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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pdf

1、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i 强制性条文汇编 强制性条文汇编 建筑专业 建筑专业 (发布日期:2019 年 8 月)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ii 编写说明 编写说明 1.为更好地贯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建筑专业整体设计质量水平,科技质量中心建筑专业组织编制强制性条文汇编 建筑专业(下文简称汇编)。2.汇编参考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18.04,下文简称审查要点,对其中的强制条文进行分类、更新、补充。适用于建筑专业设计人员查阅使用。3.审查要点中部分规范已更新或即将更新,汇编中规范版本的主要调整见下表:审查要点中原规范 更新规范 备注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50016-2014 强条已更新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T40-2019 新规范无强条,故不编入本文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0-2016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强条已更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2019.10.01 执行 强条已更新 无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强条补充 无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 强条补充

3、注:其他新增规范见强制性条文汇总表(后续补充)。4.汇编强制性条文收录范围为国标、行标、北京地标,外地项目需关注相关地标,注意在项目设计输入阶段搜集地标中的强制性条文并重点学习。5.汇编 所列强条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工程设计的全部强制性条文不限于本文,项目设计时尚应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6.汇编的分类以审查要点的分类方式为基础,细化为:消防篇、通用篇、工程技术篇、专项建筑篇、节能篇、人防篇。7.汇编是开放性的,条文内容及分类方法将随着相关规范、标准的更新及设计使用需求而不断升级完善,欢迎设计人员随时反馈意见和建议。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iii 目录 第一篇 消防篇.2 1.建

4、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2 厂房和仓库.2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10 民用建筑.16 建筑构造.26 灭火救援设施.29 消防设施的设置.30 木结构建筑.30 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32 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34 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35 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36 6.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40 第二篇 通用篇.41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5、-2019.41 2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41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41 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41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42 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43 第三篇 工程技术篇.44 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44 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45 3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46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iv 4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47 5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

6、010.47 6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47 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8 8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2012.48 9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48 10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48 11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48 12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2013.48 第四篇 专项建筑篇.49 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49 2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49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49 4

7、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1 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8 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60 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60 8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60 9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61 10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61 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61 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62 1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62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62 15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JGJ 450-2018.62 16

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63 17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63 1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63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v 19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64 2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2015.64 21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l8-2O1O.64 22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64 2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64 2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65 25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65 26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

9、2003.65 27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2011 年版).65 28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66 29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 156-2008.67 30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JGJ247-2011.67 31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74-2017.67 32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68 3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68 3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68 第五篇 节能篇.70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2015.70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

10、891-2012(2013 版).72 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74 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74 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9.74 6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74 7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2017.74 8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78 第六篇 人防篇.79 1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79 2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80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vi

11、 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80 附录 A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 号).81 附录 B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公消2018 57 号).90 附录 C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1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2 第一篇 消防篇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厂房和仓库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厂房和仓库 3.2.2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

12、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7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3、。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9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3.2.15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 1.00h。3.3.1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3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

14、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

15、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16、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表示不允许。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4 3.3.2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5 3.3.4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

17、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6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3.8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

18、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9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4.1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

19、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6 表 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

20、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 强制性

21、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7 或按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3.4.2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3.4.4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

22、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3.4.9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3.5.1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8 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9 5t 时,不应小于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3.5.

23、2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表 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3.6.2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6.6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

24、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8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11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2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7.2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

25、数不超过 5 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10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3.7.3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

26、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3.7.6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3.8.2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时,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8.3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7、2 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8.7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2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1.3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4.2.14.2.1 甲、乙、

28、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3丙类液体折算。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11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

29、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3,总容量不大于 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50。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24.2.2 甲、乙、丙类液

30、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表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0.4D。6 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

31、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4.2.3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 4.2.3 的规定。表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类别 单罐最大容量(m3)一组罐最大容量(m3)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 储罐组之间的

32、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 4.2.2 条的规定确定。4.2.5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12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为 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 含油污水排水

33、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3.1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表 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

34、1 的规定增加 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 4.3.1 的规定确定。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5 容积不大于 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4.3.2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13 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

35、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 20m。4.3.3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表 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

36、径的 1/2。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6 容积不大于 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 800m3气态氧。4.3.8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 的规定,与表 4.3.8 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14 表 4.3.8 液化天

37、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居住区、村镇指 1000 人或 300 户及以上者;当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15 4.4.1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4.1 的规定,与表 4.4.1 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表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

38、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 50m3,总容积不大于 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0。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16 3 居住区、村镇指 1000 人或 300 户及以上者:当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4.4.2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4.4.54.4.5、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

39、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4.5 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 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表表 4.4.5 4.4.5、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m)民用建筑民用建筑 5.1.3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3A5.1.3

40、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5.15.1.4.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5.2.2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17 表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

41、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

42、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2.6 5.2.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 条、第 3.5.3 条、第 4.2.1 条和第 5.2.2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5.3.15.3

4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18 表 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3.2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

44、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

45、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3.4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m2;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0000m2;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m2。5.3.5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

46、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19 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2 条的规定;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3 条的规定;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4 条的规定;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4.2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

47、。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3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5.4.4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

48、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 5.4.4B.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 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

49、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 人。5.4.5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5.4.6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

50、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9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20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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