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字监应急2011216号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
2、、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
3、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等省级专项、部门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二)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管理;按照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负责建立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预案及其他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三)国有集团(控股)公司、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对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四)中央驻黔单位(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4、负责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协调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指导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报备等工作。(五)各经济功能区(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安监站),负责编制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负责本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驻区内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报备工作。(六)预案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编制、评估(论证)、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第二章 应
5、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其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纵向要与上级部门的预案相衔接,横向要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联系,并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危险性分析情况。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
6、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第五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一)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
7、标准,分类别地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三)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的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四)对于危险性
8、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六)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要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
9、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七)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八)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及经营特点,提出如下要求:1、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的相关内容(主要指信息通讯保障、救援物资保障、应急值守保障等)。2、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预防预警内容应与地方政府和综合部门的应急
10、预案相衔接。3、对只从事商贸经营且无储存设施、无生产或加工行为的经营单位,应结合经营场所易发事故的特点编制应急措施。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应急预案应有详细的防控措施、应对准备、技术手段、处置行为等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以及紧急状态发生时可能波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二)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三)确定现场管理部门、管理者责任事项。(四)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五)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应对准备的相关规定。(六)紧急状态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七)根据重大危险源现场
11、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条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规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九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评审程序按下列要求
12、进行:(一)编制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处室)对预案进行评审。(二)评审的内容主要是:1、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2、对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应急工作的需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害影响、救援联动和责任风险是否办理保险保障)。3、是否建立了明确、具体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准备程序(包括可调用的物资准备,是否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4、预警准备是否充分,应对响应措施是否有效。5、应急保障措施能否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工作的要求。6、预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完整。7、与上级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内容
13、是否相互衔接。8、是否建立了应急工作、预案培训、演练等相关管理规定。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要求进行评估或论证,评审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二)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三)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四)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第十一条 以下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各经济功能区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二)国有集
14、团(总公司)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央驻黔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四)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五)国家、省、市(州、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一)国有
15、集团(控股)公司、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驻黔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公司(企业)的预案评审由该公司(企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备案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等相关人员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7人,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并签字。(二)企业的预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备案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等相关人员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并签字。(三)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6、。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市(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七条 评审应当
17、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六)参会人员(签名)。第十八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一)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
18、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备案:1、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省安全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监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所在地市(州、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2、涉及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编制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须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同时报送所在地市(州、地)及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其他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4
19、、不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报所在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5、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第二十一条 预案的备案审查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形式评审,不得随意增加其它评审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评审指南的要求进行要素评审(论证),不得减少评审内容。第二十
20、二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评审后重新报送备案。第二十三条 申请备案的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装订整齐,规范统一。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式3份:(一)应急预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三)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四条 经省、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的应急预案,企业在收到预案备案登记表后,须将预案分别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
21、理局,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不再组织审查。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查的预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备案审查的名单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报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监理管局应于每月30日前将备案审查的名单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二十五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对审查通过后的应急预案材料应当分类存档,并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五 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归档待查。(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
23、危险源的。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6、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7、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8、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一)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管理、评审的培训工作;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
