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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doc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 目 名 称: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资 质 证 书: 发 包 方: 设 计 方: 目录一、合同依据. 二、设计内容. 三、双方工作. 四、设计成果. 五、工期要求.六、工程量计量及付款. 七、设计经济性管理. 八、设计管理与沟通协调. 九、保密.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解除. 十二、其他.发包方: 设计方: 合同签订地: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 工程设计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

2、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4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5 发包方关于 工程设计合同的发包文件。 二、设计内容 2.1 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设计合同(详见:设计发包清单)的给排水、强弱电、通风及空调、消防、建筑、结构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内所需要的设计工作以及园区内外综合管网、道路、停车场以及高低压供电站设备、高低压供电站电缆的设计工作,具体设计内容以发包方安排为准。 2.2 设计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估算面积)建筑高度或层数/平方米/注:设计指标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本合同签订时的估算面积,不作为计算发包方最终应支付给设计方的设计费总金额的依据。 三、双方工作 3.1 发包方履行以下职责:

3、 3.1.1 向设计方提供设计资料及其他必要的设计协助,解释相关的设计要求; 发包方需向设计方提供的资料如下: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提交日期 1设计方案的建筑平、立面图1发包方实际提供日期为准2地质勘探报告1发包方实际提供日期为准3效果图或模型1发包方实际提供日期为准4工艺需求及其他文件1发包方实际提供日期为准3.1.2 协调管理设计的进度,确认设计方的阶段性成果; 3.1.3 履行付款等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发包方的职责。 3.2 设计方履行以下职责: 3.2.1 履行设计方承诺的设计、服务职责;包括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 3.2.2 收集所需的基础信息进行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

4、下内容: 3.2.2.1 于签订合同后 30 个日历日内,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地材、包括但不限于墙体材料、防水保温、采暖供热等地方性规范或习惯性做法,形成统一标准报发包方审批;因设计方了解信息有误造成的设计变更,不得向发包方要求增加费用; 3.2.2.2 于合同签订 30 个日历日内,了解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报建报批文件的编制要求; 3.2.2.3 了解项目所在地设计所需的设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当其相关设计标准发生变更时,设计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并明确告知所负责项目设计标准是否执行新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设计修改和变更工作。 3.2.3 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强制性

5、标准、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成果深度、质量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3.2.4 设计方交付设计成果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确保设计成果能顺利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3.3.5 积极提供满足相关报建部门及发包方所需的各项设计服务: 3.3.5.1 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设计提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并根据发包方要求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因提供现

6、场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设计方自理(发包方支付的设计费已包含现场服务费)。因发包方原因未能及时施工的,设计方应在发包方开始施工后承担相关的现场服务义务。 3.3.5.2 协助发包方做好图纸报建、施工图审查等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解释等工作,并为报建报批工作提供完善的图纸、材料; 3.3.5.3 报建报批工作进度急需但方案信息缺项时,设计方应配合发包方先行提供满足报建报批深度的设计成果,后续应继续根据发包方补充的设计需求,重新提供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 3.3.5.4 在发包方报建报批阶段,设计方派驻 相关设计师,配合发包方的报建报批工作,设计方负责派驻人的差旅费。现场设计代表名单如下: ,电话:

7、 3.3.5.5 在工程建设阶段,设计方派驻现场代表,履行设计方的现场服务职责,设计方负责派驻人员的差旅费。 3.3.5.6 发包方鼓励设计方为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在上述五点之外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现场服务方式。 3.3.6 其他配合职责 3.3.6.1 配合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其他相关专业设计单位,如建筑幕墙设计、声学设计,专项工艺设计等的设计配合及其提出的合理修改要求; 3.3.6.2 设计方应对其设计方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3.6.3 设计方应于本设计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包方汇总及交付工程设计资料、设计图纸,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8、。 四、设计成果 4.1 对设计成果的要求 4.1.1 满足发包方提出的工艺和效果等要求,具体详见合同附件二:设计深度标准; 4.1.2 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设计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设计年限统一为50 年。 4.1.3 机电、工艺专业需要建筑、结构专业配合开设的孔洞、基础等信息,应在建筑、结构成果图纸有明确、详尽的设计; 4.1.4 未经发包方书面许可,设计方不得以“专业厂家设计”、“二次装饰设计”等方式或理由,遗漏、遗弃涉及范围内的任何设计; 4.1.5 设计图纸及文件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使用寿命等技术指标,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1

