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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高层公共建筑.pdf

1、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 年年 3 月月1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前言前言受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从事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家,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施工图设计文件特别是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地区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手册。依据住建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分类,本手册分为一类高层

2、住宅建筑、单、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三个分册。本手册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监督管理处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手册在应用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监督管理处,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手册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手册主要起草人员:吴雪岭惠群衣建全徐庆鸿陈俐刘晓杰姚春燕刘宇红李艳秋崔子慧本手册主要审查人员:赫双龄李宏伟王婧冯岚谢艳霞段春丽蒋凤华张苹刘立成2目录目录1 总则总则.12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2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3.1 建筑分类与建筑高度.33

3、.2 耐火等级.54 总平面设计总平面设计.94.1 防火间距.94.2 消防车道.164.3 救援场地和入口.205 平面布置平面布置.255.1 与其他使用功能组合建造.255.2 与设备用房的组合.275.3 与地下汽车库的组合.306 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安全疏散.346.1 基本要求.346.2 商店、展览建筑.406.3 旅馆、饮食建筑.486.4 教学、宿舍建筑.526.5 老年人建筑.566.6 医院、疗养院建筑.596.7 图书馆、档案馆建筑.646.8 办公及其他建筑.707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757.1 消防电梯的设置.757.2 前室.757.3 消防电梯井.7

4、58 防火构造与建筑装修防火构造与建筑装修.778.1 防火墙.778.2 防火隔墙与防火分隔.788.3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88.4 屋顶、闷顶、变形缝.798.5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808.6 疏散门、防火门、窗.828.7 外墙、屋面保温和外墙装饰层防火.858.8 装修防火.8739 防烟、排烟设施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防烟、排烟设施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49.1 防烟设施.949.2 排烟设施.1009.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109.4 汽车库、修车库通风排烟.11110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11310.1 术语.11310.2 室外消火栓系统.1131

5、0.3 室内消火栓系统.11710.4 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12410.5 稳压设施.12710.6 消火栓系统管材和阀门选择、系统试验压力.12810.7 消防排水.13110.8 控制与操作.13210.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3410.10 汽车库消防给水系统.16211 电气消防设施电气消防设施.1651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6511.2 消防应急广播.18711.3 消防专用电话.1891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9111.5 防火门监控系统.19511.6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19611.7 消防控制室.19812 电气防火电气防火.20112.1 消防用电负荷等

6、级.20112.2 消防系统备用电源.20512.3 消防配电.20712.4 配电设备布置.21012.5 电气线路.21012.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1812.7 电缆(电气)竖井设置.24912.8 防火封堵.24912.9 变压器(室)防火.25112.10 照明、开关、插座安装.25212.11 可燃仓库配电.25211总总 则则1.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重要环节,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为,提高审查工作质量,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手册。1.0.2 本

7、手册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中的高层公共建筑,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建筑:1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 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0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 总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5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

8、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8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0000 的高层公共建筑;(如高层办公楼等)9 含有第 36 项功能及规模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0.3 本手册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等。1.0.4 除本手册的内容外,消防设计审查尚应包括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内容。22一般要求一般要求2.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包括资料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及综合评定三个部分。2.0.2 资料审查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申

10、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检查。2.0.3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2.0.4 综合评定应综合考虑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情况,做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结论。2.0.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先资料审查、后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程序进行,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2.0.6 资料审查与判定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 的要求。2.0.7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应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 A、B、C 三类:1A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

11、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即本手册中黑体字的内容);2B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3C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2.0.8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判定应按照下列规则进行:1任一 A 类、B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2C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3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序号审查项目审查依据和内容3.1建筑分类建筑分类与建筑高与建筑高度度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2、50016-2014(2018 年版)(以下简称建年版)(以下简称建规)规)3.1.1高层公共建筑的定义(B 类)建规规定建规规定2.1.1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公共建筑。注: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其周边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时,该建筑为多层公共建筑;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 时,该夹层空间为高层公共建筑,其单层部分仍为多层公共建筑。3.1.2裙房建规规定建规规定2.1.2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3.1.3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建规表 5.1.1 高层公

