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人员专业培训提纲第一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二节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第三节工程法律法规案例第四节电气专业的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五节水暖设备专业的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朝阳区工程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公司监理人员专业培训第一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朝阳区工程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公司一、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介绍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可分为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可分为5个层次:个层次:法律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地方规章 1、与监理有关的法律:、与监理有关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并
2、以国家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规范性
3、文件的总称。通常以总理事等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以总理令形式颁布,或由国务院某一主管部门与令形式颁布,或由国务院某一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条例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
4、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 、根据、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并以部长令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的形式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命令、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关系的命令、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规模范围与标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模范围与标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
5、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冶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北
6、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5、地方规章:、地方规章:省、自冶区、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省、自冶区、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的规章。规章。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办法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
7、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与监理有关的主要法律二、与监理有关的主要法律1、建筑法建筑法:(主席令:(主席令91号)号)本法于本法于1997年年11月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会第28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1998年年3月月1日实施。全文日实施。全文共八章八十五条。建筑法是建筑领域的根本大共八章八十五条。建筑法是建筑领域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
8、对建筑活动的监督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继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管理,继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用。本次修订重新颁布的建筑法第一次确立了建筑本次修订重新颁布的建筑法第一次确立了建筑工程监理在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以单独章节论工程监理在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以单独章节论述了监理的任务和作用。述了监理的任务和作用。章节内容为:总则、章节内容为: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
9、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建筑许可:是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建筑许可:是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应具备的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准其开工并颁发施工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准其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管理制度。许可证的一种管理制度。施工许可证:开工前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施工许可证:开工前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领。部门申领。30万元以下或万元以下或300平米以下工程不用申领。平米以下工程不用申领。开工证有效期开工证有效期3个月个月。逾期应申请延期,延。逾期应申请延期,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3个月。
10、个月。因故中止,因故中止,1月内应上报发证,终止月内应上报发证,终止1年后年后复工,应重新核验。复工,应重新核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项目,超过六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项目,超过六个月应重办开工报告。个月应重办开工报告。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单位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单位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及行相关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再根据完成的业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再根据完成的业绩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取得证书后方可绩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取得证书后方
11、可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应当依法取得相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执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执业。业。(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发包给依法中标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发包给依法中标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可以全部发包,也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可以全部发包,也可单项发包,但禁止肢解发包。可单项发包,但禁止肢解发包。联合承包:大型或结构复杂工程可由联合承包:大型或结构复杂工程可由2个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承包单位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相
12、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不得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将主体结分包单位;不得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他人,也不得肢解后分包。构工程分包他人,也不得肢解后分包。按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厂、供应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3)建筑工程监理:正式载入建筑法)建筑工程监理:正式载入建筑法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建
13、设主管部门规定了实行强制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监理的范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客观、公正地托,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在施工过程中,代表建设单执行监理任务。在施工过程中,代表建设单位施行监督。位施行监督。监理不得与所监项目的承包单位和建监理不得与所监项目的承包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在监理服务中,如果给建。在监理服务中,如果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
