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交通建设指南浙江省交通建设指南ZJ/ZNZJ/ZN 2019-012019-01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20192019 年年 3 3 月发布月发布20192019 年年 4 4 月实施月实施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指南管理指南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 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二一九九年年三三月月 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
2、保护管理指南 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 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张治中 委委 员员:付军、叶昌勇、詹元、贾佳 编编 写写 组组 起草单位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站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主要主要编写编写人员:人员:郑美扬、吴海港、赵桃桃、朱 剑、洪文俊、胡斯翰、潘淑萍、谢黎明、章珩、张杰I 目目 录录 1 总 则.1 2 编制依据.2 3 术语和定义.4 4 基本规定.5 4.1 总体要求.5 4.2 一般规定.6 5 前期阶段.8 5.1 一般规定.8 5.2 前期工作准备.8 5.3 工程可行性研究.8 5.4 环境影
3、响评价工作.9 5.5 勘察设计管理.10 6 建设阶段.11 6.1 一般规定.11 6.2 环保工作重点.11 6.3 环境监测.12 6.4 完工检查.12 7 验收阶段.13 7.1 一般规定.13 7.2 验收条件.13 7.3 验收范围.14 7.4 验收期限.14 7.5 验收依据.14 7.6 验收工作.1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参考清单.2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表.2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流程.2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25 前前 言言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
4、、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响应建设“美丽浙江”和“绿色交通”的要求,适应当前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发展的政策形势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更好地开展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公路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成效,特制定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环保工作。自 2017 年 6 月起启动本指南相关研究工作,7 月至 12 月完成指南初稿编制并召开专家咨询会;2018 年 1 月至 3 月,完成指南修改稿,4 月至 10 月完成指南修改稿意见征集与完善,11 月召开项目验收会,12 月完成本指南修改定稿;2019年 1 月完成指南定稿意见征集。本指南为推荐性管理指南,建设
5、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按本指南的规定开展公路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本指南为管理性指南,不涉及专利。本指南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并归口管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内设机构浙江省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完善与解释,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参与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寄往浙江省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青山湖科技城岗阳街 188 号,邮政编码:311305,联系电话:0571-61110317,E-mail:),以便修订时参考。本指南主要编写人员:郑美扬、吴海港、赵桃桃、朱 剑、洪文俊、胡斯翰、潘淑萍、谢黎明、章
6、珩、张杰。1 1 1 总总 则则 1.1 为适应环境保护新政策新形势的要求,指导公路建设单位更好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其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特制定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1.2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1.3 本指南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指南编制管理办法(浙交2017162号)规定起草,共分为 7 章。第 1 章总则,第 2 章编制依据,第 3 章术语和定义,第 4 章基本规定,第 5 章前期阶段,第 6 章建设阶段,第 7 章验收阶段。1.4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
7、“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1.5 本指南中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包括大气、水质、噪声、振动、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1.6 在应用本指南时,应同时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2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2 2.1.1 法律法律法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
8、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204 号)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4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82 号)2 2.2.2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国环规环评20174 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 4 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 364 号)2 2.3.3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
9、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T552)3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394)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DB33/T2003)2.42.4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发20154 号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办201552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 批复 浙政函201571
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浙政函 2016 111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9210 号 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 3.1.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指由项目法人委派或委托的,驻工程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管理机构。常见的管理机构有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管理部(处)、项目代建机构等。注:引自DB33/T2003-2016 定义 3.1 3 3.2.2 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
11、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注:引自环保部第 44 号令 第 3 条 3 3.3.3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12、的底线和生命线,具体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注:引自环办生态201748 号 5 4 4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4 4.1.1 总体要求总体要求 4.1.1 建设单位是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全面责任。4.1.2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规定开展工作:a)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b)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程;c)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d)项目立项及其批复文件;e)项目设计及其批复
13、文件;f)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g)项目环保相关合同文件;h)项目环境保护规章制度。4.1.3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兼)职部门全程负责开展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建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单位环保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指定专人搜集并保管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政策文件和技术资料,做好环保台账管理工作,检查参建各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促参建单位各司其职,配合环保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组织做好环保宣传和自主验收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管理事项。4.1.4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保护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