13、共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名称一类二类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3.1.4建

14、筑高度的计算(B 类)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见图 1)注:1、檐口高度指屋面与外墙墙身交接部位的高度。2、当有多个室外设计地面标高时,确定室外地面标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并选取室外设计地面标高最低值作为计算建筑高度的标高值:1)建筑首层主要安全出口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42)满足消防扑救操作要求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图 1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见图 2)(注:非种植屋面面层厚度按 0.3m 计,种植屋面按实际平均厚度计算

15、。)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见图 3)图 2图 3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见图 4)5图 4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见图 5)注:出屋面的排风机房、排烟机房、各种管道竖井等,当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时,

16、可不计入所占屋面的面积。(C 类)图 53.2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依据建规依据建规3.2.1审查防火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的建筑构件的耐表 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常用材料举例一级二级6火极限是否准确。(B 类)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非承重墙:120 厚粘土砖和多孔砖、煤矸石多孔砖,190 厚煤矸石空心砖、100 厚加气混凝土砌块、190 厚粉煤灰水泥实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用轻集料混凝土灌孔),290 厚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桂2.50不燃性 3.0h:180 厚混凝土、粘土砖,200 厚加气混凝土、2

17、40 厚轻质混凝土砌块、290 厚混凝土承重空心砌块不燃性 2.5h:120 厚混凝土、粘土砖,150 厚加气混凝土、190 厚轻质混凝土实心砌块、190 厚混凝土承重空心砌块(用轻集料混凝土灌孔)非承重外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120 厚粘土砖、多孔砖、煤矸石多孔砖,100 厚煤矸石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190 厚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非承重墙:120 厚粘土砖、多孔砖、煤矸石多孔砖、煤矸石空心砖、粉煤灰水泥实心砌块,1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190 厚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双面抹灰)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

18、性1.00不燃性1.00非承重墙:120 厚粘土砖、多孔砖、煤矸石多孔砖,100 厚煤矸石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190厚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各种轻质板墙见 建规 P412-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柱不燃不燃不燃性 3.0h:断面尺寸3007性3.00性2.50300 的钢筋混凝土柱、断面尺寸240240 的粘土砖柱、直径300 的钢筋混凝土圆柱,钢柱的防火保护层厚度见 建规 P412-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不燃性 2.5h:断面尺寸200300 的钢筋混凝土柱、钢柱的防火保护层厚度见建规P412-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

19、性能和耐火等级”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 2.0h:保护层厚度45 的钢筋混凝土梁,LY 防火隔热涂料保护层厚度20 的钢梁。不燃性 1.5h:保护层厚度20 的钢筋混凝土梁,LG 防火隔热涂料保护层厚度20 的钢梁.钢梁采用其他厚、薄型的防火涂料,应提供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报告。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 1.5h:保护层厚度20、板厚80 的钢筋混凝土现浇板不燃性 1.0h:保护层厚度10、板厚80 的钢筋混凝土现浇板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吊顶(包栝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各种吊顶板材见建规P41

20、2-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3.2.2审查防火设计说明中的耐火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等级是否准确。(A 类)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A 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A 类)3.2.3屋面防水层(B 类)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釆用不燃材料。屋面

21、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注:难燃材料指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材料、可燃材料指燃烧性能为 B2级的材料。)3.2.4隔墙耐火极限的其他要求(B 类)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性墙体。3.2.5金属夹芯板材的要求(B 类)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

22、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3.2.6吊顶耐火极限的其他要求(B 类)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3.2.7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B 类)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94 总平面设计总平面设计序号审查项目审查依据和内容4.1防火间防火间距距依据建规依据建规4.1.1高层公共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A 类)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

23、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见图 6)表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二级、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公共建筑、二级1391114裙房一、二级9679图 64.1.2具体情况(A 类)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见图 8)10图 7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

24、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知 4m。(见图 9)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手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见图 9)图 8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见图 10)图 91

25、14.1.3高层公建内院、U 形建筑的防火间距(A 类)图 104.1.4与变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B 类)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 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 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 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

