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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

1、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 1 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 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 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

2、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 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2.1 基地选择 第 2.1.1 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 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 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 托儿所、幼

3、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 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 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4、: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 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m2=180+20(N-1) 注:1.180、20、1 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 过 0.3m 的戏水池等。 第 2.2.4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 物。 第 2.2.5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

5、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 3 章 建筑设计3.1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 3.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的规定设 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 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 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 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

6、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 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 3.1.3 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 通疏散。 第 3.1.4 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 3.1.5 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房间名称: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净高 2.80,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 第 3.1.6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 3.1.7

7、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 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 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 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房间名称: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其它房间;窗地面积比:1/5 ,1/6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 第 3.1.9 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 于 50dB, 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RW 不

8、应小于 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 声压级 nTW 不应大于 75dB。 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 3.2.1 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 的规定。 第 3.2.2 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 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 3.2.3 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 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 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3.2.4 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规模:房间名称:活动室 寝

9、室 卫生间 衣帽贮藏室 音体活动室,大型 50 50 15 9 150 中型 50 50 15 9 120 小型 50 50 15 9 90,备注: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全园共用面积。(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 80%计 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 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 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0.55m,宽度为 0.400

1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 0.35 0.4m。 三、 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 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 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 3.2.5 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污水池 ( 个) 1 ,大便器或沟槽( 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 4 小便槽(位)4,盥洗台(水龙头、个 ) 68 ,淋浴(位)2。 第 3.2.6

11、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不应和服务、 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第 3.2.7 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 托儿所生活用房第 3.3.1 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3.1房间名称:乳儿室 喂奶室 配乳室 卫生间 贮藏室,使用面积:50 15 8 10 6。 第 3.3.2 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

12、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 3.3.3 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 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 3.3.4 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 作倒粪池)。 3.4 服务用房 第 3.4.1 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 第 3.4.2 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 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服

13、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4.2规模:房间名称:医务保健室 隔离室 晨检室,大型 12 28 15 中型 12 8 12 小型 10 8 10。 第 3.4.3 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 3.4.4 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3.5 供应用房 第 3.5.1 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5.1厨房:规模:房间名称:主副食加工间 主食库 副食库 冷藏库 配餐间, 大型 45 15 15 8 18 中型 36 10 10 6 15 小型 30 15 4 10;消毒间 洗衣房 12 15 10 12 8

14、 8。 第 3.5.2 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3.6 防火与疏散 第 3.6.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 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 3.6.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 层及四层以上;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四级耐火等

15、级的建筑不 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 3.6.3 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 m 表 3.6.3房间布置:房间名称:生活用房 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1.8 1.5,单面布房或外廊:1.5 1.3。第 3.6.4 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 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

16、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须 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 3.6.6 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 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 建筑构造 第 3.7.1 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 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 3.7.2 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 应小于 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

17、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 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 0.70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 3.7.3 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 护栏。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 3.7.4 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 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 室内墙面宜采

18、用光滑易清 第 3.7.5 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 1.30m 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 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 3.7.6 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 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 4 章 建筑设备4.1 给水与排水 第 4.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 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 4.1.2 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4.2 采暖与通风 第 4.2.1 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 9570。 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19、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 火墙采 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 4.2.2 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 4.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 立的通风系统。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 表 4.2.4房间名称: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 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卫生间,浴室、更衣室,厨房,洗衣房,走廊,室内计算温度():20 22 25 16 18 16每小时换气次数:1.5 3 1.5 3 5 。 第 4.2.4 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

20、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 4.2.4 的规定。 4.3 电气 第 4.3.1 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 4.3.2 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 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 4.3.3 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 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 4.3.3房间名称: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卫生间、洗

21、衣房,门厅、烧火间、库房;照度值:150 100 75 30 20;工作面:距地 0.5m 距地 0.80m 距地 0.80m 地面 地面。 第 4.3.4 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 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 1.70m 的电源插座。 第 4.3.5 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 4.3.6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

22、、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 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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