14、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更改。4.1.5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确保信息公开时段的及时性、充分性以及信息公开的有效性。4.1.6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4 4.2.2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 4.2.1 .2.1 阶段划分阶段划分 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阶段划分如下:a)前期阶段:公路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之日至公路项目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b)建设阶段:公路项目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至公路项目试运营申请
15、批准之日;c)验收阶段:公路项目试运营申请批准之日至公路项目环保验收信息网上平台填报递交之日。4 4.2.2.2.2 各个阶段主要工作各个阶段主要工作 4 4.2.2.1 .2.2.1 前期阶段前期阶段 搜集并熟悉项目建设资料及环保有关文件,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开展生态选线论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设施等相关投资概算,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及其专项验收、环保工程承包等技术服务招标工作,或者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招标范畴,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编制、施工图环保措施落实等相关工作,办理相应的环评批复、施工及其他许可手续,组织参建各方
16、做好施工前的环保准备和交底工作。4 4.2.2.2.2.2.2 建设阶段建设阶段 7 组织、督促、协调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设计文件、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以施工期环境监测为基础,及时指导参建各方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加强参建各方环保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组织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信息公开与宣传工作;履行环保设计变更、环评变更等的审批或报批工作;抓好工程环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保设施建设和调试情况,确保环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4 4.2.2.3.2.2.3 验收阶段验收阶段 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做好环保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工程施工阶段环保遗留问题的处理
17、,缺陷责任期内环保缺陷责任的认定及修复,协助开展项目环保验收生态调查和现场监测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环保专项验收支持配合工作,组织编制环保验收报告,召开项目环保验收会议,完成环保专项验收及整改工作,办理网上备案等验收工作。5 5 前期阶段前期阶段 5 5.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参建各方与政府主管部门,落实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事宜,为各参建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利条件。5.1.2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技术能力的单位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等级高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将环境监理一并纳入工程监理招标范畴。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做好施工期环境
18、监测、环保设施承包、环保竣工验收、环保专项咨询等招标工作。5 5.2.2 前期工作准备前期工作准备 建设单位应全面收集并管理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有效文件资料;项目前期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移交后建设单位应检查或补齐各类环保文件;组织相关人员系统学习和熟悉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沿线地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建设项目工程特点,深入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5 5.3.3 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5 5.3.1.3.1 同步开展环保工作同步开展环保工作 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设计方案
19、对工程环境的影响,督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简称“工可编制单位”)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多方案比选,科学选址、选线,减少生态环境影响。新建公路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重要区域(包括核心区、缓冲区与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5 5.3.2.3.2 深化深化方案方案比选比选 9 建设单位应督促工可编制单位把生态环保理念贯彻到方案比选过程中,不断深化工程方案,从环保角度分析方案的
20、技术可行性和实施合理性,使工程方案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5 5.3.3.3.3 环保投资估算环保投资估算 建设单位应加强环保投入,督促工可编制单位将项目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纳入项目总投资估算中,环保投资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各部分环境保护投资的具体项目可参照附录 A。5 5.4.4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工作 5 5.4.1.4.1 环评文件编制环评文件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可阶段委托或公开招标选择含“交通运输”评价范围且有一定业绩基础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简称“环评单位”)开展项目环评工作。在工可文件批复后正式开展评价工作,在初
21、步设计文件审批前完成文本编制及审查工作,在施工图阶段完成环评文件的报批工作。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5 5.4.2.4.2 环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环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环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时间、方式、内容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5 5.4.3.4.3 环评文件报批环评文件报批 5.4.3.1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按附录 B 实行分级审批。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报批流程见附录C。5.4.3.2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5 5.4.4.4.4 重新
22、报批(审)的规定重新报批(审)的规定 5.4.4.1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5.4.4.2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见附录 D。5 5.5.5 勘察设计管理勘察设计管理 5 5.5.1.5.1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 5.5.1.1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按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开展环保设计,在初步设
23、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项目环评文件有关要求。5.5.1.2 建设单位应委托初审单位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同时,对环保相关内容进行审查。5 5.5.2.5.2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 5.5.2.1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初步设计环保篇章中的措施,完成环保工程、绿化工程、边坡修复等环境保护措施的施工图设计工作。5.5.2.2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保护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图会议审查时邀请环保专家参加,重点对施工图文件中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5.2.3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落实施工图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相关程序报交通运输
24、行业主管部门审批。11 6 6 建设阶段建设阶段 6 6.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评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批复意见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方案,适时组织监督抽查。6.1.2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参建单位及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文明施工素质。6.1.3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参建各方及环保技术服务机构按期履行合同要求,检查各个节点的工作成果与质量。6.1.4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加强对环保设施实施过程中指导和跟踪。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环保设施动态设计。6.1.5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公众
25、的环境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力做好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6 6.2.2 环保工作重点环保工作重点 6 6.2.1.2.1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6.2.1.1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和施工行为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对生态具有严重影响的、在环境敏感区施工的或隐蔽环保工程施工时采取旁站等方式,强化现场检查频次,有效落实环境保护工作。6.2.1.2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参照公路建设生态施工指南、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采取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控制施工现场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
