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花城街罗洞小学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监理人:日 期: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篇 委托监理协议书3第二篇 标准条件8第三篇 专用条件 14第四篇 合同附件 50第一篇委托监理协议书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罗洞小学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花城街罗洞小学建设项目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花城街罗洞小学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长岗村长岗墟西街2号 (3)工程规模: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960.00万元,其中包括:花城
2、街罗洞小学建设项目,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长岗村长岗墟西街2号 ,项目位于花都区花城街长岗墟西街2号,占地面积12408平方米,建筑面积3687平方米,现有1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395人,教师26人。现学校教学楼主要为80年代建筑,存在校舍老旧、规划散乱、校舍面积不足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满足周边日益增长的学位需求。拟改造现有新综合楼,外立面重新改造面积约1100平方米,室内也进行改造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改造面积为拆除原旧教学楼、旧综合楼、宿舍楼、旧办公楼和公共厕所约1568平方米,新建一栋教学楼,地上5层,楼高约18.7米,建筑面积约4071.5 平方米,一栋综合体育馆(含卢永根纪念
3、馆),地上3层,楼高约 15.2 米,建筑面积约 2137 平方米,改造校门、连廊及周边附属设施工程,扩大办学规模至24班(4)工程总投资:5273.00万元(5)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二、监理服务范围2.1监理范围(1)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书及有关事
4、务性工作等。2.2工程内容:按现行的建设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报审、勘察、设计监理等)以及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含单独完成预算编制、预算审核、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结算审核等造价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2、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3、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书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2.3监理服务期:工程项目前期准备
5、阶段的监理工期、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期、施工阶段的监理工期、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工期之和:(1)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报审、勘察、设计监理等);(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期: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至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为止;(3)施工阶段监理工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4)保修阶段监理工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二年;(5)竣工结算期:从竣工验收完成开始至竣工结算完成为止。三、监理报酬及其支付方式3.1监理报酬的计取3.1.1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6、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现行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报酬:(1)本投标项目总造价约 万元,监理人投标报价为¥ 万元。最终监理结算费用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工程造价作为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进行调整,但不因物价变动或建设工期延长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3.1.2 本合同的监理报酬总额暂定为¥ 万元(大写: ),监理费率为 % 。最终结算以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3.1.3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3.1.4 在
7、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至监理人工作变化的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3.1.5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3.1.6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除监理人的责任期相应延长及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外,委托方保留依据有关法律文件与延期造成的相关损失追究监理人责任的权利。3.1.7 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
8、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3.1.8 如在工程实施期间,不论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的,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作调整,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之中。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3.2监理报酬的支付1)监理费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15自然日后,向花都区财政局申请支付监理服务费暂定金额的20
9、%(为工程预付款);监理服务费按季度支付,从下达开工令当日起后第一个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监理服务费=当季度上报时间完成的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核确认为准)50%(中标监理费率);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监理服务费暂定金额的70%(此次包含已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待结算算评审后支付至评审价的80%);施工招标清单外新增加工程的监理费用待工程结算后进行调整,不与进度款同期支付。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且项目整体竣工结算(含本合同结算)被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监理人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委托人累计支付的监理报酬和应抵扣的违约金、赔偿金合
10、计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3)质量保修金为结算监理费的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结算被确认,若监理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支付给监理人。4) 本合同最终监理报酬按财政局或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价为准。委托人发现监理报酬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30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报酬,除须继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报酬外,还应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报酬2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超付部分的50)。5) 学校把支付资料递交财局申请支付后,已视为履行委托人职责,因财政局支付拖延等问题,学校不负违约责任。四、本协议书中
11、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本合同执行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五、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专用条件;(5)本合同附件;(6)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条件;(7)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8)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2、9)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六、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委托人执七份,监理人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八、其他约定事项与违约责任:8.1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13、(房屋建筑工程 专业),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2、监理中所需一切检测仪器、仪表等监理工具由监理人负责。投入的监理常规性检验、检测仪器清单(见附件3);3、监理方须在保障监理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对于监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由监理方承担责任;4、委托人有权随机抽查监理工作,监理人须如实提供监理情况;5、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6、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7、监理单位人员不能与施工单位同吃住,建设单位提供住宿,监
14、理单位自行解决监理人员的伙食问题。8.2违约责任1、监理人未按本合同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由此造成委托人不能如期开展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全部损失;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监理或未及时向委托方反映施工情况的,又或因监理人工作失误,造成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或工程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3、委托人未按期付款,应按应付未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当期应付未付金额的百分之十。九、争议的解决委托人与监理人因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盖章
15、)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第二篇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
16、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
17、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
18、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
19、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合同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
20、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
21、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
22、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项目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
23、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由项目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
24、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施工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5、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6、。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
27、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
28、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
29、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在
30、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合同工程使用
31、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花都区法院诉讼解决。第三篇 专用条件(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总 则1、根据监理规范和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
32、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委托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监理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进行集中现场管理服务。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5、为保证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33、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6、监理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合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职业健康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监理人或承包人。第一条词语定义(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6)“承
34、包人”指除委托管理单位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12)“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13)“专业监理工程师”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14)“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5)“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6)“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5、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7)“工地例会”指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18)“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9)“工程计量”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见证”指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1)“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
36、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2)“巡视监理人员”指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3)“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4)“设备监造”指监理人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25)“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26)“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7)“延期批准”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
37、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8)“节点工期”指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或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9)“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件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30)“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
38、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1)“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以上的事故。2)“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3)“三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四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31)“一般事故”指造成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事故,包括一般安全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32)“元”指人民币元。
39、(33)“委托管理单位”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监理人和技术督导单位等。(34)“保证人”指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11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人履约保函的机构。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5)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6)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7)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
40、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4.1监理服务工作内容4.1.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4.1.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
41、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1)参加设计交底,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如需实施工程变更签证,监理人需在实施相应变更签证2个月前向委托人提出(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除外);否则工程实施过程中每实施一项变更签证,监理人须按该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说明:3000万以上项目适用)2)参加设计交底,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说明:3000万以下项目适用)(3)图纸会审由委托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4)工程项目开工
42、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6)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
43、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
44、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
45、及其分工;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10)制定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b.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c.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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