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通用规范前 言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L 1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通用技术类规范,共10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基础管理;施工现场布置;专项工程;工程防洪度汛;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工程运行与维护;安全监测;职业健康。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制定本标准。1.0.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执行本标准。1.0.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价、预测预警、科学防范、应急处置
2、、管控责任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1.0.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排查治理责任,采取技术、管理和工程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0.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1.0.6本标准所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是指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是指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2 基本规定2.0.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管理层级和岗位设置,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
3、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内容包括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2.0.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危险物品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现场机构应当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应按表2.0.3-1和表2.0.3-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表2.0.3-1 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签约合同价(万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人)备注5000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中的“”即“不少于”,下同。5000100002/100003且按专业配备表2.0.3-2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分包类型作业人员总数(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人)备注劳务分包501/502002/2003根据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专业承包1/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表2.0.3-1、表2.0.3-2的配备标准上增加。2.0
5、.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至少进行32学时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再培训;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新职工上岗前至少进行24学时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再培训。2.0.5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2.0.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调减或挪用。2.0.7从业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
6、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0.8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的作业场所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2.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在防洪度汛工作中,应严格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2.0.1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3 基础管理3.0.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明确管控责任。3.0.2水利水电
7、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实时更新危险源及风险等级,并根据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制定针对性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3.0.3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警示标志,并强化监测和预警。应将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3.0.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判定事故隐患等级。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3.0.5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按
8、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3.0.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应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应有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9、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报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3.0.7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项目部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3.0.8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或监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0、。3.0.9动火作业、三级及以上和悬空高处作业、多层交叉施工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3.0.10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及其出入口、危险作业场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或交通信号灯。3.0.11核子水分-密度仪工作时,应在仪器放置地点的3 m范围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和警戒线,无关人员应退至警戒线外。仪器储存处应牢固地张贴“放射性仪器”的警示标志。3.0.121级4级渠(沟)道和渠道设计水深大于1.5m的5级渠道跌水、倒虹吸、渡槽
11、、隧洞等主要建筑物进、出口及穿越人口聚居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0.1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确认承(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与承(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3.0.14进场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各类设施、机械、设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3.0.15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工程应执行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4 施工现场布置4.0.1施工营地、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钢筋(钢结构)和模板加工厂、混凝土拌和站(楼)等临时设施不得布置在
12、下列地区:1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2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3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与重要资源开发有干扰的区域。4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4.0.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4.0.3氨压机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盘柜与氨压机应分开隔离布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2所有照明、开关、取暖设施等应采用防爆电器。3设有固定式氨气报警仪。4配备有便携式氨气检测仪。5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5
13、专项工程5.1施工用电5.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5.1.2保护导体(PE)上不应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不应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导体(PE)。5.1.3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5.1.4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不应并列运行。5.1.5施工用电线路穿越道路或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应设有套管防护。管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
14、5.1.6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5.1.6的规定。表5.1.6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KV)11 1035 110154 220330 500最小安全距离(m)4681015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应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5.1.7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5.1.7的规定。表5.1.7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外电线路电压(kV)111035最小垂直距离(m)6775.1.8配
15、电箱、开关箱应设置防雨、防尘和防砸设施。不应装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应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5.1.9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5.2高边坡与深基坑5.2.1高边坡、深基坑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6、:1上下层垂直交叉作业的中间应设有隔离防护棚或者将作业时间错开,并应有专人监护。2高边坡开挖每梯段开挖完成后,应进行一次安全处理。3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锚喷或加固等支护措施。4在高边坡底部、基坑施工作业上方边坡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5施工时应有专人定期检查,并应对边坡稳定进行监测。6应边开挖、边支护,确保边坡稳定和施工安全。5.2.2高边坡、深基坑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高边坡、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5.2.3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进行基坑开挖时,不应在设计预计的
17、滑(破)裂面范围内堆载;临时土石方的堆放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基坑稳定性验算。5.3地下暗挖工程5.3.1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不应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5.3.2洞室类、类围岩开挖后,支护应紧跟掌子面。5.3.3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1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2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5.3.4洞内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5.