26、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影响,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公路项目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安装,并保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质量合格。6 6.2.2.2 2 突发环境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处理 6.2.2.1 建设单位宜编制施工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物资,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施工中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与处置。6.2.2.2 建设单位应建立信息通报上报机制,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上报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上报机制可参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执行。6 6.3.3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 6.3.1建设
27、单位应按环评文件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6.3.2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单位应组织制定施工期环境监测方案,定期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周围环境影响情况进行测试分析,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月度(季度)报告、年度总结报告、专项分析报告等资料,如有需要,向受影响区域群众公开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相关内容。6.3.3 环境监测结果无法满足环保要求时,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监测单位提供的环境监测月度报告、季度报告、专项分析报告等资料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达标排放污染物,切实改善施工环境质量。6 6.4 4 完工检
28、查完工检查 6.4.1 在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环保措施落实和施工现场的环境恢复情况等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撤出临时占地,拆除施工栈桥、桩基、桥台等临时设施,并恢复临时用地的原状。6.4.2 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运营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13 7 7 验收阶段验收阶段 7 7.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7.1.1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29、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7.1.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在上位法未更新前,涉及噪声、固体废物排放部分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验收)。7.27.2 验收条件验收条件 公路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a)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b)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措施等已按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和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c)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
30、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d)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e)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和项目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f)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g)环评文件提出需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h)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替代措施降低项目占地或其他资源消耗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7.37.
31、3 验收范围验收范围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a)与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还包括各项生态保护设施;b)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7.47.4 验收期限验收期限 验收期是指自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环保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应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7 7.5 5 验收依据验收依据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c)建设项目环评文
32、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7 7.6 6 验收验收工作工作 建设单位可根据图 1 流程开展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15 图图 1 1 公路公路交通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环保环保验收程序验收程序 不合格 项目试运营后,自行或委托技术机构启动验收项目试运营后,自行或委托技术机构启动验收 开展项目验收调查开展项目验收调查 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成立验收工作组成立验收工作组 资料查阅资料查阅 现场核查现场核查 报告审查报告审查 召开验收会召开验收会 提出验收意见提出验收意见 合格 验收报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验收报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形成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报告 公开验收相
33、关信息公开验收相关信息 登录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整理验收资料,建立一套完整的档案整理验收资料,建立一套完整的档案 开展开展自主验收评审自主验收评审 7.6.17.6.1 启动验收启动验收 公路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后,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具备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各级交通环境监测中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评单位等专业机构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结论负责。7 7.6 6.2 2 开展项目验收调开展项目验收调查查 建设单位协助环保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项
34、目环保验收调查工作,重点调查环保手续履行、项目实际建设和环保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核查工程设计、建设变更情况及环境敏感目标情况,调查工程建设期和试运营期造成的实际环境影响,详细核查环评文件及设计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运行情况、有效性和环评批复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开展公众意见调查。7.6.37.6.3 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路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对公路建设项目造成的实际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公众意见进行论证分析,针对尚未达到环
35、境保护验收要求的各类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整改与补救措施,明确验收调查结论,编制验收调查报告文本。公路建设项目验收调查工作和报告质量应符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 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的要求。7.6.47.6.4 成立成立验收验收工作组工作组 为确保环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宜成立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文件编制机构、验收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公路主管部门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的验收工作组。7.6.57.6.5 自主验收评审主要工作自主验收评审主要工作 7.6.5.17.6.5.1 资料查阅资料查阅 17 验收工作组应当查阅公
36、路建设项目立项及其批复文件、环评及其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环保设施部分)、环保相关招标文件及其合同、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环保设施施工总结、其他环保措施相关的合同协议、其他环保审批手续及其相关支撑材料、项目变更相关资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演练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保制度及其执行台账等项目环境保护相关资料。7.6.5.27.6.5.2 现场核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及审查重点包括:a)工程建设情况:核查工程建设性质、内容、线位、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一致性。重点关注工程新增服务设施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