9、.6 发包方鼓励设计方出具蓝图后继续设计复核、优化,对于在施工前发现的设计错误、设计不足、设计不合理并及时下达设计变更的,且未对发包方造成工期和经济损失的,发包方免除设计方的责任。 4.1.7 制图标准 4.1.7.1 不得使用设计方专有的或者其他有版权的字体; 4.1.7.2 设计成果文件不得使用外部参照; 4.1.7.3 每个单体项目的各专业图纸,应按专业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不得拆分;(建筑定位图、综合管网图除外) 4.1.7.4 设计修改应与原整套施工图同步修改,提交设计变更时,必须同时提交修改后的完整施工图; 4.1.7.5 电子文件内应注明历次更改的时间、更改部位以及更改原因,作为设

10、计变更结算依据; 4.1.7.6 施工图类的设计成果应采用兼容 autodesk autocad 或者其二次开发的天正系列软件;cad 版本不高于 2008; 4.1.7.7 电子文件的命名方式应符合发包方的命名规则。 4.2 设计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应包括: 4.2.1 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不少于 10 套,应满足建设管理部门及发包方的使用要求; 4.2.2 施工图蓝图:建筑 12 份,结构 10 份,水、暖、电各 10 份; 4.2.3 以上资料均另需提供发包方所需的电子版一份,包括但不限于结构设计计算模型、建筑节能计算模型以及各专业计算书等电子版文件。 4.2.4 设计变更、提交建设部门的报

11、建报批文件按实际需要提供; 4.2.5 各专业装订要求:建筑专业精装 6 份,结构、水、暖、电专业精装各 5 份,其余为普装。 4.2.6 设计成果的装订要求须满足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 五、工期要求 5.1 本合同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的履行期限详见合同附件三:设计成果交付工期。发包方要求部分成果提前交付时,以双方协商的工期为准。 5.2 设计周期以发包方提交建筑方案日期为项目设计启动日期。 5.3 因发包方建设报建报批手续所需的材料、图纸、文件,根据发包方实际需要,双方友好协商,设计方尽早提供。 5.4 发包方更改设计方案,对设计工期确实造成较大影响的,工期予以调整。 5.5 发包

12、方提供设计方案后,如设计方需发包方答疑或补充资料,设计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会议、邮件或其他发包方认定的方式反馈;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的,发包方视为设计方对该设计方案无异议,设计方后续不得以发包方设计方案深度不足或存在缺陷等为由而要求延长设计工期; 5.6 发包方收到设计方反馈的设计疑问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会议、邮件等形式回复或答疑;需发包方重新补充设计资料的,该单体项目的设计工期可相应顺延; 5.7 设计成果提交前,发包方对设计方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发包方审查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5.8 进度管理60 5.8.1 设计方不得拒绝发包方出于进度管理需要而召开的任何会议、进度咨询要求; 5.8

13、.2 发包方向设计方提出进度咨询要求后,设计方应在 24 小时内回应。 5.9 设计变更及服务的响应时间 5.9.1 设计方不得拒绝发包方因工艺、设计不足导致施工困难、发包方为提高经济性、适用性等合理的设计变更;且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在发包方提出变更要求后七个日历日内完成;工作量特别大,并经发包方核定确实难以在 7 天内完成的,双方另行协商; 5.9.2 发包方提出的图纸审阅意见,设计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补充或设计修改;个别修改量大的,经发包方核实后,双方可另行协商完成时间; 5.9.3 发包方委托的图纸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设计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补充或设计修改;个别强条等需沟通协