24、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应急知识和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由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适时做好安排。新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二)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指挥中心的要求实行统一教材、专业培训、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培训的实施、业务指导、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师资的选派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并会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三)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应急预案
25、备案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人员及全员应急管理知识和预案的培训工作。第二十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一)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对预案进行演练,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
26、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可以采取模拟实战和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三)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27、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8、。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预案须在2012年底前按规定报省、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4、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表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27附件 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封 面应急预案版本号、应急预案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布
29、日期等内容。批准页1. 对应急预案实施提出具体要求。2. 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目 录1. 页码标注准确(预案简单时目录可省略)。2. 层次清晰,编号和标题编排合理。正 文1. 文字通顺、语言精炼、通俗易懂。2. 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格式规范。3. 图表、文字清楚,编排合理(名称、顺序、大小等)。4. 无错别字,同类文字的字体、字号统一。附 件1. 附件项目齐全,编排有序合理。2. 多个附件应标明附件的对应序号。3. 需要时,附件可以独立装订。编制过程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2. 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3. 针对危险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应
30、的防范措施。4. 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情况。5. 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6. 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对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记录。7. 必要时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8. 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9. 重新修订后评审的,一并注明。附件 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总则编制目的目的明确,简明扼要。编制依据1. 引用的法规标准合法有效。2. 明确相衔接的上级预案,不得越级引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1. 能够清晰表述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组成和衔接关系(推荐使用图表)。2. 能够覆盖本单位及所属单
31、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急工作原则1.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2. 结合本单位应急工作实际。适用范围范围明确,适用的事故类型和响应级别合理。危险性分析生产经营单位概况1. 明确有关设施、装置、设备以及重要目标场所的布局等情况。2. 需要各方应急力量(包括外部应急力量)事先熟悉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内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1. 能够客观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程度。2. 能够客观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诱因、影响范围及后果。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组织体系1. 能够清晰描述本单位的应急组织体系(推荐使用图表)。2. 明确应急组织成员日常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指挥机构及职责1. 清晰表述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
32、。2. 应急指挥部门职责明确。3. 各应急救援小组设置合理,应急工作明确。预防与预警危险源管理1. 明确技术性预防和管理措施。2. 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预警行动1. 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和流程。2. 预警级别与采取的预警措施科学合理。信息报告与处置1. 明确本单位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2. 明确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方式、要求与处置流程。3. 明确事故信息上报的部门、通信方式和内容时限。4. 明确向事故相关单位通告、报警的方式和内容。5. 明确向有关单位发出请求支援的方式和内容。6. 明确与外界新闻舆论信息沟通的责任人以及具体方式。应急响应响应分级1. 分级清晰,且与上级应急预案响应
33、分级衔接。2. 能够体现事故紧急和危害程度。3. 明确紧急情况下应急响应决策的原则。响应程序1. 立足于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2. 明确救援过程中各专项应急功能的实施程序。3. 明确扩大应急的基本条件及原则。4. 能够辅以图表直观表述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结束1. 明确应急救援行动结束的条件和相关后续事宜。2. 明确发布应急终止命令的组织机构和程序。3. 明确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负责工作总结部门。后期处置1. 明确事故发生后,污染物处理、生产恢复、善后赔偿等内容。2. 明确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要求。保障措施1. 明确相关单位或人员的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2. 明确应急装
34、备、设施和器材及其存放位置清单,以及保证其有效性的措施。3. 明确各类应急资源,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机构以及联系方式。4. 明确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方案。培训与演练1. 明确本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培训的计划和方式方法。2. 如果应急预案涉及周边社区和居民,应明确相应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3. 明确应急演练的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附则应急预案备案1. 明确本预案应报备的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抄送单位。2. 符合国家关于预案备案的相关要求。制定与修订1. 明确负责制定与解释应急预案的部门。2. 明确应急预案修订的具体条件和时限。注:“”
35、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附件 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1. 能够客观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程度。2. 能够客观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诱因、影响范围及后果。3. 能够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组织体系1. 能够清晰描述本单位的应急组织体系(推荐使用图表)。2. 明确应急组织成员日常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指挥机构及职责1. 清晰表述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2. 应急指挥部门职责明确。3. 各应急救援小组设置合理,应急工作明确。预防与预警危险源监控1. 明确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方式、方法。2. 明确技术性预防和管理措施。3. 明确
36、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预警行动1. 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及流程。2. 预警级别与采取的预警措施科学合理。信息报告程序1.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2. 明确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方式、要求与处置流程。3. 明确事故信息上报的部门、通信方式和内容时限。4. 明确向事故相关单位通告、报警的方式和内容。5. 明确向有关单位发出请求支援的方式和内容。应急响应响应分级1. 分级清晰合理,且与上级应急预案响应分级衔接。2. 能够体现事故紧急和危害程度。 3. 明确紧急情况下应急响应决策的原则。响应程序1. 明确具体的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2. 明确救援过程中各专项应急功能的实施程序。3. 明确扩大应急的
37、基本条件及原则。4. 能够辅以图表直观表述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1. 针对事故种类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2. 符合实际,科学合理。3. 程序清晰,简单易行。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1. 明确对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的要求。2.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符合单位实际,满足应急要求。附件 4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事故特征1. 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和危险程度,清晰描述作业现场风险。2. 明确事故判断的基本征兆及条件。应急组织及职责1. 明确现场应急组织形式及人员。2. 应急职责与工作职责紧密结合。应急处置1. 明确第一发现者进行事故初步判定的要点及报警时的必要信息。2. 明确
38、报警、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引导、扩大应急等程序。3. 针对操作程序、工艺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和人员救护等方面制定应急处置措施。4. 明确报警方式、报告单位、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注意事项1. 佩带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2. 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3. 有关救援措施实施方面的注意事项。4. 现场自救与互救方面的注意事项。5. 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方面的注意事项。6. 应急救援结束后续处置方面的注意事项。7. 其他需要特别警示方面的注意事项。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现场处置方案落实到岗位每个人,可以只保留应急处置。附件 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
39、评审意见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1. 列出应急工作需要联系的部门、机构或人员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并保证准确有效。2. 列出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人员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并保证准确有效。重要物资装备名录或清单1. 以表格形式列出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2. 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装备,保证准确有效。规范化格式文本给出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要求规范、清晰、简洁。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1. 警报系统分布及覆盖范围。2. 重要防护目标一览表、分布图。3. 应急救援指挥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4.
40、疏散路线、重要地点等标识。5. 相关平面布置图纸、救援力量分布图等。相关应急预案名录、协议或备忘录列出与本应急预案相关的或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名称、以及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支援协议或备忘录。注:附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设置,部分项目可省略。附件 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法人代表资产总额万元行业类型从业人数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年 月 日附件 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经 办 人联系电话传 真你单位上报的:经形式审核符合要求,准予备案。 (盖章)年 月 日注: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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