26、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表 3.4.1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A 类)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类、二级丁、戊类厂房单、多层、二级1510三级1812高层四级1814一、二级15134.1.5与燃气站的防火间距(B 类)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表 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距(m)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高层公共建筑地上单独建筑高压

27、(A)30高压(B)25次高压(A)18次高压(B)12中压(A)1212中压(B)12调压柜次高压(A)14次高压(B)8中压(A)8中压(B)8地下单独建筑中压(A)6中压(B)6地下调压柜中压(A)6中压(B)64.1.6建 筑 高度 大 于100的民 用 建筑 与 其他 建 筑的 防 火间距(A 类)5.2.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 条、第 3.5.3 条、第 4.2.1 条和第 5.2.2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4.1.7与厂房的防火间距(A 类)表 3.4.1 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乙类厂房与重

28、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类二类裙房甲类厂房单、多层、二级5025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三级高层一、二级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201510三级252012四级14高层一、二级201513丁、戊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51310三级181512四级14高层一、二级151313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01510,50252050302513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4.1.8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A 类)表 3.5.

29、1甲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A 类)注:1、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2、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商店、体育、影剧院、展览等建筑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大型。名称甲类仓库(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 3、4 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 项551010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裙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4025304.1.9

30、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A 类)表 3.5.2 乙、丙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A 类)名称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一、二级三级、二级、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民用建筑裙房一、二级251012141310121413高层一类502025252015181815二类5015202015131515134.1.10与粮食筒仓的防火间距(B 类)表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粮食总储量 W(t)民用建筑一、二级粮食立筒仓500W100001010000W400001540

31、000W5000020W5000025粮食浅圆仓W5000020W50000254.1.11与甲、乙、丙类表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14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防火间距(A 类)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A 类)类别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 V(m3)民用建筑一、二级高层裙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V50401250V2005015200V100060201000V50007025丙类液体储罐(区)5V2504012250V100050151000V500060205000V2500070254.1.12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

32、等之间的防火间距(A 类)表 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A 类)名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 V,m3)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300000高层民用建筑2530354045裙房18202530354.1.13与湿式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A 类)表 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A 类)名称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 V,m3)V100010000V50000V50000民用建筑1820254.1.14与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A 类)表 4.3.8 液化天然

33、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总容积 V,m3)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V1010V3030V5050V200200V500500V10001000V2000单罐容积 V(m3)1030502005001000200015居住区、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30354550709011045其他民用建筑27324045505565254.1.15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A 类)表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名称液化石油气储罐(

34、区)(总容积 V,m3)30V5050V200200V500500V10001000V25002500V5000500010m1.00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不小于1.00m 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 0.75 人/。(B 类)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 5.5.21-2 规定的人员密度计

35、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 5.5.21-2 规定值的 30%确定。(B 类)表 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楼层位 地下第二地下第一 地上第一、地上第三 地上第四层及48置层层二层层以上各层人员密度0.560.600.43-0.600.39-0.540.30-0.42注:1 1“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既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也包括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2 2 营业厅内的仓储、

36、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的人员密度应按相应标准要求计算。3 3 商店中的中庭及步行街的人员密度应符合表 5.5.21-2 的要求。6.3 旅馆、饮食建筑旅馆、饮食建筑序号序号审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查依据和内容审查依据和内容6.3.1术语依据依据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简称简称旅馆规范旅馆规范)、饮食建饮食建筑设计标准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简称饮食标准)(简称饮食标准)1旅馆建筑旅馆规范规定旅馆规范规定2.0.1 通常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辅助部分组成,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饮、会议、健身和娱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公共建筑。也称为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旅馆建筑

37、类型按经营特点分为商务旅馆、度假旅馆、会议旅馆、公寓式旅馆等。2餐饮建筑包括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3餐馆饮食标准饮食标准2.0.1 接待消费者就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场所。为消费者提供各式餐点和酒水、饮料,不包括快餐店、饮品店、食堂。4快餐店饮食标准饮食标准2.0.2 能在短时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餐点、饮料等的营业性场所,食品加工供应形式以集中加工配送,在分店简单加工和配餐供应为主。5饮品店饮食标准饮食标准2.0.3 为消费者提供舒适、放松的休闲环境,并供应咖啡、酒水等冷热饮料及果蔬、甜品和简餐为主的营业性场所,包括酒吧、咖啡厅、茶馆等。6食堂饮食标准饮食标准492.0.4 设于机关