18、3.5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5.3.6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地质预报,并对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可能危害作出分析判断:1围岩不断掉块,洞室内灰尘突然增多,喷层表面开裂,支撑变形或连续发出声响。2围岩沿结构面或顺裂缝错位、裂缝加宽、位移速率加大。3出现片帮、岩爆或严重鼓胀变形。4出现涌水、涌水量增大、涌水突然变浑浊、涌沙。5干燥岩质洞段突然出现地下水流,渗水点位置突然变化,破碎带水流活动加剧,土质洞段含水量明显增大或土的性状明显软化。6洞温突然发生变化,洞内突然出现冷空气对流。7钻孔时,钻进速度突然加快且钻孔回水消失,经常发生卡钻。8岩石隧洞掘进机或盾构机发生卡机或掘进
19、参数、掘进载荷、掘进速度发生急剧的异常变化。9突然出现刺激性气味。5.3.7土方暗挖作业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或滑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设备立即撤离工作面,视开裂或滑动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5.3.8石方暗挖作业中,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即令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5.3.9施工安全监测中发现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应报警。5.3.10断层及破碎带、缓倾角节理密集带、岩溶发育、地下水丰富及膨胀岩体地段和高地应力区等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开挖,应根据地质预报,针对其性质和特殊的地质问题,制定专项保证安全施工
20、的工程措施。5.3.11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应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有毒有害气体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应采取有效措施。5.3.12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5.3.13竖井吊罐及斜井运输车牵引绳,应有断绳保险装置。井口应设阻车器、安全防护栏或安全门。5.3.14斜井、竖井自上而下扩大开挖时,应有防止导井堵塞和人员坠落的措施。运送施工材料或出渣时不应人、物混运,当施工人员从爬梯上下竖井时,不应运输施工材料或出渣;井口应有
21、防止石渣和杂物坠落井中的措施。5.3.15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5.3.16爆破完成后,待有害气体浓度降低至规定标准时,方可进入现场处理哑炮并对爆破面进行检查,清理危石。清理危石应由有施工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5.4拆除工程5.4.1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不应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5.4.2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拆除建筑物时,应严格遵守自上而下的作业程序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不应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5.4.3用爆破方法拆除建
22、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5.5围堰工程5.5.1围堰应符合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时,应有有效的管控措施。5.5.2围堰截流方案应根据龙口水流特征、抛投物料种类和施工条件选定,并应备足物料及运输机具。合龙后应注意闭气,保证围堰上升速度高于水位上涨速度。5.5.3在已建堤防上破口新建穿堤建筑物时,需跨汛期运用的围堰,不得降低所在堤防的防洪标准。5.6水上水下作业5.6.1疏浚与吹填工程应制定冲洗带油甲板的环保防护措施及发生油污泄露事故的急救预案。5.6.2施工船舶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23、:1施工船舶应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2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以及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3施工船舶不应超载航行。4施工船舶在汛期施工时,应制定汛期施工和安全度汛措施;在严寒封冻地区施工时,应制定船体及排泥管线防冰冻、防冰凌及防滑等冬季施工安全措施。5挖泥船的安全工作条件应根据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确定,在缺乏资料时应按表5.5.2的规定执行。当实际工作条件大于表5.5.2中所列数值之一时,应停止施工。表5.5.2 挖泥船对自然影响的适应情况表船舶类型风(级)浪高(m)纵向流速(m/s)雾(雪)(级
24、)内河沿海绞吸式500m3/h650.61.62200500m3/h540.41.52200m3/h5不合适0.41.22链斗式750m3/h661.02.52750m3/h5不合适0.81.82铲斗式斗容4m3650.62.02斗容4m3650.61.52抓斗式斗容4m3650.61.02.02斗容4m3550.40.81.52拖轮拖带泥驳294kW6560.81.53294kW6不合适0.81.335.6.3疏浚或吹填工程作业,当排泥管线需跨越通航河道或受工况条件影响时,应采取潜管方式,并制定抗浮措施。5.6.4进入下列水上场所,应正确穿戴救生衣:1在无护栏或1.0m以下低舷墙的船甲板上。
25、2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3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4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时。5在未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上。6在已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2.0m范围内。7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5.6.5水下填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截流填筑应设置水流流速监测设施。2向水下填掷石块、石笼的起重设备,应锁定牢固,人工抛掷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和应急施救措施。3自卸汽车向水下抛投块石、石渣时,应与临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有专人指挥车辆卸料,夜间卸料时,指挥人员应穿反光衣。4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等防护用品。5.7起重吊装5.7.1属于特
26、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7.2起重机械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5.7.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5.7.4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5.7.5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
