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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pdf

1、 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 强制性条文汇编 强制性条文汇编 结构专业 结构专业 (发布日期:2019 年 8 月)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 编写说明 编写说明 1、强制性条文汇编 结构专业(以下简称:汇编)是在 2018 年 4 月发布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技术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要点)的基础上编制,对审查要点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供结构专业设计人员查阅使用。2、汇编对审查要点中的部分标准进行了更新和补充,具体调整详见下表;此外,还补充了部分审查要点未收录的关于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宜写入总说明)等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标准。原标准 新标准 备

2、注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 更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补充与结构专业相关内容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更新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更新 地 下 工 程 防 水 技 术 规 范 GB50108-2008 补充与结构专业相关内容 钢 管 混 凝 土 结 构 技 术 规 范 GB 50936-2014 补充 建 筑 钢 结 构 防 火 技 术 规 范 GB5

3、1249-2017 补充 载体桩设计规程JGJ 135-2007 载体桩技术标准JGJ/T 135-2018 改为推荐性标准,取消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1-501-2009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1-501-2009(2016 年版)更新 3、汇编仅收录现行常见工程所涉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未收录的标准应按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外地项目尚需关注当地的标准和相应的强制性条文。4、文件中的强条分类目前参考审查要点的分类方式,全专业分为:消防篇、综合篇、节能篇、人防篇,涉及到结构专业的为:综合篇和人防篇。此外,根据近年来各地外

4、审单位提出的违反强条的情况,增加了“重点关注”篇。5、文件是开放性的,条文内容及分类方法将随着相关规范、标准的更新及设计使用需求而不断升级完善,欢迎设计人员随时反馈意见和建议。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2 目录 重点关注.4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4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5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6 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2010.7 综合篇.8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8 2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15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5、-2011.18 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22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 年版).28 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35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51 8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51 9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2.58 10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59 11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15.59 1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60 13建筑工程抗震设

6、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60 1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60 15混凝士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61 1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63 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2007.64 18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608-2010.67 19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68 20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69 21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2014.72 22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72 2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7、JGJ 1-2014.72 2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73 25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2011.83 26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2010.83 27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2006.83 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3 28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 13-2014.85 29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2010.88 30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 22-2012.88 3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88 3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89 33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

8、术规程JGJ 82-2011.90 34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16.90 3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90 36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11.93 3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94 38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97 39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12.100 40组合结构技术规范JGJ 138-2016.100 4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 140-2004.102 42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17.103 43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

9、规程JGJ 169-2009.104 44三岔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2009.105 45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2010.105 46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2011.106 47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2012.107 48缓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7-2017.107 49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1-501-2009(2016 年版).107 50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DB11/689-2016.107 51装配式剪力墙结构设计规程DB11/1003-2013.107 人防篇.108 1平战结合人民

10、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108 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108 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4 重点关注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5.1.2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本规范表 5.1.1 中楼面活荷载标准值的折减系数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设计楼面梁时:1)第 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 25m2 时,应取 0.9;2)第 1(2)7 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 50m2 时,应取 0.9;3)第 8 项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 0.8,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应取 0

11、.6,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应取 0.8;4)第 9 13 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2 设计墙、柱和基础时:1)第 1(1)项应按表 5.1.2 规定采用;2)第 1(2).7 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3)第 8 项的客车,对单向板楼盖应取 0.5,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应取 0.8;4)第 9 13 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注:楼面梁的从属面积应按梁两侧各延伸二分之一梁间距的范围内的实际面积确定。5.5.1 施工和检修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悬挑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 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

12、处进行验算;2 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的构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应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3 计算挑檐、悬挑雨篷的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 1.0m 取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悬挑雨篷的倾覆时,应沿板宽每隔 2.5m 3.0m 取一个集中荷载。5.5.2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 1.0kN/m;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 1.0kN/m,竖向荷载应取 1.2kN/m,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5

13、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14、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4 8、9 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 9 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注:8、9 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6.3.3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梁端计入受压钢筋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 0.25,二、三级不应大于 0.35。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 0.5,二、三级不应小于 0.3。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3.3 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

15、应增大 2mm。6.3.7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 6.3.7-1 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 0.2%;对建造于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 0.1%。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6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3.7-2 采用。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 12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 150mm 及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 10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 200mm 时,除底层柱下端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 150mm;三级框架柱的

16、截面尺寸不大于 400mm 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 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 2 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25%,四级抗震墙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20%。注:高度小于 24m 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 0.15%采用。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3%。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17、50038-2005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4.11.7 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 4.11.7 规定的数值。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7 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2010 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2010 4.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 1.1 倍采用。10.2.7 转换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转换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 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

18、二级分别不应小于 0.60%、0.50%和 0.40%。2 离柱边 1.5 倍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梁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间距不应大于 100mm。加密区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9 ft/fyv;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 1.3 ft/fyv、1.2 ft/fyv 和 1.1 ft/fyv。3 偏心受拉的转换梁的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 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 200mm、直径不小于 16mm 的腰筋。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8 综合篇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

