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2、。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
3、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
4、还有一个诉讼主体的概念,它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殊的情况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同时就是诉讼主体,或者确切地说,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含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但是二者又有很大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两个基本类型:
5、即目的性价值(也称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也称外在价值)。诉的种类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诉的要素一般认为,诉的要素包括三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诉讼标的的意义?1、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3、诉讼标的是法院判定应否合并、分离、追加或变更诉的主要根据。4、诉讼标的是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5、诉讼标的是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诉讼标的识(一)结合实体和程序识别诉讼标的诉讼标的虽然是诉讼上的概念,但诉讼标的却内含着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因而对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识别应当从实体
6、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从程序的角度来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这种请求是“诉讼上的请求”或曰“诉讼上的生命”,它与民法上的请求权根本不同,因而诉讼标的主要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是决定法院审判的范围、判断某一案件是否属于再行起诉以及判定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根据。从实体的角度来看,诉讼标的的具体内容是请求获得民事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这种实体内容构成了当事人请求保护的实体范围和对象,离开了实体内容,诉讼标的就会成为一个不可捉摸的东西。正因为如此,在识别诉讼标的时,科学的方法应当是将实体和程序结合起来,而不宜从纯粹的实体法角度或诉讼法角度来进行。(二)诉讼标的理论与实
7、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问题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22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法律要求其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结实(一)第30条则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从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立法上采取的是允许竞合的模式,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失方可以择一行使。在此情况下,建构诉讼标的理论时,一方面应当有利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
8、则应当避免义务人受到双重追诉和双重给付,即应当有助于实践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各个基本理论之间的逻辑关体系?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理论板块构成,即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其间的逻辑结构和关系是: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是基本理论体系中的基石和核心,是最为抽象的理论,同时也是沟通民事诉讼理论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学科理论的桥梁;在不同的价值观指导下,立法者在进行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就会存在不同的目的,从而产生不同的怀中诉讼目的论;在价值观和目的论指导下,就会产生具有一没结构和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些不同结构和内容的
9、民事诉讼制度所体现的对当事人诉权和设定和保障是不同的,从而产生内容各异的诉权理论;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是围绕诉讼标的的提出、确定和裁判来进行的,这就是关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的理论;经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由法院作出一个终局性的司法结论,这种司法结论应当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这就是关于判决效力,特别是其中的既判力理论。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领会民事诉讼程序的精神实质至关重要。我们主张程序价值的
10、统一观,即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观。不过,这种统一观并非将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置于绝对的水平面上,而是注重于具体条件和个案情况的不同,从符合现实最迫切需要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程度。就我国而言,长期以来,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或曰外在价值一直是受到重视和强调的,而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则受到了极大的忽视。此即人们常说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因此,在处理和协调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关系时,过去一直存在着将其外在价值即工具性价值绝对化的误区。近年来,尽管很多民事诉讼法学者已经认识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的重要性,但程序价值论在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仍然是对程序内在价
11、值轻视问题。因此,要正确对待程序与实体、程序内在价值外在价值的关系,就必须克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而当前尤为迫切是要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诉权的保护?第一,应当在观念上强化对诉权之重要性的认识。第二,应当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司法保护提供较为全面的实体法依据和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第三,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法官更加重视当事人的诉权,杜绝随意阻碍和剥夺当事人行使权的情况发生。诉的要素:当
12、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既判力的意义:一方面,既判力具有禁止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另一方面,既判力终局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或曰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实质上的确定力,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守。既判力的范围:既判力的范围,又称为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二十四、将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程序制度和司法实践联系起来,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具体程序、制度规定和当事人、法院的诉讼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1、同等原则2、对等原则3、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4、
1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6、当事人平等原则(也有人将其他为两项原则,即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与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是)7、自愿、合法调节原则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辩论原则10、处分原则11、检察监督原则12、支持起诉原则13、人民调节原则14、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括: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具有平等性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2、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3、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4、辩
14、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调解原则的主要内容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2、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3、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陪审制度的内容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不实行陪审制2、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3、对于哪些案件实行陪审,哪些案件不实行陪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15、,由法院自行决定4、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间的比例未作限制性规定5、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陪审员不仅有权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也有权参与案件法律适用的判断。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2、审判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法院应当在开庭之前将审理的案件日期予以公告。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径行旁听,有关媒体可以自由报道和评判。但媒体不应故意误导公众,左右法院的审判3、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两审终审制的内容1、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要上诉符
16、合领土完整的程序要件,上诉审法院都应受理。2、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在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3、两个审级的法院,应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4、两个审级法院皆应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民事审判权的特征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惟一性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3、民事审判权对象的特定性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7、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民事审判权的内容1、立案决定权2、调查证据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6、民事裁判权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17、。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6、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管辖的分类1、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将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2、管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在民事诉讼理论上,对管辖的划分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一般认为对民事诉讼管辖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划分。1、法定
