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炭供应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负责甲方生产煤炭供应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供应甲方高县合成氨厂生产所需原料煤年约 万吨,运输由甲方自己负责;二、 乙方给甲方垫付一个月煤款甲方付给乙方总煤款的管理费。三、 煤炭价格由甲方确认乙方进行支付。四、 煤质要求: 如甲方发现煤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乙方负责与煤矿进行协调。五、原煤重量以甲方厂区过磅数为准,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甲方在本月 日开始支付当月煤款,在次月的 日前付清前月的煤款。 六、 乙方保证按计划完成甲方的煤炭供应,每月保证煤炭 吨。
2、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七、 在合同期内,由甲方自主组织调配运输车辆,乙方负责协调车辆与煤矿的装车。乙方必须保证及时装车,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八、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合作时,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甲方须在一个月内将乙方垫付的煤款结算完毕。 九、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如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十、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甲方:甲方代表: 年 月 日乙方:乙方代表: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