19、11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3.2.1 龄期为 28d 的以毛截面计算的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 B 级时,应根据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1-1 采用。2 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1-2 采用。3 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1-3 采用。4 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1-4 采用。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9 5 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时

20、,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fg,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b20,且不应低于 1.5 倍的块体强度等级。灌孔混凝土强度指标取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强度指标。2)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fg,应按下列公式计算:6 双排孔或多排孔轻集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1-5 采用。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0 7 块体高度为 180mm 350mm 的毛料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1-6 采用。8 毛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1-7 采用。3.2.2 龄期为 28d 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的轴心抗拉

21、强度设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 B 级时,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2 采用: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1 2 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时,灌孔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fvg,应按下式计算:3.2.3 下列情况的各类砌体,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 a:1 对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小于 0.3m2 时,a 为其截面面积加 0.7;对配筋砌体构件,当 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2 其中砌体截面面积小于 0.2m2 时,a 为其截面面积加 0.8;构件截面面积“m2”计;2 当砌体用强度等级小于 M5.0 的水泥砂浆砌筑时,对第 3

22、.2.1 条各表中的数值,a 为 0.9;对第 3.2.2 条表 3.2.2 中数值,a 为 0.8;3 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a 为 1.1。6.2.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在混凝土圈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80mm,板端伸出的钢筋应与圈梁可靠连接,且同时浇筑;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在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100mm,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连接:1 板支承于内墙时,板端钢筋伸出长度不应小于 70mm,且与支座处沿墙配置的纵筋绑扎,用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的混凝土浇筑成板带;2 板支承于外墙时,板端钢筋伸出长度不应小于 100mm,且与支座处沿墙配置的纵筋绑扎,并用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的混凝

23、土浇筑成板带;3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与现浇板对接时,预制板端钢筋应伸入现浇板中进行连接后,再浇筑现浇板。6.2.2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沿竖向每隔 400mm 500mm 设拉结钢筋,其数量为每 120mm 墙厚不少于 1 根直径 6mm 的钢筋;或采用焊接钢筋网片,埋入长度从墙的转角或交接处算起,对实心砖墙每边不小于 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小于 700mm。6.4.2 外叶墙的砖及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7.1.2 厂房、仓库、食堂等空旷单层房屋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圈梁:1 砖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 5m 8m 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 8m

24、 时,应增加设置数量;2 砌块及料石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 4m 5m 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 5m 时,应增加设置数量;3 对有吊车或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工业房屋,当未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时,除在檐口或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增加设置数量。7.1.3 住宅、办公楼等多层砌体结构民用房屋,且层数为 3 层 4 层时,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当层数超过 4 层时,除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外,至少应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多层砌体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

25、圈梁。7.3.2 采用烧结普通砖砌体、混凝土普通砖砌体、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和混凝土砌块砌体的墙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梁设计应符合表 7.3.2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3 2 墙梁计算高度范围内每跨允许设置一个洞口,洞口高度,对窗洞取洞顶至托梁顶面距离。对自承重墙梁,洞口至边支座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 0.1loi,门窗洞上口至墙顶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9.4.8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墙的转角、端部和孔洞的两侧配置竖向连续的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2 应在洞口的底部和顶部设置不小于 2 10 的水平钢筋,其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 40d

26、 和 600mm;3 应在楼(屋)盖的所有纵横墙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宽度和高度应等于墙厚和块高,圈梁主筋不应少于 4 10,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同层混凝土块体强度等级的 2 倍,或该层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也不应低于 C20;4 剪力墙其他部位的竖向和水平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墙长、墙高的 1/3,也不应大于 900mm;5 剪力墙沿竖向和水平方向的构造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07%。10.1.2 本章适用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10.1.2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4 10.1.5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

27、砌体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 10.1.5 采用。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 1.0。10.1.6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结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 10.1.6 采用。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5 2 2木结构设计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GB 50005-20201717 3.1.3 方木原木结构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当采用目测分级木材时,不应低于表 3.1.3-1 的要求;当采用工厂加工的方木用于梁柱构件时,不应低于表 3.1.

28、3-2 的要求。3.1.12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 19%。2 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 18%。3 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 15%。4 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 8%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 5%。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6 5 井干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制作时不应大于 25%;采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 20%;采用胶合原木木材制作时不应大于 18%。4.1.6 当确定承重结构用材的强度设计值时,应计入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4.1.14 承重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29、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4.3.1 方木、原木、普通层板胶合木和胶合原木等木材的设计指标应接下列规定确定:1 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根据选用的树种按表 4.3.1-1 和表 4.3.1-2 的规定采用;2 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 4.3.1-3 的规定采用。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7 4.3.4 已经确定的国产树种目测分级规格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 4.3.4 的规定取值。4.3.6 采用目测分级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制作的胶合木的强度设计指标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胶合木应分为异等组合与同等组合二类,异等组合应分为对称异等组

