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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法律责任.doc

1、浅谈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法律责任浅谈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法律责任【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日益增多,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它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困惑和不安,也给社会带来了危害。本文从法律视角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处理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提供参考,能够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关键词】未成年学生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与类型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

2、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导致起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五个要素:第一,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学生,学生是受害人或加害人。第二,必须有客观的伤害结果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情况下不包括仅是精神上所收的伤害。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第五,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想使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

3、、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校意外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

4、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 陈本亮,吴仁华.法制在学校M.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 6.二、 学校与学生在法律上的关系与职责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这通常是家长与学校争论的分歧所在,也是法院对案件判决的难点所在。并不是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因此,在确定

5、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要承担责任时,要明确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与学校对学生的职责。(一) 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家长们总认为,学生只要进了学校,学校就得全权负责,一旦出了事,就是学校没有尽到责任,也有学者从法律上认证家长的此类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应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这种说法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精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或村委会、居委会、民政局担任监护职责。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与被

6、监护人之间通常是具有密切的人身关系或是特殊情况下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吕斌.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J.中国成人教育,2001,(6).学校与学生之间既没有类似于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可见,学校并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那种认为未成年人进人学校其监护职责就由原监护人转移到学校的看法,是混淆了监护职责与学校管理职责的区别,加重了学校的责任,淡化了监护人的职责。(二) 学校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也明确了学校应负有的职责。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

7、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16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兰小平.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1(3).由此可以看出,

8、学校对于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是来自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而导致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采用的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原则。即学校在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主观上的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这里的过错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要界定学校的责任,首先就要判断学校在事故中有没有过错。对于

9、类似教师体罚学生,伤害学生身体的行为等是故意的过错。而学校在管理和保护学生时的过失很难判断。这关键是看学校是否尽到谨慎管理保护的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更是说明了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观点。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的承担(一)因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或存在隐患造成的学生伤害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

10、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在教育法中,也有相似的法律规定。 邹渊.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J.贵州法学论坛.学校对在校的学生,负有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的义务,教育教学设施的不安全不完善,是学校疏于管理造成的,应当承担造成学生损害的责任。(二)因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现今这类事故频繁发生,多为教师体罚学生而引起。教师体罚学生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教师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伤害的,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对有过错的教师行使追偿权,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还应接受刑法处罚。 尹宏.浅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J.德阳教育学院学报,

11、2006(1).(三) 学生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的责任要以学校是否有过错、过错的程度如何为前提。这里的过错通常是某种过失。比如上体育课时,老师没有给予指导及适当的保护,就顾自离开,导致学生在练习时学生摔倒造成骨折,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事故的发生是可预见、可避免的,而教师却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他没有尽到应尽的谨慎义务,应当承担责任。然而同是在体育课上,老师安排学生踢足球,两个学生在拼抢中撞在一起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呢?类似这样的事故有很多,也最容易引起学生家长与学校的不同意见,法院的判决标准也不一。在这类事故中,如

12、果学校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本身这类体育活动就具有一定的对抗性,无论学校怎样的谨慎注意,都可能会有意外的伤害发生,这是学校无法预见的。(四) 在课外和校外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在进行课外或校外活动中,由于校方的过失而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过错。如在活动中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救护等造成学生受伤的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而在校外进行的各种教育和社会活动中,由于影响安全的因素较多,这时应注意区别是校方的过错,还是第三方的过错。学校只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或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四、 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

13、几点建议本文谈论了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要承担责任。为了防止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使学校降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强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学校应该加强学生校纪校规教育,特别要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必须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则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并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开展校园建设。在校园建设、教育教学设备添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要随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符合安全标准。(三) 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员工的规章制度。学校教职员

14、工一定要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学校规定的职责。并要认真备存履行职责的有关材料,在备课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避免危险的发生。(四)成立专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机构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首开先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本市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调解机构,受理属本条例调整范围内的各类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调解机构调解;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调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 柳向魁.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探讨J.徐特立研究一长沙师范学科学报,2010(1).通过这种由具备丰富经验的

15、专门机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通过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可减少纠纷解决的对抗性和成本,有利于维护学校与当事人双方利益和长远关系。参考文献1 吕斌.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J.中国成人教育,2001,(6).2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3 陈本亮,吴仁华.法制在学校M.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 6.4 兰小平.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1(3).5 柳向魁.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探讨J.徐特立研究一长沙师范学科学报,2010(1).6 孙宇平.浅谈学生伤害事故与法律责任J.体育教学,2009(3).7 邹渊.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J.贵州法学论坛.8 尹宏.浅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J.德阳教育学院学报,2006(1).9 潘莉莉.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浅析J.华章,2011(12).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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