18、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我国划分级别管辖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和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金额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意义首先,对法院来说,管辖的确定可以使审判权得到落实,能有效避免各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互争管辖权的现象,从而使各个法院能及时、正确地行使其审判职权和履行审判职责。其次,对当事人来说,明确管辖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一方面,它可以使
19、原告知道应该或可以向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起诉,正确行使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再次,对于社会来说,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也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一意义显得更为突出。此外,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地确定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和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2、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使诉讼正常进行。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共同诉讼的种类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必要的共
20、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代表人诉讼分为两大类,即诉讼标的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和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其中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又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是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加诉讼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第三人的种类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大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条件1、对本诉当事人所
21、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的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标准正当事人的确定的标准,即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就是判断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是否为正当事人的根据。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其依法作出判决,即对作为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决。因此,诉权的行使与当事人在实体法上对作为诉讼标的实体权利的处分具有同样的效果。基于这个道理,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原则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诉讼担当及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区别1、二者变更的原因不同。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是因为当事人没有诉的利益,不符合正当当事人条件,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
22、人换成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外的人,使其在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2、变更的法律后果不同。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后,原来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的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开始。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则不论发生在哪个诉讼阶段,都是由承继原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取代原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而不是重新开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者有约束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3、
2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5、裁判的作出不同代表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也有明显不同:1、诉讼主体的内涵不同2、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3、裁判的效力不同诉讼代理制度的联系与区别1、产生的根据不同2、与诉讼标的利益关系不同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的权能诉讼代表人的权能,关系到代表人与所代表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问题是:代表人的权能有多大?是全权行使当事人的一切权利,还是只能行使限定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第3款的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
24、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及参诉根据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按此规定,应当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经三人是当事人中的一种。其理由是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他虽然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体系;他也受判决的拘束,并且在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还享有上诉权。既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由于其参诉的特殊性,与本诉当事人相比,诉讼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25、人参加诉讼的根据:1、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牵连2、权利义务的牵连3、法律事实或标的物的牵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享有的权利不同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3、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非常广泛,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他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
26、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他都应当代为履行。在诉讼中法定诉讼代理人既有权代为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提起反诉等;也有权代为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等。但这并不是说法定诉讼代理权不受任何限制,法定诉讼代理人所实施或接受的诉讼行为,须以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发生和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源生于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亲权或监护权。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无需当事人授权;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必须以亲权或监护权为前提,不具备亲权人或监护人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
27、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2、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如被代理的未成年当事人成年或被代理患有精神病的当事人痊愈。3、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如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权或监护权,随着婚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归于消灭,又如法定诉讼代理人被法院依法撤销了监护资格。4、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当事人的授权范围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根据委托人是否将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予诉讼代理人,可以将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五十九、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1、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
28、代理人辞却委托3、委托期限届满4、诉讼结束,代理人完成代理任务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书证的特征1、书证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3、书证较为准确客观,即使伪造也易于发现。物证的特征1、可靠性较强2、稳定性较强3、直观性较强4、需要结合说明发挥证明作用视听资料的特征1、信息容易大,内容丰富2、生动逼真,易于保存3、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六十五、证人证言特征1、客观性2、可信性3、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当事人的陈述的特征一方面,当事人对于案件发生、发展、变
29、化的过程与细节了解得最清楚,知道得最全面,有可能从不同侧面谈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往往从个人的利害得失出发,对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叙述得较为全面甚至进行夸张,对不利于自己情况则避而不谈或者加以掩饰、歪曲,甚至作出虚假陈述。鉴定结论的特征1、权威性2、专门性3、客观性勘验笔录的特征1、制作主体的特殊性2、内容的客观性3、制作时间的特殊性4、制作程序的法定性证据保全的程序1、依申请的证据保全的程序2、依职权的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方法对不同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可
30、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或扣押原物的方法保全;对书证,可以扣押、制作副本或节录本等方法保全;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计算机储存等方法保全,等等。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1、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负证明责任,否认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就欠缺一般要件事实,即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行为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等,负证明责任2、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修改遗
31、嘱、履行或免除债务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就欠缺一般要件事实,如行为人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等,负证明责任。送达的特征1、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2、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法律调解的特点1、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2、按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3、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2、合法原则人民法院的依法制作调解文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结束诉讼程序2、确定当事
