
9、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包括村集体、农民出资兴建的乡村中小学校房屋及教学设备)、机器设备、产役畜、机电井及其它公益建设设施。(一)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设置村级资产管理台账,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租赁、出售、拍卖等,必须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必须按工作流程办理,审核后按职责权限,应上报的必须上报,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办理。(三)定期盘点、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产不受损失。(四)学校资产、农田、水利、农机等国投的公益项目资产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畴,由县“三资
10、”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第八条 资源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林木、水面、草原、耕地(包括垦荒地、五荒地、宜林地、废弃地)等。(一)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逐一建立台账,注明各种资源的数量、性质,实行动态管理。(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必须按照“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发包,并签订规范的书面承包合同,归档管理。(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为准。第九条 “三资”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乡镇委托代理服务制,电算化记账。会计科目及会计账簿按国家财政部、农业部
11、制定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第十条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专职或兼职会计1名,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村账目记载。各村报账员协助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 督第十一条 村成立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民主监督:(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三)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产、资源的出售和发包情况。(四)审议村集体基建工程的立项、招标、验收以及土地流转等重大事项。(五)协助村报账员搞好财务公开工作。第十二条 县“三资”
12、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审计监督:(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农村“三资”专项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二)对“三资”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村民反响强烈的村,进行重点审计。(三)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损失。第十三条 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履职情况实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确保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乡(镇)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全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第十四条 对村级在处置“三资”过程中,弄
13、虚作假、欺上瞒下、偏亲向友,违反“三资”管理制度,使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严重流失的,处置“三资”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对村级在处置“三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置“三资”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经县、乡(镇)“三资”监督管理、服务部门审查立项,擅自委托评估机构的。(二)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或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三)按照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四)擅自改变评估结果的。(五)以其评估结果为底价入账,低价转让、出售、发包、租赁资产的。(六)其他违背资产评估确认结果行为的。第十六条 对乡镇“三资
14、”代理服务中心和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具体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使村集体“三资”遭受损失,加重村集体和农民负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资产评估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首先议出切合市场实际的合理底价。在竞价和拍卖的过程中,如发现售卖单位和工作人员与客户之间有串通,或客户与客户之间有串通,抵制竞价或拍卖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宣布其竞价和拍卖结果无效。对客户之间搞串通的,对串通人要进行说服教育,对说服教育仍不改的,在本年度、本县范围内取消其参与村级“三资”竞价和拍卖的资格。售卖单位或工作人员与客户搞串通的,售卖行为无效,并
15、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第十七条 资产、资源对内对外发包、出租、出卖、转让、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以资产资源抵押或提供担保的,需经县、乡镇“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部门评估而未评估的,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过户、发放证照以及其它相关手续或进行公证等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严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县委、县政府以前发布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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