14、调的,经发包方核实后,双方可另行协商完成时间。 5.9.4 工程现场提出的技术核定单等现场技术服务措施,设计方须在收到后 72小时内正式回复。 六、工程量计量及付款 6.1 本合同设计费暂定为小写¥ 元,大写: , 不含税金额小写:¥ 元,大写 ; 税金小写:¥ 元,大写: ; 详见附件一: 工程设计合同清单。 6.2 设计费按如下协议收费: 6.2.1 各类项目全费用设计费单价以本合同附件一清单单价为准;约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如下:主体建筑按 元/计算设计费用,游乐设备基础按 元/计算设计费用;单体若为二次设计的只按该单体总价八折计算二次设计取费。发包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中包含 15%的后期施工配合

15、工作费用,发包方有权根据承包人的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对设计方进行服务评价并影响最终结算设计费用。具体计算办法由本条第四款约定。全费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后期施工配合工作费、差旅费、快递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用、深化设计费、管理配合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其他国家或地方(包括行业)规定收取的建设工程相关费用等在内的所有可能涉及和影响设计工作的全部费用。其中设计费包含节能及抗震设计费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作任何调整。 6.2.2 本合同总设计费为暂定价格,结算设计费按最终完成的施工图的建筑面积乘以设计费全费用综合单价单价核定,

16、多退少补; 6.3 设计费组成及各专业设计费的比例 6.3.1 设计费=直接设计费+后期施工配合工作费;其中直接设计费占设计费的85%,后期施工配合工作费的15%;发包方取消的设计项目,不计后期施工配合工作费。 6.3.2 直接设计费各专业的比例 序号专业比例备注1建筑35%/ 2结构35%/3暖通10%/4给排水10%/5电气(不含智能化)10%/当因项目的特殊性,部分专业无需提交设计成果时,该专业的比重按未缺失计算。 6.4 后期施工配合工作费的计算办法 6.4.1 由发包方的设计管理单位和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对设计方的设计服务进行评分,权重各 50%,后期施工配合工作费的计算办法为后期施

17、工配合工作费总额 *服务评分得分/服务评分总分; 6.4.2 评分细则不在本合同约定,将根据发包方基本要求和设计方的服务承诺针对性地制定,评价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意愿、沟通氛围、技术服务能力、质量控制能力及计划推进能力等方面; 6.4.3 通过图纸审查、配合完成了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的且按招标文件要求派驻了合格的现场设计代表的,服务评分得分不低于总分的 50%。 6.5 工程量核定办法 6.5.1 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以蓝图建筑面积为单位进行核定; 6.5.2 建筑物按项目所在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计算; 6.6 设计变更工作量计算法则 6.6.1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设计变更修改量的,双方应本着友好

18、协商的方式核定设计变更工作量。 6.6.2 由项目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图纸审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不计取设计变更费用;如因发包方要求造成的修改,按 6.6.1 条款执行。 6.6.3 设计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后 180 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工作量核定,逾期视为放弃该变更补偿,设计方不得在超过该期限后要求发包方追加补偿; 6.6.4 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部分该项目的设计,设计方应在收到发包方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方提交相关成果;双方共同核定工作量; 6.6.5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6.7 设计费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付费节点设计费备注预付款合同签订且

19、生效后付款至合同总金额的30%进度款各单体项目已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且按发包方要求整理设计所有资料并移交发包方确认后付款至已完成单体项目合同金额的 80% 结算款所有单体项目已完成通过施工图审查且按发包方要求整理设计所有资料并移交发包方确认后付款至结算总金额的 95%尾款竣工验收并办理设计结算后 付款至结算总金额的100% 6.8 在每次支付设计费前,设计方需按照发包方要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包方支付最后一次设计费前需提供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设计费用由发包方书面确认。 6.9 设计变更产生的工作量每年核定两次,变更费用在结算时确定。 七、设计经济性管理 7.1 发包方鼓励设计方