32、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3、调解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得反悔,不得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财产保全的程序1、财产保全的开始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3、裁定与执行4、财产保全的解除5、财产保全错误时的赔偿行为保全的程序1、申请2、管辖3、提供担保4、作出裁定与执行5、裁定的效力及解除6、申请错误时的赔偿先予执行的程序1、当事人提出申请2、审查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3、裁定与执行4、先予执行错误时的补救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1、相同之处。表现在:都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以执行面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在保全的范围、措施、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2、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33、面:第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第二,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第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第四,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1、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2、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3、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4、发布海事强制令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1、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
34、3、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5、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诉讼费用的性质我国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案件受理费或其他申请费,另一部分是应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节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所指诉讼费用实际上就是审判
35、费用,并没有包括当事人费作。在审判费用中,其他诉讼费用具有补偿性。关于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申请费的性质,应采国家规费说。该说认为,一方面,诉讼如同其他社会活动一样,需要收取一定的规费,以表明手续或程序的开始,并显示主体对实施该行为的慎重;另一方面,司法机构和解决民事纠纷需要作出相应物质耗费,因此,裁判费用也是当事人分担这种耗费所必须作出的支付。诉讼费用的管理诉讼费用的管理是法院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密切相关。1、诉讼费用收取制度2、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3、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与例外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诉讼结束时,解决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
36、用最终应由谁负担以及如何负担的问题。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实行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的原则。我国诉讼收费规则在确立败诉人负担这一一般原则的同时,也作了某些例外规定,如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受理的法律后果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2、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3、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4、诉讼时效中断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1、向被
37、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2、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4、证据交换5、追加当事人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1必须到庭的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被告反诉,必须到庭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
38、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原告上述两种类似情形的,可以缺席判决;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缺席判决。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诉讼中止的使用范围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
39、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终结的使用范围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的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撤诉的条件1、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2、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设立简易程序的意义1、简易程序的设立,是我国司法工作优
40、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体现。2、简易程序的设立,符合我国国情。3、简易程序的设立,是合理的诉讼机制的需要4、简易程序,方便了人民法院办案,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人案效率,同时,也保证了民法院能利用更多的力量去处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1、起诉与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调解前置程序调解前置程序,是指在开放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若干规定第14条将六类案件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是根据这六类案件的性质决定的。首先,将婚姻家庭和继续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因为这类案件内含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用很机械的、过于程式化的方
41、式去解决,不利于纠纷的彻底和妥善处理,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其次,将劳动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合伙协议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因为这些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符合“和为贵”民族传统。再次,将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为了使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能尽快获得赔偿。最后,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因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类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也符合国家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性事项达成合议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
42、一种权能。它以双方当事人形成的诉讼契约为基础,以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内容。按此规定,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对促进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和谐推进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民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提起上诉的条件: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4、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5、必须递交上诉状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1、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
43、展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3、两者的职能有差别4、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5、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6、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二审审理的范围,涉及到上诉审的职能问题。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关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法律上是有不同规定的。二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其审范围,这仅是原则,同时又存在例外。即某些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不限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在什么情况下,二审的审查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
44、范围的限制,原来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大明确的。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作出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在第35条中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仅在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才不受上诉的审理范围的限制。”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一)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4、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二)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当事人对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依法可以上诉。根据适用意见,
45、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该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再审程序的意义如前所述,再审是个纠错程序,因此,再审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从而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从案件
46、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上讲,再审程序的设立,使得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后,有可能再一次地进行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可能因案件的再一次审理而发生变化。再审程序的特点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被认为确有错误。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3、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而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启动者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4、从案件的审理的法院看,再审案件的原理,不仅有可能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包括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和更高级别的法院)。5、从所作裁判的效力看,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裁判,而一审的判决均是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也是未生效的裁定,二审裁判则都是生效的裁判。6、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而当事人提起一审,如果希望获得胜诉,条件之一是要在诉讼时效之内提出。而上诉的提出则要在上诉期内提出。再审的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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