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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防突技术管理制度.doc

1、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防突技术管理办法为规范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的及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提高我矿防突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集团公司及矿有关文件,结合我矿的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防突部科级职责划分防突部职 责 范 围备注部长主要负责防突部的全面工作。副部长主要负责井下打钻现场、瓦斯抽放的管理工作。副部长主要负责瓦斯抽放的检查、防突计划上报、瓦斯治理材料、井下各地点抽放管路的安装、的工作。副部长主要负责井下打钻现场、瓦斯抽放的管理工作。1、防突副总及防突部部长全协助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工作的采掘部署、技术管理、规程措施的编制、

2、审批、贯彻、监督。2、掌握瓦斯综合治理等系统的装备和运行情况,以及瓦斯综合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系统运行可靠,资金落实到位。3、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技术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4、防突部副部长协助部长搞好本部室的业务工作。5、 参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元,并对所在单位领导罚款100元。6、 在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必须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无防治突出设计

3、或设计内容不全的,分别对设计部门罚款100-500元。7、 突出巷道的布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11条规定,否则不准施工,并对设计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8、通风科负责风量调节和通风设施的建立,保证通风系统符合规程要求,保证安全监测系统可靠。9、地质科要密切关注采掘工作面情况,做好煤岩状况描述工作,及时修改图纸,并对前方的地质构造做出准确预测,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10、防突部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内容必须包括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的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无防治突出设计的采掘工作面不准施工,内容

4、不全的对责任人及编制人各罚款100元/项。11、 防治突出措施必须及时修改、补充,不及时修改、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12、所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均采用会审制,没有采用会审制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不准使用,否则按无措施施工进行处罚。13、所有入井人员均需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罚款30元。14、施工单位负责向本单位所有人员贯彻、考核已批准的防突措施,并有记录可查,少一人次罚款50元。16、矿长和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17、防突部每月不定期检查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及瓦斯抽放情况,发现未按措施及相关规定执行的,根据具体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18、

5、防突部负责对采掘工作面安全评价内容逐项进行测定、鉴定,拿出准确的评价意见,指导采掘面的安全生产。第一章 防突管理第一条 地测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时向防突部提供煤层层位等地质资料第二条 通风区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建造避难硐室,并在避难硐室内安设压风自救,供水管路等安全设施。第三条 抽放队必须按防突部的相关要求完成施工防突钻孔,抽放管路的安装等工作。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预兆、避灾路线和防突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五条 各工作面的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地测部和防突部。第六条 防突部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突措施计

6、划,并随生产经营计划一同下发。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防突部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经矿审定后下发相关施工单位。第八条 防突部在采掘工作面开工之前,必须对采掘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提前三天报施工部门。第九条 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四位一体”防治突出措施后生产,没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而生产的,对生产科罚款500元,施工队罚款1000元。第二章 防突设计及钻孔施工第十条 防突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地测部提供的层位资料及现场实际情况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集团公司文件进行钻孔设计。第十一条 在钻孔施工过程中,监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钻,严禁擅自离开监钻地点,严禁弄虚作假。假签字,严禁

7、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每张钻孔施工原始记录表必须认真填写,相关参数不得缺项;在效检时,监钻人员(效检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效检,结束后按规定填写防突锁标、牌版。第十二条 钻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虚报钻孔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钻孔施工人员必须听从监钻人员的指挥,不准刁难辱骂监钻人员。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单月施工的钻孔中,若施工地点钻孔10%不符合规定的,该处所打钻孔不计当月工程量。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钻孔施工必须编制钻孔施工和防瓦斯、防煤尘等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三章 瓦斯抽放第十六条 在生产技术部编制近期和长远生产计划的同时,防突部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计划。第十七条 在生产技术部安排巷道掘进、

8、采煤工作面回采的同时,防突部必须安排瓦斯抽放钻孔、钻场、抽放巷道、瓦斯抽放管路的敷设等工程。第十八条 在考虑开拓方式、生产布置采掘接替的同时,防突部要与生产技术部相结合,以考虑给瓦斯抽放工作创造条件;在瓦斯抽放工程与生产工程发生矛盾时,对瓦斯抽放工程要做到工程计划优先;奖金使用优先;物资供应优先;劳动力安排优先。第十九条 在采掘工作面抽放管路安装前,由防突部编制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防突科长审核签字,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执行,并报集团公司瓦斯所备案。第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管路的延长和拆除,由防突部长批准;水平或采区抽放管路的延长和拆除,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更换矿井主干抽放系统时,由矿提出

9、设计和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二十一条 抽放管路分岔处必须设置阀门和计量装置,各采掘面的抽放量有单独的计量装置。第二十二条 各打钻地点每施工完毕一个钻孔,必须及时对钻孔连管抽放,区域钻孔由抽放队负责,局部钻孔由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 钻孔封孔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封孔,且保证封孔长度,钻孔不漏气。第二十四条 抽放队须定期对抽放管路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五条 抽放队须每7天测量一次所封钻孔及抽放管路中的各种参数,并上报防突部。第二十六条 抽放队须按规定在抽放管路上安设放水器。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严禁在运送物料时,放炮等原因破坏抽放管路。第四章 远距离爆破第二十八条 凡远距离爆破,需撤人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撤出人员,不准影响放炮时间。第二十九条 远距离爆破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措施执行设置警戒、断电、撤人、关闭防突风门的工作。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地测部的要求及时探明煤层层位,严格按规定放炮。第五章 奖罚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对负责人处200-500元罚款,责任队长500-1000元罚款,责任单位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正常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加倍处罚。第三十二条 监钻、钻孔施工人员如严格按照要求施工,表现良好,将予以奖励。第三十三条 抽放队如按规定巡检抽放管路,保证抽放管路半年内无损坏,漏气等现象,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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