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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培训教材.doc

1、永寿林业局护林员培训教材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培训教材永寿县林业局XXXX年 永寿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手册一、生态护林员的主要管护职责1、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惜树种耀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2、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发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2、并及时上报。6、做好管护日止的填报工作(管护日志应包括巡护路线、区域资源情况,是否存在破坏林业设施的情况,是否发生森林火灾情况),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2天。7、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配合森林公安、林政执法人员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8、按照县林业局和镇政府指示,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收致富;协助处理本责任区林权纠纷。9、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二、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居住区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特别优秀的年龄

3、可放宽到63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3、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4、爱党爱国,热爱集体,热爱林业,热爱森林管护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且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5、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工作踏实,能专心致志的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6、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记录能力。7、有破坏森林资源劣迹及其它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聘用。三、生态护林员义务1、热爱森林。生态护林员要热爱森林,增强对森林的认识,坚定做好林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2、加强学习。生态护林员要加强学习,林业基础知识、育苗造林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经济林科管技术和森林保护等技术;林

4、业法律法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植物检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3、吃苦耐劳。生态护林员要树立长期吃苦精神,把吃苦耐劳作为一个必要条件,自己吃不了苦,请离开生态护林员这个岗位。4、秉公办事。配备护林员的原则是“就近安排,护林不离家”。在护林时不误农活,能照顾家;生态护林员必须树立秉公办事的决心,该制止就制止,该上报就上报,绝不能心慈手软。四、生态护林员的工作内容1、宣传教育。利用开会、聚会向村民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保护森林,人人皆知。2、森林巡护。坚持常年全天候巡山护林,在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高发期,发现问题及时上

5、报,确保生态安全。3、制止违法行为。一是毁林行为:采伐树木需持证采伐证,砍树枝、采树叶、剥树皮、毁坏灌木都是违法行为;二是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林地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挖矿、采石、取土、采沙、盖房等行为。三是违规野外用火:在10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期间,未经许可的野外用火行为;四是野外放牧行为:凡在林地内放牧的都是违法行为。五是破坏森林标志行为:森林法明确规定破坏森林标志是违法行为。4、报告案情。对不听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森林资源造成毁坏的违法行为,及时向镇政府或村委会报告,由林业局或森林公安依法处理。5、搞好配合。在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案件,要积极提供线索,配合案件查处,出具相关证明。按时完成镇

6、政府和县林业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6、调查取证。在巡护中发现各类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调查、取证、拍照,并将获得的资料向镇政府或林业局提供。五、生态护林员的工作纪律1、坚守岗位,团结协作。生态护林员须全年在岗,不能缺岗、脱岗、漏岗。要有团结协作精神,绝对做到服从命令听指挥,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干,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请销假制度。生态护林员有事外出1天,必须向镇林业站请假,外出2天以上必须向镇政府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3、严格纪律。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有损集体荣誉、形象的或者每年旷工3天(含3天),事假10天(含10天),病假3个月以上的取消资格。六、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

7、县林业局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对管理护林员有详细的规定,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由镇(办)每年严格按照护林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在护林中监守自盗,或参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除取消其资格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森林采伐、木材经营及运输、林权、林地、森林防火培 训 材 料一、森林采伐:国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二、木材运输:国家实行林木木材运输证制度第四十一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

8、,应当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运输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出省的,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省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铁路、交通、民航、邮政单位承运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时,应当查验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的不得承运,并应当移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运输证。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并向当事人出具暂扣证明。运输木材的车辆经过木材检查站时,应当主动停车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林权管理制度一、林权概述1.

9、概念: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处置的权利。根据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林权: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二、林权种类(1)林地所有权: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分级管理和授权,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而不是该组织的成员。(2)林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国有单位使用;集体所有集体使用;集体所有个人或其

10、他组织使用。(3)林木所有权:国家所有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个人所有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4)林木使用权:国家所有国有单位使用;集体所有集体使用;个人所以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三、林权纠纷调处管辖根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三)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中,省、市(地区)所属林业单位与当地国有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单位之间的争议,分别由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处理;(四)跨行政区域争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四、调处林权纠纷的方法与程

11、序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行政解决:(1)当事人申请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2)立案: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受理,书面答复;(3)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4)组织调解、协商:四个月内作出处理;必须有二名办案人员参加,要有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签名和盖组织调解章。(5)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处理决定书;(6)送达;(7)颁发林权证;(8)执行处理决定;3.林权纠纷处理3.1仲裁解决;3.2诉讼解决:先由人民政府对林权纠纷作出处理的决定;不服以上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林地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

12、原状。林地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依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林地并恢复原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五倍的树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毁坏或者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森林防火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单位。重点林区和林区县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伍。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和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依法实行用火管制。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戒严期,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 重点林区和林区县设立的森林公安局或者森林公安分局,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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