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税流程一、出口退税申报:(一)申报程序1、外贸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2、外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通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二)申报资料外贸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6)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分割单;(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8)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9)出口
2、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10)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11)申报软盘。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退税凭证、资料; 三、退税流程:(一) 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安装说明见随系统下载的安装说明;(二) 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发票、核销单及关单准备齐全后,根据单据数据在系统的基本数据采集下输入认证发票信息处理,输入后,再输入进货、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两张表格,二张表格输入完后,生成预生报数据,带上软盘去国税局进行预申报;(三) 预申报信息反馈后,在系统中读出预申报信息,将其打出,如无重要疑点,打印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明细申报表,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四) 准备下列退税申报资
3、料a)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b) 出口货物外销发票;c)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d) 出口收汇核销单;e) 出口货物报关单;f) 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g) 进货明细申报表;h) 出口明细申报表;i) 预审申报疑点反馈情况;j) 出口退税正式申报软盘。(五) 将以上资料准备好后,到国税局找管理一科陈虹静,需要领回一张收盘回执;(六) 等待国税局的申报,退税款退回后,此项退税完毕。 注:如遇远期收汇,准备的退税申报资料中,除上述十项资料(核销单可不需要),另需一份由外经贸出具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证明及一份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报告。三、 出口退税审核:退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单证
4、、信息齐全的“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在申请表签字后报法制征管科(股)复核,再经分管局长和复核人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单证及申报表报送市级退税机关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市退税机关在次月5日前对企业退税申报经经办人、科长、分管局领导三级审核后,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九)给征税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征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
5、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四、出口货物备案管理制度: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
6、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
7、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和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
8、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和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五、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