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工程造价知识培训(2022年度)工程造价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法 律宪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工程造价规章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交易阶段:建设阶段:竣工阶段:工程造价阶段投资估算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预
2、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中标价、签约合同价)预算(合同价款调整与期中支付)、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决算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1284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项目前期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
3、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P14)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条例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
4、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未经批准变更施工图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未依法组织招标;(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八)工程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把关审查不严,造成经济损失;(九)
5、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报批实施。其中,超出原批准概算2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出具超概算原因分析报告并提出调整概算申请,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超出原批准概算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单位出具超概算原因分析报告并提出调整概算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交易及建设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P299)民法典配套文件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
7、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典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
8、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
9、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300)法释2020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10、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
11、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招标投标法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
12、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
13、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
14、投标限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
15、、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300)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304)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
16、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法释202025号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
17、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
18、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释202025号 一、一般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法释202015号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19、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释202015号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
20、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问题。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我国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多项格式合同文本,这些文本一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内容组成,其中通用条款既是国家为加强建筑行业的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规范,也是建筑行业中众多交易习惯的总结和体现,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不可少的条件。实践中,应当注重对建筑行业交易习惯的运用,对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在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纳通用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鲁高法2008243号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释202025号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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