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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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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主题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公路、水运新、改、扩建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其主管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数量、技术职称、专业组成、注册资金、测试仪器的配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等方面的综

3、合能力,分甲级、乙级、丙级。其分级标准见附件。第四条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甲、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甲、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交通部审批。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按所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其相应的监理业务,各级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见附件。第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是交通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各省

4、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第二章监理资质的申报和审批第七条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监理单位,其资质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申请承担甲、乙级监理业务的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监理单位,其资质须经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区)建委(建设厅、局)备案。申请承担甲、乙级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监理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送监理单位所在地

5、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备案。申请承担丙级监理业务的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交通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申请承担丙级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监理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交通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第八条新组建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三)

6、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简历、资格证书及主管部门任命书的复印件;(四)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及拟担任何种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同时提供上述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行政管理人员名单一览表;(五)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六)单位及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业绩;(七)成立监理单位的批复文件;(八)技术装备情况;(九)所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十)注册资金;(十一)机构框图。此外,须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表式略)。第九条所有新组建的监理单位,在二年考核期内暂不定级,由审批单位发给临时监理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7、3年。监理单位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临时监理资质证书中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业务。第十条监理单位自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之日起,开展监理业务期满2年后可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监理业务范围向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一)定级申请书;(二)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四)在岗的监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一览表;(五)项目监理评定书;(六)所监理的主要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七

8、)其它证明监理业务能力的文件。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状况、技术装备、监理工作信誉及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发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对于达不到申请资质等级标准的,不予核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二条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其实际资质基本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除监理业绩外),可向交通部申请承担上一资质等级规定的某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格,经审查核实后,发给相应的临时监理资质证书。第十三条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其实际资质全部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可向交通部提出升级申请,并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经批准;发给相应的监理

9、资质等级证书,收回原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申请升级或申请承担上一等级监理业务时,应提交同定级申请一致的有关材料。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第三章 复查第十七条对于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每两年由其监理资质审批部门进行一次复查。监理单位资质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应达到资质标准的符合程度;(二)监理单位的信誉和履行合同的情况;(三)有无违章违纪行为;(四)主要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意见;(五)监理工作实效。监理单位资

10、质复查采用审查监理单位报送的文字材料与现场抽查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八条受复查的监理单位,应提交下列复查材料:(一)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二)在岗监理人员一览表及主要工作内容;(三)项目监理评定书;(四)其它能反映监理能力、监理信誉的材料。第十九条对复查合格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在其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上签署复查意见,核准原资质等级;对复查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可视情暂缓核准其资质等级,要求限期整改、重新报检或降级。第四章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二十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港澳台地区的监理单位在我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规并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11、中外合资成立的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外方合资者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外方合资者投入的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三)合资单位的合资协议及章程。(四)外方合资者为监理咨询单位的,须提交其资质证明及从事监理咨询业务的业绩材料。其申请资质审查事宜由中方合资者负责办理。第二十二条中外监理单位合作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须由中方合作者向交通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合作双方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材料。(二)从事监理业务的业绩。(三)拟派遣监理人员的性名、国籍、专

12、业及主要监理简历。(四)合作协议书。(五)拟承担监理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的邀请书等。第二十三条国外(境外)监理组织在我国独立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业务,须向交通部申请监理资质审查,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申请监理资质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其所在国家(地区)核发的执照及资质证明;(二)从事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三)拟派遣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国籍、专业、特长、简历;(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五)拟承担监理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的邀请书等。以上材料须有中文本。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承担监理合同

13、规定的经济责任外,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缴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一)申请设立、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的;(三)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四)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监理资质证书的;(五)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利益的;(六)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第二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遵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

14、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临时监理资质证书、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根据开展监理业务的需要,监理资质审批部门可向监理单位核发临时监理资质证书或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其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0年11月13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90交工字618号)同时废止。附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

15、监理业务范围。附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监理业务范围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一)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公路、桥隧工程甲级1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数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共不少于3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材料试验、测

16、量、工程地质、工程机械、工程计划、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3拥有材料及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4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5承担过两项以上一类公路、桥隧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6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乙级1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