37、况等;线位调整原因导致的工程与敏感目标的相对位置变化情况。b)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核查工程施工营地、站场、施工便道、取弃土(渣)场等临时占地和互通立交、边坡、桥下永久占地、服务区、收费站、管理处等永久占地的生态恢复措施落实情况;核查工程线路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野生动物通道、基本农田等敏感目标的相对位置、穿越方式、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路中心线两侧声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敏感点建设时序、执行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情况,沿线声环境敏感点拆迁、搬迁、功能置换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隔声降噪措施落实情况;服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排放情况,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38、重点核查工程与其建设时序、相对位置、穿越方式、工程防护和水环境保护措施;服务设施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服务设施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c)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环境应急装备、物资配置情况。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类敏感水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敏感目标的,重点核查防撞护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应急物资储备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含新增)的,核查相应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的完善或增补情况。7.6.5.37.6.5.3 验收调查报告(表)审查验收调查报告(表)审查 报告审查重点包括:验收条件是否符合本
39、指南条文 7.2 及相关规定要求;验收调查报告的内容章节编制是否规范且有针对性;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依据、调查范围是否准确有效;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等情况调查是否深入可靠;监测数据是否正确有效;相关附图附件是否完整规范;公众调查和风险防控是否规范有效;验收结论是否清晰准确;是否存在不予验收的情况。7.6.5.47.6.5.4 召开验收会召开验收会 验收工作组在建设单位环保执行情况、监理单位环境监理情况、验收调查单位验收调查情况及其他单位补充情况等项目环保汇报的基础上,结合资料审查、报告核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提出验收意见。7.6.67.6.6 提出验收意见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
40、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后续要求、验收人员信息等内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a)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b)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c)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
41、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d)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19 e)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f)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g)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h)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
42、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或正式文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进行整体项目竣工验收。7.6.77.6.7 验收报告中验收报告中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
4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7.6.87.6.8 形成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由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组成。在项目验收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后,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通过验收的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正式定稿,方可办理环保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相关手续。7 7.6.96.9 公开验收相关信息公开验收相关信息 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信息公开内及期限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执行。7.7.6 6.1.10 0 网上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
44、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7.6.11 7.6.11 建立档案建立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21 附附 录录 A A (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参考清单参考清单 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参考清单表 A.1。表 A.1 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参考清单 序号序号 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工程措施工程措施)单位单位 备备 注注 一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1 声环境污染治理 1.1 声屏障(含环境设施带)延米 1.2 围墙 延米 1.3 建筑物封闭外廊 延米 1.4 隔声窗 平米 1.5 低噪声路面 平米 1.
45、6 防噪林带 平米 1.7 建筑物拆迁 平米 不含正常的工程拆迁 1.8 专设的限速、禁鸣标志等 处 2 振动治理 2.1 减振沟 米 3 环境空气污染治理 3.1 服务区锅炉烟尘、油烟处理设施 套 3.2 收费亭、隧道强制通风设备 套 3.3 防护林带 平米 注意与 1.6 的协调 3.4 施工期降尘措施 不含成套搅拌设备本身应具备的除尘装置 3.5 建筑物拆迁 平米 注意与 1.7 的协调,不得重复计算费用 4 地表水污染环境治理 4.1 公路附属设施污水处理设施 处 4.2 施工期生产和生活废水处置 处 含隧道施工废水处置 4.3 路面汇水集中处理设施 处 如独立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中的
46、泥沙沉淀、隔油池等 5 固废处理 5.1 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理 5.2 服务区生活垃圾处理 6 预留费用 二 生态环境保护投资 2.1 绿化美化工程 平米 除包括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费用外,还应包含为补偿因道路建设所占原有绿地而在道路用地范围以外建设的绿化工程等的费用。如:城郊结合部的绿化,取弃土(渣)场植被恢复与防护措施等。表 A.1 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参考清单(续)序号序号 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工程措施工程措施)单位单位 备备 注注 2.2 对湿地保护工程(或置换工程)三 环保咨询费用 3.1 环保设计费用 包括环保相关专题策划费 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3.3 建设项目施工
47、期、营运期监测费用 3.4 环境监理费用 3.5 建设项目环保调查监测验收费用 注:具体环境保护项目和投资概算参考环评文件中的环保投入概算。23 附附 录录 B B (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公路公路环评文件环评文件分级分级审批表审批表 根据关于发布及的通知(浙环发(2015)38号)等文件规定,将公路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梳理,具体审批情况见表B.1。表 B.1 公路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表 序号序号 审批部门审批部门 审批清单审批清单 备注备注 (一)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清单 国家高速公路/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杭州、宁波、舟山、义乌环保局享
48、有该审批权限 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项目/(二)设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清单 设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公路项目环评/(三)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清单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公路类项目/注: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地方审批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附附 录录 C C (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流程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流程 25 附附 录录 D D (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文
49、件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如下任何一条及以上均属于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范畴:1.车道数或设计车速增加。2.线路长度增加 30%及以上。3.线路横向位移超出 2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 30%及以上。4.工程线路、服务区等附属设施或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5.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 30%及以上。6.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 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服务区等主要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7.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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