14、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该法于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该法于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次会议通过,并于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年1月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的设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15、国家融资的项目。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资金的项目。(1)招标:)招标:招标条件:先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招标条件:先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具有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有权具有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邀请招邀请招标应不少于标应不少于3家。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查标准、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条款。招标文件的澄清或
16、修改:截止日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截止日15日前日前编制时间:最短不少于编制时间:最短不少于20日日(2)投标:应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应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少于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否则重新招家,否则重新招标;投标人对非主体可以分包,但应当载明。标;投标人对非主体可以分包,但应当载明。联合投标:联合体各方按各自的资质承担任务,联合投标:联合体各方按各自的资质承担任务,同一专业的联合投标按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资同一专业的联合投标按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投标时应附共同投标协议。质等级。投标时应附共同投标协议。禁止行为: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报价,
17、也不得禁止行为: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报价,也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贿赂评委,不得以低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贿赂评委,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弄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虚作假骗取中标。(3)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开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检查文件密封完整进行;由招标人主持;检查文件密封完整后当众拆封;唱标、并记录存档。后当众拆封;唱标、并记录存档。评标:评标委员会为评标: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专家中技术专家占评标专家中技术专家占
18、2/3。进行初步评审。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及完整性)、详细评审(必要合(符合性及完整性)、详细评审(必要合格条件、附加合格条件)。设有标底的应格条件、附加合格条件)。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评标结果应提交书面报告。参考标底。评标结果应提交书面报告。中标:中标条件:最大限度满足评价标准、中标:中标条件:最大限度满足评价标准、满足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低。中标通知书满足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低。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30天内签订合同。天内签订合同。3、合同法合同法 该法于第九届人大第该法于第九届人大第2次会议于次会议于1999年年3月月15日通过,自日通过,自1999年年10月月
19、1日起日起施行。合同法设总则及分则两部分。总则施行。合同法设总则及分则两部分。总则八章八章129条;分则二十三章条;分则二十三章298条。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文书的设立,是在通过合同的定义:合同文书的设立,是在通过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经过要约、承诺,当事人双方用原则下,经过要约、承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固定双方交易关系,明确双方权约定的,固定双方交易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的力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的相对存在的契约文书。相对存在的契约文书。追索权问题:高院司法解释。追索权问题:高院司法解释。(1)
20、总则部分)总则部分订立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建立合同关系订立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建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及其他。合同内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及其他。合同内容: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容: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合同订立:书面、信件、数据电文。合同订立:书面、信件、数据电文。格式条款: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格式条款: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是全部。是全部。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
21、意患通,损害国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患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款合同的履行一般规则: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合同的履行一般规则:约定不明确的可补充协议;也可按照交易习惯。质量、可补充协议;也可按照交易习惯。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何费用不明确时的解释。履何费用不明确时的解释。特殊规则:价格调整、代为履行、抗辩权、特殊规则:价格调整、代为履行、抗辩权、提前履行、部分
22、履行、代位权、撤消权。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代位权、撤消权。价格调整:合同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价格调整:合同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最近北京市有文件交付时的价格计价。最近北京市有文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京造定20084号号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争议的解决:和解或调解、仲裁、诉讼争议的解决:和解或调解、仲裁、诉讼(2)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 总承
23、包和单项承包均可。总承包和单项承包均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将工程转包第三人或肢人自行完成;不得将工程转包第三人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第三人。禁止分包单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位再分包。主要内容:资料和文件提交时限、质量要主要内容:资料和文件提交时限、质量要求、费用和协作条件。施工合同包括工程求、费用和协作条件。施工合同包括工程范围、工期、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范围、工期、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竣工、保修等造价、拨款和结算、竣工、保修等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
24、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的合同委托人可委托一项或多项事务委托人可委托一项或多项事务委托人应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有责任报告处理情况及结果;有责任报告处理情况及结果;问责制。问责制。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必要的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专职的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金投入、专职的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新的专门培训、特种作业教育和培训、四新的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设备的安全检验、员工不能人员的培训、
25、设备的安全检验、员工不能住车间或仓库、危险作业时应有专人守护、住车间或仓库、危险作业时应有专人守护、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规程、配备劳保用品、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规程、配备劳保用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安全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安全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5、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项目产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冶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冶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计划部门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