17、中,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共不少于2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结构、材料试验、测量、工程地质、工程计划、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3拥有材料及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5承担过两项以上二类公路、桥隧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6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丙级1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工程系列高级

18、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不少于1人。3拥有必要的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4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5承担过两项以上三类公路、桥隧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交通工程甲级1、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取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

19、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共不少于2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合理。主要包括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标志标线、供电照明、试验检测、工程计划、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3拥有交通工程所需的全部常用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备光通信、微波通信、移动通信等工程的检测仪器。4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5承担过两项以上一类交通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6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乙级1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应具有20年以

20、上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的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4人,经济师、会计师共不少于2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合理。主要包括安全设施、标志标线、试验检测、工程计划、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3拥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和所需材料的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4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5承担过两项以上二类交通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6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丙级1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中级以

21、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业绩,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不少于1人。3拥有必要的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4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5承担过两项以上三类交通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甲级1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

22、应具有20年以上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不少于25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会计师各不少于1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合理。主要包括港工、航道、机械、工民建、电气、工程地质、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3拥有材料、土工、工程结构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甲级水运监理单位应装备以下主要检测仪器:经纬仪、水准仪、专用测距仪、万能材料试验机、压力机、混凝土强度

23、快速测定仪、回弹仪、钢筋保护层测定仪、金属探伤仪、混凝土搅拌仪、胶浆搅拌机、跳桌、烘箱、混凝土取芯机。4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5承担过两项以上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6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乙级1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取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具有20年以上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不少于15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24、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各不少于1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合理。主要包括港工、航道、机械、工民建、电气、工程地质、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3拥有材料、土工、工程结构等工程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乙级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装备以下主要检测仪器:经纬仪、水准仪、专用测距仪、万能材料试验机、压力机、回弹仪、混凝土强度快速测定仪、钢筋保护层测定仪、烘箱。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5承担过两项以上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6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丙级1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5、,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不少于8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不少于1人。3拥有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5承担过两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二、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一)甲级公路、桥隧专业:在全国范围内监理一、二、三类公路、桥隧工程。交通工程专业:在全国范围内监理一、二、三类

26、交通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在全国范围内监理大、中、小型水运工程。(二)乙级公路、桥隧专业:在全国范围内监理二、三类公路、桥隧工程。交通工程专业:在全国范围内监理二、三类交通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在全国范围内监理中、小型水运工程。(三)丙级公路、桥隧专业:在本省范围内监理三类公路、桥隧工程。交通工程专业:在本省范围内监理三类交通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在本省范围内监理小型水运工程。三、工程等级划分(一)公路工程监理等级划分1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等级工程类别一类 二类 三类 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及一级公路 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级以下各级公路 桥梁工程 独立大桥工程、特大桥长度500m或单跨

27、100m 大桥500m总长100m或100m单跨40m 中桥及以下桥梁工程总长100m或单跨40m 隧道工程 特长隧道长度3000m 长、中隧道3000mL250m 短隧道L250m 2交通工程等级工程类别一类 二类 三类 交通工程 通讯、监控、收费等公路机电工程;高速公路环保工程 标志、标线、护栏、护网、反光路标、轮廓标、防眩设施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一级公路环保工程 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级公路标志、标线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级公路环保工程 (二)水运工程监理分级标准(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

28、月22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罚 则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第四条监

29、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返 回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

30、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

31、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

32、项目的监理业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三。返 回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一、二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第九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33、三)验资报告;(四)企业章程和制度;(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属于交通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交通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34、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企业申请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其申请材料副本的递交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副本。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第十三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

35、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五条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第十七条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

36、有权查阅。第十八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返 回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部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第二十三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

37、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

38、,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第三十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返 回第五章罚 则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39、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 回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

40、交通部负责解释。返 回附件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一、公路工程(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

41、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二)。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二)乙级

42、监理资质条件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

43、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三类以上工程业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

44、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2、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附件二)。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4、企

45、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四)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条件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大桥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4项以上特大桥监理业绩。(五)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条件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长隧道监理经历,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2项以上特长隧道监理业绩。(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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