27、起重设备运行时,存在碰撞可能的,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对塔式起重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任意两台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5.7.6载人提升机械应设置下列安全装置,并保持灵敏可靠:1上限位装置(上限位开关)。2上极限限位装置(越程开关)。3下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4断绳保护装置。5限速保护装置。6超载保护装置。5.7.7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8、。吊装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不应使用起重机载运人员。5.7.8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应有鲜明的对比颜色和警示标志。扶梯、走道与滑线间和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板或防护网。5.7.9缆机安装应设有从地面通向缆机各机械电气室、检修小车和控制操作室等处所的通道、楼梯或扶梯。所有转动和传动外露部位应装设有防护网罩,并涂上安全色。5.8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5.8.1闸门底水封(或防撞装置)安装时,门体应处于全关(或全开)状态,启闭机应挂停机牌,并应派专人值守,严禁启动。5.8.2蝴蝶阀和球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蝴蝶阀和球阀动作试验前,应检查钢管内和活门附近有无障
29、碍物及人员。试验时应在进人门处挂“禁止入内”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监护。2蝴蝶阀和球阀、钢管内检查或工作时,应关闭油源,投入机械锁锭,并应挂上“有人工作,禁止操作”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监护。5.8.3转子支架组焊场地应通风良好,配备灭火器材。5.8.4有绝缘要求的导轴瓦或上端轴,安装前后应对绝缘进行检查。试验时应对试验场所进行安全防护,设置安全警戒线和警示标志。5.8.5导叶进行动作试验时,应事先通告相关人员,确保通讯通畅可靠,在进入水轮机室、蜗壳处悬挂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监护,不得靠近导叶。5.8.6尾水管、蜗壳内和水轮机过流面进行防腐、打磨、环氧砂浆作业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毒设施并设置安全防
30、护栏杆和警告标志。5.8.7在机坑中进行电焊、气割作业(如水机室、定子组装、上下机架组装)时,应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等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5.8.8引水及尾水系统、机组内部检查应有3人以上参加,并应配备通信及便携式照明器具。进入引水及尾水流道、压力管道、尾水管、蜗壳和发电机风洞内部时,应留一人在入口处守候。5.8.9发电机风洞等重点部位应设专人值守,对所有进入工作人员拾的工器具及材料、随身金属制品进行检查和出入登记,对撤出工作部位的人员应逐件核对登记物品,确保工作现场不留异物。5.8.10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附件电气试验、电缆头高压试验、耐电压试验以及其他高压试验区、全厂接地系统
31、测试时,应在试验地点和高压联线所通过的地段均应设围栏或警戒线,悬挂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严防触电,应派专人看守。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鞋等个体防护用具。高压试验设备外壳应接地良好(含试验仪器),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5.8.11水轮发电机组整个运行区域与施工区域之间应设安全隔离围栏,在围栏入口处应设专人看守,并挂“非运行人员免进”的标志牌,在高压带电设备上均应挂“高压危险”“请勿合闸”等标志牌。5.8.12桥机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试验时桥机下面不应有人逗留。5.8.13采用临时钢梁或龙门架起吊大件设备时,应对其结构和吊点进行设计计算、履行正常审查、验
32、收手续,并进行负荷试验。对闸门、钢管等大件设备上的吊耳板、焊缝检查检测和强度验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9 消防工程5.9.1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8.1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表5.8.1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名称间距名称办公室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固定动火
33、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办公室、宿舍44557710发电机房、变配电房44557710可燃材料库房55557710厨房操作间、锅炉房55557710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777771010固定动火作业场777710101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10101010101212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当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5.9.2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
34、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5.9.3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2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3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5.9.4施工现场的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不应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不应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5.9.5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
35、为A级。5.9.6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6 工程防洪度汛6.0.1有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论证,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或备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6.0.2导流泄水建筑物全部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在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6.0.3的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满足蓄水要求。表6.0.3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单位:重现期(年)坝型大坝级
36、别123土石坝设计50020020010010050校核100050050020020010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设计200100100505020校核500200200100100506.0.3项目法人在汛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生活、办公、施工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对围堰、子堤、人员聚集区等重点防洪度汛部位和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施工作业点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6.0.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接收和发布气象信息的工作机制,保证汛情、工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7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7.1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7.1.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