26、设计任务书。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和生产容易产生污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和生产容易产生污染的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利用高效、排污染的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利用高效、排污少的设备和工艺。建设时治污工程和主体工少的设备和工艺。建设时治污工程和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不引进不合规的技术和设备。程同步进行。不引进不合规的技术和设备。6、刑法刑法 关于质量、安全的条文择录。关于质量、安全的条文择录。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3年年/37年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5年年/5?降低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质量:5年年/510年年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违反消防管
27、理法规:3年年/37年年发生后事故不报或谎报:发生后事故不报或谎报:3年年/37年年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十届人大常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对对134、135、139条作了修改条作了修改三、与监理有关的主要行政法规三、与监理有关的主要行政法规1.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279号)号)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禁止超越资质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禁止超越资质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承担业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
28、单位承担业务。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派遣合格的总监和工程师进驻现场。行使派遣合格的总监和工程师进驻现场。行使签字权和管理权。签字权和管理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违规责任:超资质承揽工程和转监理单位违规责任:超资质承揽工程和转借他人的,处借他人的,处12倍监理收入。转让业务,倍监理收入。转让业务,罚罚25-50%。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及将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及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按合格签字的处合格的工程、材料按合格签字的处50-100万元罚款。有隶属和利害关系,责令改正,万元罚款。有隶属和
29、利害关系,责令改正,510万元万元/降级或吊销证书降级或吊销证书/设收非法所得设收非法所得监理人员违规责任:监理人员违规责任: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停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停业1年年/吊销吊销证书,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年内不得注册/终身不予注册终身不予注册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故,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393令)令)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审方案、查隐患、停违规、报主管审方案、查隐患、停违规、报主管 按法律、法规和强条实行监理按法律、法规和强条实行监理
30、单位违规处理:单位违规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停业整顿,并处1030万罚款万罚款/降低资质,直至吊销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追究刑事责追究刑事责任任/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员违规责任:停止执业监理人员违规责任:停止执业312月月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国务院397号令)号令)取得前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前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义务:不得转让、冒用或伪造。不得降低安义务:不得转让、冒用或伪造。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接受监督检查全生产条件,接受监督检查违规责任:违规责任:无证生产:无证生产:1050万元万元 逾期继续生产:逾期
31、继续生产:510万元万元 转让证件:转让证件:1050万元万元 冒用或伪造:按无证处理冒用或伪造:按无证处理 四、与监理有关的重要规章四、与监理有关的重要规章1、建设工程监理范国与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国与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建设部2001年年1月月17日发布日发布必须实行监理项目:必须实行监理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国家重点工程 大中型公用工程:市政、科技、体育、大中型公用工程:市政、科技、体育、卫生卫生 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成片开发住宅小区:5万平米以上万平米以上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货款援助资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货款援助资金工程金工程 国家批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国家批定必须实行监理的
32、其他工程。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部158令)令)资质划分:综合、专业、事务所资质。专业资质划分:综合、专业、事务所资质。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建、水利、公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建、水利、公路、市政专业可设立丙级。路、市政专业可设立丙级。资质的申请和审批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综合资质和甲级由建设部批,以下级别综合资质和甲级由建设部批,以下级别由省丑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省丑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延续:有效期资质延续:有效期5年。期满前年。期满前60日前申请。日前申请。资质变更: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资质变更: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办日内办
33、理变更手续。理变更手续。资质管理:分级管理、统分结合资质管理:分级管理、统分结合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部147号令)号令)初始注册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变更注册不予初始注册不予初始注册证书、印章失效证书、印章失效注销注册注销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监理工程师的义务监理工程师的义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每一注册有效期为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必须按受年。必须按受96学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48学时,选修学时,选修课课48学时。即每年学时。即每年16学时必修课、学时必修课、16学时学
34、时选修课。如注册二个专业的则每专业选修课。如注册二个专业的则每专业8学时。学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注册违规注册违规 执业违规执业违规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建设部81号令)号令)监督职责:规划部门、施工图审查部门、安监督职责:规划部门、施工图审查部门、安监部门、质监部门均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监部门、质监部门均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况实施监督。监督的方式: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监督的方式: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人员是否熟悉强条、工程各阶检查的内容:人员是否熟悉强条、工程各阶段是否符合强条、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条、段是
35、否符合强条、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条、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条、导则手则及软件是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条、导则手则及软件是否符合强条。否符合强条。5、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发改价格2007670号号 2007.5.1执行执行 监理收费监理收费=收费基准价收费基准价X X(1 1浮动幅浮动幅度值度值)收费基准价收费基准价=收费基价收费基价X X专业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X X工工程复杂程度系数程复杂程度系数X X高程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6、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干意见(建市(建市2006248号)号)06
36、.10.16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工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监理责任都作了规定。作程序、监理责任都作了规定。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施工阶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住宅与城乡建设部文件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