30、合与非对称异等组合。2 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 4.3.6-1、表 4.3.6-2 和表 4.3.6-3 的规定取值。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8 7.4.11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和 9 度地区屋面木基层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斜放檩条应设置木基结构板或密铺屋面板,檐口瓦应固定在挂瓦条上;2 檩条应与屋架连接牢固,双脊檩应相互拉结,上弦节点处的檩条应与屋架上弦用螺栓连接;3 支承在砌体山墙上的檩条,其搁置长度不应小于 120mm,节点处檩条应与山墙卧梁用螺栓锚固。7.7.1 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设置保证结构空间稳定的支撑,并应设置防止桁架侧倾、保证受压弦杆侧向稳定和能

31、够传递纵向水平力的支撑构件,以及应采取保证支撑系统正常工作的锚固措施。11.2.9 木结构的防水防潮措施应按下列规定设置:1 当桁架和大梁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时,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2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体或保温层内;3 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的木柱底部应设置垫板,严禁将木柱直接砌入砌体中,或浇筑在混凝土中;4 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5 无地下室的底层木楼盖应架空,并应采取通风防潮措施。3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GB 50007-20112011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

32、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19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

33、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

34、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 1.0;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 0 不应小于 1.0。5.1.3 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5.3.1 建筑物

35、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 5.3.4 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20 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21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3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5 建筑地

36、基的不均匀性;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7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8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6.3.1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6.4.1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7.2.7 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当地基土为欠

37、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土时,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7.2.8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8.2.7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2 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3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4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

38、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8.4.6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8.4.9 平板式筏基应验算距内筒和柱边缘 h0 处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8.4.11 梁板式筏基底板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8.4.18 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22 8.5.10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

39、力设计要求。8.5.13 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2)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3)摩擦型桩基。2 桩基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 5.3.4 的规定。8.5.20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8.5.22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9.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

40、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10.2.1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10.2.10 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10.2.13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 3 倍桩身直径或 5m 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

41、等不良地质条件。10.2.14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10.3.8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4 加层、扩建建筑物;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6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4 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GB 50009-20122012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

42、的代表值:1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2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3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3.1.3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 50 年设计基准期。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23 3.2.3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d,应从下列荷载组合值中取用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确定:1 由可变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2 由永久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注:1 基本组合中的效应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2 当对 SQik 无法明显判断时,应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作为 SQik,并

43、选取其中最不利的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3.2.4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 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 1.35;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 1.0。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标准值大于 4kN/m2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 1.3;2)其他情况,应取 1.4。3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满足有关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5.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44、的取值,不应小于表 5.1.1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24 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25 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26 5.1.2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本规范表 5.1.1 中楼面活荷载标准值的折减系数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设计楼面梁时:1)第 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 25m2 时,应取 0.9;2)第 1(2)7 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 50m2 时,应取 0.9;3)第 8 项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 0.8,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应取 0.6,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应取 0.8;4)第 9 13 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2 设计墙、柱和

45、基础时:1)第 1(1)项应按表 5.1.2 规定采用;2)第 1(2).7 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3)第 8 项的客车,对单向板楼盖应取 0.5,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应取 0.8;4)第 9 13 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注:楼面梁的从属面积应按梁两侧各延伸二分之一梁间距的范围内的实际面积确定。5.3.1 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 5.3.1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27 5.5.1 施工和检修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悬挑雨篷和预制

46、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 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2 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的构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应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3 计算挑檐、悬挑雨篷的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 1.0m 取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悬挑雨篷的倾覆时,应沿板宽每隔 2.5m 3.0m 取一个集中荷载。5.5.2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 1.0kN/m;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 1.0kN/m,竖向荷载应取 1.2

47、kN/m,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7.1.1 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7.1.2 基本雪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 50 年重现期的雪压;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应采用 100 年重现期的雪压。8.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计算主要受力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28 2 计算围护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8.1.2 基本风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 50 年重现期的风压,但不得小于 0.3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

48、规定。5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GB 50010-20102010(2015 2015 年版)年版)3.1.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29 注:公式(3.3.2-1)中的 0S 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 N、M、V、T 等表达。4.1.3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 fck 应按表 4.1.3-1 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 ftk 应按表

49、 4.1.3-2 采用。4.1.4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 fc 应按表 4.1.4-1 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 ft 应按表 4.1.4-2 采用。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 95%的保证率。普通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 fyk、极限强度标准值 fstk 应按表 4.2.2-1 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的极限强度标准值 fptk 及屈服强度标准值 fpyk 应按表 4.2.2-2 采用。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30 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31 4.2.3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y、抗压强度设计值 fy 应按表 4.2.3-1 采用;预应力筋的抗拉

50、强度设计值 fpy、抗压强度设计值 fpy 应按表 4.2.3-2 采用。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对轴心受压构件,当采用 HRB500、HRBF500 钢筋时,钢筋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fy 应取400N/mm2。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yv 应按表中 fy 的数值采用;但用作受剪、受扭、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数值大于 360N/mm2 时应取 360N/mm2。强制性条文汇编-结构专业 32 8.5.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 min 不应小于表 8.5.1 规定的数值。10.1.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根据设计状况进行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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