37、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不应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7.1.2采用核子水分-密度仪进行无损检测时,仪器操作人员在使用仪器时,应佩戴射线剂量计,监测和记录操作人员所受射线剂量,并建立个人辐射剂量记录档案。7.2临边防护7.2.1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1. 2m的防护栏杆。7.2.2高处作业时,不得向外、下抛掷物件。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的构件及安装中的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38、7.2.3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平网,安全平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安全平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7.2.4当需采用平网进行防护时,不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7.3孔洞防护7.3.1在洞口作业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坠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2当非垂直洞口短边尺寸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
39、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3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4当非垂直洞口短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5电梯井、闸门井、门槽、电缆竖井等的井口应设有临时防护盖板或设置围栏,在门槽、闸门井、电梯井等井道口(内)安装作业,应根据作业面情况,在其下方井道内设置可靠的水平安全网作隔离防护层。7.4施工设备(设施)与机具7.4.1各种施工设备、机具传动与转动的露出部分,如传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
40、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应安设拆装方便、网孔尺寸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的钢防护网罩或防护挡板或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装置。7.4.2木材加工机械安装运行应配备有锯片防护罩、排屑罩、皮带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装置,锯片防护罩底部与工件的间距不应大于20mm,在机床停止工作时防护罩应全部遮盖住锯片。7.4.3金属加工设备防护罩、挡屑板、隔离围栏等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有火花溅出或有可能飞出物的设备应设有挡板或保护罩。7.4.4在破碎机腔内,混凝土拌和机、水泥稳定土和水泥土拌和机等筒内,掘进机和盾构机刀盘内等进行维修、检查和清理时,应保证设备的安全锁机构处于锁定位置,并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箱上悬挂“有人检
41、修,禁止合闸”的标志,安排专人监护。搅拌机运行中,不应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7.4.5在砂石料生产和存储过程中,当料堆起拱堵塞时,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料堆上进行处理。应根据料物粒径、堆料体积、堵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7.5施工通道7.5.1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交叉施工作业、且在坠落半径范围内的通道,应设有防护棚,其长度应超过可能坠落范围,宽度不应小于通道的宽度。当可能坠落的高度超过24m时,应设双层防护棚。采用木板搭设时,两层防护棚的间距不应小于700mm。7.5.2皮带栈桥供料线下方及布料皮带履盖范围内的主要人行通道,上部应搭设牢固的防护棚,转梯顶部设置
42、必要防护,在该范围内不应设备非施工必需的各类机房、仓库。7.5.3疏散通道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8 工程运行与维护8.1一般规定8.1.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危险源和风险等级。8.1.2有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对重要的泄洪闸门启闭机还应设置能自动快速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应急电源。8.2水库大坝8.2.1水库大坝工程工程区管理范围应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构)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管理范围用地应按表8.2.1控制。表8.2.1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用地指标工程区域上游下游
43、左右岸其他大型水库大坝从坝脚线向上游150200m从坝脚线向下游200300m从坝端外延100300m中型水库大坝从坝脚线向上游100150m从坝脚线向下游150200m从坝端外延100250m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50200m,消力池以下100300m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3050m注1:上,下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端线应与库区土地征用线相衔接。注2:大坝坝端管理范围经论证确有必要扩大的,可适当扩大。注3:平原水库管理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8.2.2工程保护范围和水库保护范围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保护范围与工程管理范围外延线。大型水库上
44、、下游300 m 500m,两侧200 m 300 m;中型水库上、下游各200 m 300 m,两侧100 m 200 m。2水库保护范围应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8.2.3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8.2.4对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8.2.5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
45、域管理机构下达的防洪调度指令执行。8.2.6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8.2.7大型及防洪重点水库应布设管理自动化系统,建立安全监测自动化子系统、视频控制子系统。有防洪任务的水库应建立水文自动测报子系统,洪水预报。8.2.8汛期应保证水库溢洪道及泄洪通道畅通,不得任意阻塞、侵占。非汛期未经许可不应占用溢洪道及行洪通道。8.3水电站8.3.1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为C类,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前,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管控措施。8.3.2水电站运行、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合格率和执行率均应达到100。8.3.3水电站运行、维护人员发现电站设施、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采取机组减负荷措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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