20、采取新技术和优化设计方案以提高经济性,对于优化发包方原定结构体系等,显著提高设计经济性的,发包方可根据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 7.2 考虑到本次设计具体情况,本次约定以近期相近单体成本指标作为限定指标,对钢材和混凝土的用量进行限定;限定指标由发包方设计部门提供(限定指标:单位用砼量(m/)、钢筋混凝土单位用钢量(Kg/)、钢结构单位用钢量(Kg/))。 7.3 设计成果经济指标与限定指标偏差 10%以内的不予奖罚。 7.3.1 奖励:单项指标低于限定指标的 10%,其余指标应同时不大于参考指标,则奖励该项指标对应单体设计费乘以优化的相应比例。 7.3.2 处罚:单项指标高于参考指标的 10%,则

21、处罚该项指标对应单体设计费乘以超出的相应比例。 7.4 由于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设计方案经双方认定与参考项目难以形成参考关系时,双方协商同意后不进行限额设计的奖罚。 八、设计管理与沟通协调 8.1 设计方签订合同后,设计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本项目的设计人员名单。 8.2 替换设计人员 8.2.1 设计方不得随意替换本项目的主要设计师,如确实需要替换,需向发包方提出正当理由的书面申请,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替换,未经发包方书面许可擅自更换设计师的,发包方可视情况取消部分设计内容或处以人民币壹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8.2.2 发包方对设计方的设计师存在配合困难、设计质量低下、设计成果经济性差

22、等情况,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设计师,设计方必须在收到发包方书面要求后 72小时时内更换相应的设计师。 8.3 设计沟通 8.3.1 设计方与发包方应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包括如下: 8.3.1.1 双方各自指定项目负责人以及固定相互往来的电子邮箱、传真等; 8.3.1.2 发包方指定本项目的负责人为 ,设计阶段的电子邮箱为 ;传真号码为 ; 8.3.1.3 设计方指定本项目的负责人为 (电话: ), 电子邮箱为 ,传真号码为 。 8.3.2 为提高工作效率,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必须实施规范化,邮件的标题需包括项目名称、单体名称;邮件主题及邮件内容应简述邮件的内容及目的,需要收件人进行何种处理;当收件

23、人有明确指向时,邮件标题应明确收件人; 8.3.3 为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控制进度,发包方将每周召开设计协调会,设计方应安排相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 8.3.4 除非特殊说明,双方的沟通协调地点为 。 九、保密 9.1 发包方享有发包方提供的资料、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设计成果全部的知识产权。 9.2 设计方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本招标文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投标文件的附件。 9.3 未经发包方书面许可,设计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本设计内容参与奖项评选、撰写技术论文或在网络、报刊发表与本项目相关的文章; 9.4 未经发包方许可,设计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与本项目相关的设计图纸、模型及资料。 十、违约责任

24、63 10.1 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设计方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若损失严重并超过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设计方除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外,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责任大小由设计方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以实际损失为限,如损失部分不能直接确定的,由发包方和设计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确认。并于设计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付清。 10.2 本合同生效后,设计方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且未对发包方设计工期造成影响的,设计方除应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设计费,并向发包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设计方要求单

25、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且已对发包方设计工期造成影响的,设计方除应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设计费,并向发包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10.3 设计质量 10.3.1 设计方应确保设计成果符合发包方的工艺和效果等要求,如经发包方验收后不符合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方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责任。 10.3.2 设计方每次提交节点性成果文件前需做好设计成果自审工作,且必须附带含内部审核会签表的设计成果清单(不限于扫描件);当设计方每次提交成果文件未附带含内部审核会签表的设计成果清单,每次给予¥1000.00 元违约处罚并警告; 10.3.3 当设计方提交的设计成