37、程7、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docx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建质2005184号)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和方式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8、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建质2006192号)号)06.7.1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编制
38、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规划和细则编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规划和细则 审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 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在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其他相关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检其他相关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检测机构上报、质检的监督、主管部门的处测机构上报、质检的监督、主管部门的处罚。罚。9、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
39、理,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因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住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工程以及不符合要
40、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制度(14条)强化工程质量负责制,落实住宅工程质量责任(4条)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体系(3条)五、与监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五、与监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北京为例)(以北京为例)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和管理条例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和管理条例六、与监理有关的地方性规章六、与监理有关的地方性规章1、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41、办法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5、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7、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七、与监理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概述、工程建设标准概述 定义:是对各类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定义:是对各类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则 目的:经协商一致并由一
42、个公认机构目的:经协商一致并由一个公认机构审查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审查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成果为基础,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共利益为核心,以促进最佳量、环境和公共利益为核心,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为目的率为目的 特性: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权威特性: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权威性性2、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工程建设标准分类:按层次分按层次分属性属性阶段阶段对象对象性质性质专业分类专业分类 1)层次分类:层次分类:国家标准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建筑工程
43、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J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胁会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胁会标准CECS公路桥梁标准公路桥梁标准JTG地方标准地方标准DBJ企业标准企业标准 2)属性划分属性划分 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制执行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3)按阶段划分按阶段划分 决策阶段标准:可研、设计任务书、决策阶段标准:可研、设计任务书、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投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投资估算指标等方面的标准资估算指标等
44、方面的标准 实施阶段的标准实施阶段的标准 4)按对象划分按对象划分 基础标准基础标准 方法标准方法标准 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扩标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扩标准 综合性标准综合性标准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5)按性质划分按性质划分 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6)专业分类:共专业分类:共24类。类。其中安全类其中安全类2、专业工程类、专业工程类8、涉及建、涉及建筑筑13、其他、其他1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范围:)范围: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45、标准 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重耍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重耍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2)强制性标准的分类)强制性标准的分类一类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一类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在其编号中不带在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祝为强制性的,可祝为强制性标准。标准。例:例: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普通混凝土力学性 能试验方法能试验方法 GB/T190002
46、000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基础和术语 二是标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标准的。二是标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标准的。例:北京市例:北京市监理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监理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就注就注明明“本规程全文强制,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全文强制,必须严格执行”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概况:现行)概况:现行3500余项标准中,余项标准中,2700余项是余项是强制性标准。其中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强制性标准。其中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的230余项、其他部门余项、其他部门1700个余项、地方个余项、地方700余项。余项。1998年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条文年底,原国家
47、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条文强制的设想,对必须执行的条款,采取特殊强制的设想,对必须执行的条款,采取特殊的标识,这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的标识,这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建设部先后发布了建设部先后发布了13个部分的个部分的工程建设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房屋建筑部分2000版,在版,在2002年又作了重新年又作了重新修订修订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重大举措重大举措 重大突破重大突破 重大技术标准重大技术标准3)缺陷)缺陷 各强制性条文之间内在逻辑关联性不各强制性条文之间内在逻辑关联性不强强 未能复盖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未能复盖工程建
48、设的各个环节5、与监理人员有关的主要验收规范:、与监理人员有关的主要验收规范:(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9、50209-20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2)(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6、旁站监理的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于2003年3月1日起施
50、行。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见证取样的管理规定(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1997年6月1日起施行。(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本规定由建设部发布,2000年9月26日起施行。(3)关于转发建设部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4)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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