38、、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内部,供应员工、学生就餐的场所,一般具有饮食品种多样、消费人群固定、供餐时间集中等特点。6.3.2高层旅馆、饮食建筑的防火分区高层旅馆、饮食建筑的防火分区的基本要求见本手册第 6.1 节中第6.1.16.1.3 条。6.3.3旅馆、饮食建筑的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旅馆规范的要求旅馆规范的要求3.3.3 当旅馆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同一建筑内时,应满足旅馆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旅馆建筑部分应单独分区,客人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宜独立设置;2 旅馆建筑部分宜集中设置;(B 类)建规的要求建规的要求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39、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5 公共建筑内的厨房。(B 类)6.3.4高层旅馆、饮食建筑的安全疏散依据建规依据建规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见本手册第 6.1 节中的第 6.1.46.1.11 条,其他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出口的数量(A 类)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2疏散门的数量及设置 1 个疏散门的条件(A 类)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40、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其他建筑(如旅馆、饮食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50于 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子 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3疏散距离的要求(A 类)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的规定。表 5

41、.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42、 处。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一、二级一、二级高层旅馆建筑3015高层饮食建筑402051别

43、增加 25%。(见(图 31)4疏散宽度要求(A 类)建规的要求建规的要求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5.5.21-1 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表 5.5.21-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

44、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 100 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建筑层数建筑的耐火等级、二级三级四级地上楼层1-2 层0.650.751.003 层0.751.004 层1.001.25地下楼层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H10m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H10m1.00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不小于1.00m 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旅馆规范的要求旅馆规范的要求4.3.2-3 对于餐厅人数

45、,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的中餐厅、自助餐厅(咖啡厅)宜按1.0人1.2人计;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自助餐厅(咖啡厅)、中餐厅宜按 1.5 人2.0 人计;特色餐厅、外国餐厅、包房宜按2.0 人2.5 人计;524.3.3-4 宴会厅、多功能厅的人数宜按 1.5 人2.0 人计;会议室的人数宜按 1.2 人1.8 人计;(B 类)饮食标准的要求饮食标准的要求4.1.2 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 4.1.2 的规定。(B 类)表 412 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座)分类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指标1.31.01.51.04.1.3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

46、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5走道净宽要求(B 类)旅馆规范的要求旅馆规范的要求4.2.11 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 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 140m;2 客房内走道净宽不得小于 1.10m;3 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 1.50m;4 对于公寓式旅馆建筑,公共走道、套内入户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0.90m。6.4 教学、宿舍建筑教学、宿舍建筑序号序号审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查依据和内容审查依

47、据和内容6.4.1术语和范围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简称宿舍规范)(简称宿舍规范)1教学建筑包含大专院校及培训机构的教学楼、实验楼。2宿舍建筑宿舍规范规定宿舍规范规定2.0.1 宿舍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包括学生宿舍、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集体宿舍6.4.2高层教学、宿舍建筑的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B 类)依据建规依据建规高层教学、宿舍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符合本手册第 6.1 节中第6.1.56.1.3 条的基本要求。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

48、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53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6.4.3宿舍的平面布置防火要求(B类)宿舍规范的要求宿舍规范的要求5.1.2 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宿舍居室、疏散楼梯间及出入口门厅待部位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区域进行分隔。5.1.3 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5.1.4 宿舍内的公用厨房有明火加热装置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h 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

49、与其他部分分隔。5.2.2 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 2.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6.4.4高层教学、宿舍建筑的安全疏散依据建规、中小学规范、宿舍规范依据建规、中小学规范、宿舍规范高层教学、宿舍建筑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见本手册第 6.1 节中的第6.1.46.1.11 条,其他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出口的数量(A 类)建规的要求建规的要求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2疏散门的数量及设置 1 个疏散门的条件(A 类)建规的

50、要求建规的要求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包括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子 200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注:对于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 2 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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