26、果未能达到设计阶段深度要求的,每次给予 ¥1000.00 元违约处罚并警告;当累积 5 处出现常规性错误问题(如封面、目录、材料清单、尺寸、索引、材料标注、图号、图纸名称等),发包方将给以警告处罚 1 次,累积 10 处以上的给予每次¥500.00 元处罚,经警告后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每次给予乙方¥1000.00 元违约处罚。 10.3.4 对于设计错误、设计不合理且经提出审阅意见后仍未及时作出修正的,发包方有权对设计方进行违约处罚,违约金额上限为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10%。 10.3.5 对于设计严重错误、与装饰方案效果严重不符且经提出审阅意见后仍未及时作出修正的,发包方有权对设计方进行违约处

27、罚,违约金额上限为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20%。 10.3.6 设计方应积极配合图纸审查工作,发包方视配合情况给予以下奖罚:以图审批次为考核单位,审图一次性通过奖励服务费 5%;三审扣除服务费 5%,四审扣除服务费 10%,五审扣除服务费 20%,以此类推。 10.3.7 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包方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他非设计方发现的错误或者不合理设计,发包方将其计入设计方的不良记录,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方有权按 10.1 条款索赔。 10.4 设计工期 10.4.1 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延误超过设计工期 15%以上的

28、,按 10.4.2 条款规定执行;延误超过设计工期 50%以上的,按 10.4.3 条款规定执行),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10.4.2 延误工期而无可让发包方信服、认可的理由延误的工期,设计工期延误15%以上的,罚款金额上限为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10%;设计工期延误 30%以上的,罚款金额上限为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20%。 10.4.3 非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工期延误 50%以上的,设计方无让发包人信服、认可的理由时,发包人有权终止设计人该项目的设计,追回已付设计费并要求设计人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64 10.5 其他方面的奖惩 10.5.1 发包方提出要求更换相关设计

29、负责人后,设计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否则每延误一天,发包方有权扣除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10.5.2 设计方根据实际履行的设计清单,如实申报所完成的设计工程量或费用,发包方有权进行审核,如申报工程量或费用超出实际设计工程量或费用 5%的,设计方应承担审核费用,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应付费用中予以扣除;设计方完成设计应向发包方提交合格的设计图纸,且设计成果经审核批准后,双方对设计费用进行结算,设计方应如实计算工程量,并按发包方要求提交一切相关资料原件,如设计方虚报设计量或采取其他手段致使设计费用虚增的,除审核费用由设计方支付外,发包方有权在最终核定的设计费用中,扣除虚报部分设计

30、费用的 50%作为处罚。 10.5.3 设计方逾期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十一、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方,通知送达后,2 个工作日生效。 11.2 设计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并支付设计费用,如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小于发包方前期已支付的设计费用,返还发包方多支付的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项目,但设计方并未开始设计工作,发包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其他 12.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3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

31、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12.4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发包方 陆 份,设计方 贰 份。 12.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12.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工程设计合同清单 附件二:土建施工图设计深度标准 附件三:土建施工图设计成果交付工期 附件四: 设计标段划分表 附件五:设计取费标准65 签署页无正文 发包方(公章): 设计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32、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签 定 日 期: 年 月 日附件一: 项目设计一标段合同清单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序号单体编号单体名称建筑面积()工程规模结构体系取费标准(元/) 总价备注施工图扩初总计 附件二: 土建施工图深度标准 设计要求 1. 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设计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设计年限统一为 50 年。 2. 熟悉提资资料中有关工艺的条件,施工图中不得修改工艺条件或者与工艺条件冲突。 3. 熟悉提资资料中的方案模型,施工图中不得修改模型效果或者与模型效果冲突,并在施工图中考虑实现效果的技术措施。 4. 满足行业及现场施工深度需求。 附件三: 土建施工图设计成果交付工期 序号项目类型对应分类交付工期(天)备注1234567合计:注:1.所有规定工期均为日历日。 附件四: 设计标段划分表 序 号项目名称设计 单位单体 编号单体名称建筑面积()工程 规模取费标准单项费用/元备注合计 注:1、取费标准按附件一:设计取费标准执行。2、面积不足 200 按照 200计。附件五: 建筑设计项目统一价清单标准序号 公园项目项目类别 设计类别设计取费标准:元/ 方案 扩初施工图设计费合计1234567891011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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