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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通用资料.pptx

1、文化文化馆馆建建筑筑设计规设计规范范第一第一章章总总则则第第 1.0.11.0.1 条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第 1.0.1.0.2 2 条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第第 1.0.31.0.3 条条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 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 虑留有发展余地。第第 1.0.41.0.4 条条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 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 定。第二

2、第二章章基地和基地和总总平平面面第第 2.0.12.0.1 条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第第 2.0.22.0.2 条条 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第第 2.0.32.0.3 条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 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 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

3、设施。第第 2.0.42.0.4 条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 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 的空间环境。第第 2.0.2.0.5 5 条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 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第第 2.0.2.0.6 6 条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 部门制订的规定。第三第三章章建筑建筑设设计计第一第一节节一般一般规规定定第第 3.1.3.1.1 1 条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

4、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第第 3.1.23.1.2 条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第第 3.1.33.1.3 条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 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 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第第 3.1.3.1.4 4 条条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 泼,色调明快。第第 3.1.3.1.5 5 条条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 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第第 3.1.3.1.6 6 条条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

5、 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第第 3.1.3.1.7 7 条条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 于表 3.1.7 的规定。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表3.1.7房间名称窗 地 比 展览、阅览用房1/4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游艺、交谊用房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1/5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第第3.1.83.1.8 条条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 的规 定。室内允许噪声级(dB)表3.1.8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 声级)录音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30教室、阅览室等50游艺、交谊

6、厅等55第二第二节节群众活群众活动动部部分分第第 3.2.13.2.1 条条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第第 3.2.23.2.2 条条观演用房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 500 座。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 300 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四、当观演厅为 300 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第第 3.2.33.2.3 条条 游艺用房一、游艺用房

7、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 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 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 动场地。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大游艺室 65 中游艺室 45 小游艺室 25 第第 3.2.43.2.4 条条 交谊用房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 按 2 计算。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 的音质条件。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第第

8、3.2.53.2.5 条条展览用房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65。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 照明设施。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 面和展品的要求。第第 3.2.63.2.6 条条阅览用房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 宜设遮光设施。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 书馆建筑设计

9、规范执行。第三第三节节学学习辅导习辅导部部分分第第 3.3.13.3.1 条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 区。第第 3.3.23.3.2 条条综合排练室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 3.6m。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 6 计算。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第第 3.3.33.3.3 条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一、普通教室每

10、室人数可按 40 人设计,大教室以 80 人为宜。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 1.40。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第第 3.3.43.3.4 条条美术书法教室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 2.80,每室不宜超过 30 人。第四第四节节专业专业工作工作部部分分第第 3.4.13.4.1 条条

11、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 化研究部等组成。第第 3.4.23.4.2 条条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4m2。第第 3.4.33.4.3 条条音乐工作室应附设 12 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 6m2,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第第 3.4.43.4.4 条条摄影工作室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 24 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 4。第第 3.4.53.4

12、.5 条条录音工作室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第五第五节节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部分分第第 3.5.13.5.1 条条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 便的部位。第第 3.5.23.5.2 条条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第四第四章章防火和疏防火和疏散散第第

13、 4.0.14.0.1 条条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第第 4.0.24.0.2 条条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第第 4.0.34.0.3 条条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第第 4.0.44.0.4 条条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表4.0.4单面布房走道最小净宽度(m)部分双面布房 群众活动部分2.10学习辅导部分1.80专业工作部分1.501.801.501.20第第 4.0.54.0.5 条条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

14、门均不得设置门槛。第第 4.0.64.0.6 条条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第第 4.0.74.0.7 条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1.50m。第第 4.0.84.0.8 条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 1.20m。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 响群众活动。第第 4.0.94.0.9 条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五第五章章建筑建筑设设备备第一第一节节给给水排水排水水第第 5.1.15.1.1 条条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第第

15、 5.1.25.1.2 条条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第第 5.1.35.1.3 条条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第二第二节节采暖与通采暖与通风风第第 5.2.15.2.1 条条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第第 5.2.25.2.2 条条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 的规定。采暖室内计算温度()房间名称表5.2.2室内计算温度观演厅、展览厅、舞厅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一般游艺室1618乒乓球类游艺室1416综合排练室1820第第 5.2.35.2.3 条条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

16、机械排风。第第 5.2.45.2.4 条条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第三第三节节电电气气第第 5.3.15.3.1 条条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第第 5.3.25.3.2 条条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第第 5.3.35.3.3 条条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 要求,分别划分支路。第第 5.3.45.3.4 条条观演厅舞台除设工作照明外,应适当设置演出照明。第第 5.3.55.3.5 条条观演厅应考虑演出及会议扩声装置。第第 5

17、.3.65.3.6 条条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应暗线敷设。第第 5.3.75.3.7 条条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应符合表5.3.7 的规定。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表5.3.7备 注观 演 用 房舞台应设工作照明房 间 名 称观演厅 舞台、侧台化妆室 放映室游艺用房游艺室平均照度(Lx)751505010050100205050100交谊用房展览用房 阅览用房 学舞厅、茶座展览厅(廊)阅览室501007515075150宜设局部照明 宜设局部照明习辅美术工作室摄影工作室7515075150应设局部照明导用 房录音工作室其他部、室5010050100应设工作照明业 务综合排练室751

18、50工普通教室75150应设局部照明作大教室75150用房美术书法教室100200注:工作面高度为 0.80m。第第 5.3.85.3.8 条条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附加附加说说明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参加单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陈述平、张宗尧、王正本、李京生附附录录一一名名词词解解释释1文化馆: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的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是开展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部门和活动场所。2群众艺术馆:群众艺术馆是国家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19、划单列市(区)、地(州、盟)、市一级的文化事业机构;是组织 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部门。3 文化站: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一级的基层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是当地开展综合性群众文化宣传娱乐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 识的组织辅导部门和活动场所。4观演厅:文化馆的观演厅主要是供群众文艺演出和欣赏所用。可举办文艺汇演、调演及音乐会、故事会、演讲会等,又可放映电影 和录像,还可作为讲座课堂和报告的会场。它是综合性的演出和集会 场所。5综合排练厅:综合排练厅是辅导群众排练舞蹈、戏剧、音乐活动的排练室,一般不考虑歌舞剧和戏剧武打排练使用。6画廊:文化馆的画廊是以绘画、书法为主,以文字为辅的活 动版面组合而成的宣传设施。7橱窗:文化馆的橱窗是以展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和画报 剪贴、各种图片等宣传资料为主的宣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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